农村电力规范
农村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

农村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1、农村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农村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1)用电要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
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要向乡电管站申请。
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
用电期间应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需要配电变压器增容、单独计量者,须经县电力部门审批。
(2)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利用低压线路输送广播或通信信号以及采用“一相一地”等方式用电。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捕鼠、狩猎和用电捕鱼。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3)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不准在电力线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电力线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离。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发现电力线与其它线搭接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不得在高压电力线路底下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竹子。
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电力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4)演戏、放电影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
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
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它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2、农村电力用户的安全防范(1)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
要离开导线的落地点8m 以外,并看守现场,立即找电工处理。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去拉触电人的裸露部位。
应尽快断开电源,并按《紧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2)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 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农[1998]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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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农[1998]650号1998年12月08日)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保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务院办公厅134号文关于“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和目标,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网省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其他项目法人依法从事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在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农网规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电力企业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电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农电“两改一同价”方案编制本地区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DL5118-2000T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5118-2000T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PlandesignguidefortheruralelectricpowernetworkDL/T5118-2000主编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毅;nL/T5118-2000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128号文“关于下达1997年制、修订电力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安排制定的。
农村电力网指主要为县(包括县级市、旗、区,以下简称县)辖区域内城镇、农村或农场及林、牧、渔场的各类用户供电的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简称农网。
也称县级电网。
农村电力网(以下简称“农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村社会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快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条件。
为使农村电力网在现有基础和水平上有目标、有计划地健康发展,加大农村电力网技术的科技含量,改变农网结构不合理、损耗高、设备陈旧的状况,配合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农村电力网与城市电力网(以下简称“城网”)在电力网的基本规律和担任配电任务方面有共同性。
由于农村电力负荷特性及负荷分布与城市不同,所以农村电力网与城市电力网在技术经济规律和技术要求上又有所区别。
本导则在农网与城网的共性方面与《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相协调,在农网的特性方面,以农网长期发展建设、运行的经验,农网方面的科研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大学电子电力工程学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农村电气化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喜庆、张英书、孙明德、崔立丽、孟繁长。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DL/T5118-2000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编制农村电力网规划的技术要求及相关事宜,适用于农村电力网中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规划设计。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保护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低压电网建设、运维和用户用电。
二、术语和定义•低压电网:指电压等级不超过380V的电网系统。
•供电企业:指负责为用户供应电力的法人单位。
•电力用户:指接受供电企业供电并使用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三、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1.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计、施工和验收合格。
2.农村低压电网的线路应按照规定布设电力设备,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3.农村低压电网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经常性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农村低压电网的运维1.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力运维团队,负责低压电网的日常巡视、检修和维护。
2.低压电网的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
3.供电企业应建立低压电网运行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修情况以及用户用电数据等重要信息。
五、用户用电要求1.用户安装用电设备前,应先了解电能的使用特点和安全知识,按照《电力法》和相关规定使用电能。
2.用户应购买合格的用电设备,并确保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3.用户应妥善使用电器插头和插座,插拔电器时要轻拉轻插,避免过度使用插头而导致烧毁的情况发生。
4.用户在使用电器过程中应注意电气安全,禁止在用电设备旁放置易燃物品,并避免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电器。
5.用户应定期对自家用电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6.如果用户遇到电力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2.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安全讲座和演练等方式,向用户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用电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1.对违反本规程的用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警示、劝阻、限电等措施予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92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农村电力规范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2.1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 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5 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2.6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
用户特别分散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但应采取适当措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
2.7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架空线路杆塔上禁止搭挂与电力通信无关的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
第三章高压配电网3.1 具备条件的县域电网应逐步实现或加强与上一级电网联络。
3.2 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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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2.1 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 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 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2.5 高压电网的容载比宜控制在1.5~2.1之间,负荷增长较快地区宜取高值。
2.6 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一般中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4km,乡村不宜超过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城镇不宜超过250m,乡村不宜超过500m。
用户特别分散地区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但应采取适当措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
2.7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架空线路杆塔上禁止搭挂与电力通信无关的广播、电话、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
第三章高压配电网3.1 具备条件的县域电网应逐步实现或加强与上一级电网联络。
3.2 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
3.3 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负荷中长期发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内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一次选定。
110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85mm2,66kV不宜小于150 mm2,35kV不宜小于120 mm2。
3.4 35kV线路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3.5 新建变电站应按无人值守方式建设,现有变电站应逐步改造为无人值守变电站。
3.6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电网规划的要求,靠近负荷中心地区。
3.7 变电站宜采用半户外布置,选址困难的城镇及污染严重地区可采用户内型变电站或选用组合电器装置(GIS、HGIS)。
3.8 变电站主变台数宜按不少于两台设计,主变应采用有载调压、S11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选用SF6断路器或真空断路器,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布置,选用真空开关柜。
3.9 变电站建筑物应与环境协调,符合“安全、经济、美观、节约占地”的原则,宜按照最终规模一次建成。
第四章中压配电网4.1 中压配电网应合理布局,接线方式灵活、简洁。
公用线路应分区分片供电,供电范围不应交叉重叠。
4.2 城镇中压配电网宜采用多分段适度联络接线方式,导线及设备应满足转供负荷要求。
乡村中压配电网宜采用放射式接线方式,有条件的乡(镇)村也可采用双电源分段联络接线方式。
4.3 中压配电网线路主干线应根据线路长度和负荷分布情况进行分段并装设分段开关,重要分支线路宜装设分支开关。
4.4 中压配电网主干线路导线截面选择应参考供电区域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
县城电网架空主干线截面不宜小于150mm2,乡村电网主干线不宜小于95mm2。
4.5 中压配电网线路杆塔在城镇宜选用12m及以上杆塔,乡村一般选用10m及以上杆塔,城镇路边不宜采用预应力型混凝土电杆,防止车撞脆断。
4.6 城镇线路档距不宜超过50m,乡村线路档距不宜超过70m。
4.7 对雷害多发地区及架空绝缘线路应加强防雷击断线的措施。
4.8 中压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方式,城镇、林区、人群密集区域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下列情况可采用电缆线路:(1)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地区;(2)易受热带风暴侵袭的沿海主要城镇的重要供电区域;(3)电网结构或安全运行的特殊需要。
4.9 当变电站10kV出线数量不足或线路走廊条件受限制时,可建设开关站。
开关站接线应力求简化,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开关站应按无人值守建设,再分配容量不宜超过10000kVA。
4.10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建设与改造。
变压器应布置在负荷中心,一般采用柱上安装方式,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
对人口密集、安全性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箱式变压器或配电站。
4.11 新装及更换配电变压器应选用 S11 型及以上节能配电变压器或非晶合金铁芯配电变压器。
安装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有特殊防火要求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4.12 配电变压器容量宜按近期规划负荷选择,适当考虑负荷发展。
柱上配电变压器容量应不超过400kVA,单台箱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容量宜小于1250kVA。
配电站可配置双路电源,宜装设2-4台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4.13 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且供电分散的地区可采用单、三相混合供电方式。
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20kVA。
4.14 配电变压器的进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力电缆,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接线端应安装绝缘护套。
4.15 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应采用熔断器或开关保护,低压侧应装设刀熔开关或自动开关保护。
4.16 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应具有防雷、过流保护、无功补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计量、测量等功能,壳体宜采坚固防腐材质。
4.17 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内宜预留安装智能配变终端的位置。
有条件的可开展具有状态参数监测、无功补偿本地/远程控制投切、剩余电流保护监测管理、谐波监测、三相不平衡监测、电量抄录、远程通信、变压器防盗等功能的智能配变台区建设。
4.18 箱式变(配)电站壳体应采用坚固防腐材质。
配电站开关设备应采用免维护的全密封、全绝缘负荷开关(带熔丝),开关设备应具备“五防功能”,即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地刀),防止带接地线(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4.19 地处偏远地区的变压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五章低压配电网5.1 低压配电网坚持分区供电原则,低压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
低压配电网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单电源辐射接线和单电源环网接线。
5.2 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应参考供电区域饱和负荷值,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
城镇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20mm2,乡村低压主干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50mm2。
5.3 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穿越林区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
5.4 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0m及以上混凝土杆,其他地区宜采用8m 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
5.5 低压线路可与同一电源10kV配电线路同杆架设。
当10kV配电线路有分段时,同杆架设的低压线路不应跨越分段区。
第六章低压户表6.1 低压接户线应使用绝缘导线。
导线截面应根据用户负荷确定,铝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10 mm2,铜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4 mm2。
6.2 居民户应采用“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
电能表应按农户用电负荷合理配置,容量一般不宜小于4kW。
6.3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可逐步开展智能化电表应用。
6.4 低压配电网应分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应能够及时切除低压配电网主干线和分支线路上因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6.5 电能表应安装在计量表箱内。
室外计量表箱宜选用防腐非金属计量表箱。
金属计量表箱应可靠接地。
第七章自动化及通信7.1 新建或改造自动化系统应统筹多种自动化系统的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数据采集平台。
7.2 具有15个以上变电站的县供电企业,新建或改造调度和配网自动化系统,可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中小型县供电企业,宜优先选用调配一体化系统。
7.3 新建或改造调度自动化系统应遵循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基本功能及遥控安全约束、运行设备在线状态监测等功能。
7.4 配网自动化系统应在配电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配电网监视与控制(SCADA)、馈线自动化(FA)基本功能为主,具备扩展配变监测功能、配电设备管理(DMS)、地理信息系统(GIS)接口能力。
7.5 农村电网通信系统应满足电网自动化系统数据、语音、图像等综合信息传输的需要。
变电站、供电所和开关站的通信主干线宜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光纤通信环网链接方式,中低压电网分散通信点可采用载波、无线、公众通信网及卫星等通信方式。
重要的无人值守变电站可采用独立的不同物理介质或不同路由的主备双通道。
7.6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建设基于载波、无线通信方式或GPRS无线数据传输的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7.7 自动化及通信系统的安全性应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无功优化补偿8.1 农网无功补偿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全网优化、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
按照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调压与降损相结合的补偿策略,确定最佳补偿方案。
8.2 农网无功优化补偿建设应从电压无功信息采集、无功优化计算、装置配置、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开展。
积极应用信息和自动化技术,实现电压无功综合治理和优化控制。
8.3 中压线路补偿点以一处为宜,一般不超过两处,补偿容量依据局部电网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无功基荷两部分来确定。
以电缆为主的中压线路,其所接变电站母线电容电流较大或消弧线圈处于欠补偿状态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线路补偿方式。
8.4 变电站及中压配电变压器无功优化补偿容量一般按变压器基本负荷所需的无功配置。
变电站一般按主变容量的10-30%配置。
8.5 100kVA及以上配电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具有电压、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综合控制功能的自动装置。
8.6 谐波污染较为严重的变电站和配电台区,宜选用无功补偿与滤波相结合的无功补偿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