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____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
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____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____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____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一、前言电力企业作为国家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生命的重要因素。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是衡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二、评标依据和要求(一) 评标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为B级、A级和AA级三个等级。
电力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和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标准化评估计划,依托自评、现场审核、综合评估等多项考核方式,综合评定相应的评级。
(二) 评标要求电力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做好现场审核和综合评估工作,确保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评级成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评价指标(一) 自评指标1.制度沉淀:承担电力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有序运行:电力企业是否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是否按照计划有序运行。
3.隐患排查:电力企业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按照制度执行,早发现隐患、早消除隐患。
4.培训考核: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是否设置合理的安全考核制度,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并定期考核。
5.安全投入:电力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专项安全资金,是否按照规定使用。
(二) 现场审核指标1.管理工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管理能力是否强。
2.隐患整改:现场是否存在主观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到位。
3.作业风险:现场作业是否存在风险识别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承包单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 综合评价指标对自评、现场审核两项指标评价结果按照规定计算得出总得分,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B级、A级和AA级。
四、评价结果达到相应等级的电力企业可公开发布标准化管理评估/验评的相关情况,包括评分、达到标准的项目、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按期接受第三方复评或验评。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火电、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3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200MW以上的水电工程、100MW以上的风电工程、50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执行标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第二章自评与整改第四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自查自评]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实际,确定适用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的《标准》项目,并对照《标准》条款开展自查、自评。
第六条[问题整改]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应明确责任、保证投入、按期完成整改。
对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并落实监控措施。
第七条[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方式]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5a74d580eb6294dd886c4b.png)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附件:电力专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专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如下简称标委会)旳管理,充足发挥标委会在电力原则化工作中旳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原则化工作旳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旳原则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合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如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旳全国标委会、电力行业标委会、能源行业标委会,以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如下简称分委会)旳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
第四条标委会旳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有关专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旳规定执行。
第二章标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发展旳需要,结合实际,有明确旳原则化需求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对应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体系框架明确,有一定规模旳原则制修订任务;二、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三、有合适旳电力企事业单位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有较强旳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支持标委会工作,并有对应旳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申请。
申请旳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旳名称、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原则化工作旳基本状况、工作范围和原则体系草案等,并填写《组建电力(能源)行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全国标委会旳筹建按照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见附表2)规定填报。
第八条中电联对组建标委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征询有关方意见,将拟组建旳标委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同意组建旳标委会,中电联下达标委会组建规定,标委会筹建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毕标委会组建任务。
第十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应在规定旳时间内提出标委会旳组建方案草案(附电子文献),内容包括: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构成人员、顾问旳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献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三、原则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草案;四、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名单(见附表3);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

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电力法是我国电力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电力供应安全、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能源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力法不但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还对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提出了要求。
本文就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进行分析。
一、电力法全文电力法共分为十五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电力行业的组织结构、发电、输配电、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
其中,第一章概括了整个法律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三章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第四、五章规定了发电、输配电的相关内容,第六章重点规定了电力市场监管的职责和机构。
此外,第七至十五章分别规定了电力供应安全、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内容。
1.电力行业组织结构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组织结构,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电力公司等,还规定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的运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
2.电力市场电力法明确了电力市场的组织方式和运营规则,特别是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效率。
3.电力运输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运输的运行方式和监管,着重强调电力输送的合理性和质量保障,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4.市场监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的运营,电力法设立了电力监管机构,采用市场化监管方式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遏制市场失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5.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为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社会责任;同时,对在电力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诈骗、侵犯用户权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二、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电力法的规定,国家能源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电力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围绕电力市场、电力运营和监管、电力节约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规定。
1.电力市场细则规定了电力市场的具体组织方式和运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机构和其职责范围,规定了电力市场交易、抽样检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附件: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归口管理的全国标委会、电力行业标委会、能源行业标委会,以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及管理等。
第四条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标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标委会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需求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相应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制修订任务;二、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三、有适宜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作为秘书处挂靠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支持标委会工作,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七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向中电联提出组建标委会申请。
申请的内容包括拟组建标委会的名称、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和标准体系草案等,并填写《组建电力(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全国标委会的筹建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见附表2)要求填报。
第八条中电联对组建标委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征询有关方意见,将拟组建的标委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批准组建的标委会,中电联下达标委会组建要求,标委会筹建单位配合中电联完成标委会组建任务。
第十条标委会筹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标委会的组建方案草案(附电子文件),内容包括: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草案;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表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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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归口的能源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应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电力发展方式转变;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及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六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
第七条立项申请由中电联或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标委会受理的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查后报送中电联。
报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当多于两项标准时填报,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2);(二)《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八条每年12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立项申请。
根据实际需要可受理当年补充计划申请,补充计划为年度计划中需要进一步协调的项目和急需项目。
第九条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计划项目草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
第十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计划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调整提出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3),于原定计划完成年度的11月20日前报中电联。
第十一条标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4),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中电联。
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设有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标准由对口标委会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无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标准由中电联组建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
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协调和检查。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写,其中工程建设类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编写。
第十四条工作组应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要求起草标准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五条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四)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五)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六)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八)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九)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审核后,由中电联或标委会向有关单位和委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两个月,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中电联或标委会也可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和审定。
第十七条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由中电联或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对于强制性标准和影响面大的推荐性标准应在起草标准的同时编写标准的宣贯材料。
第四章审查第二十条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或标委会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进行。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二)能够指导电力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五)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或《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的要求:(一)会议审查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相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标委会委员和相关单位;(二)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由中电联组织审查的标准,审查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不少于15人。
(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函审的要求:(一)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将《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或标委会全体委员;(二)标委会委员或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三)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7);(四)函审时,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书面回复同意方为通过,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章报批第二十四条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或中电联。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格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按表1规定的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报送中电联。
表1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第二十六条中电联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9)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
第六章批准和公布第二十七条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能源行业标准代号为NB。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发布后,由中电联负责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出版第三十条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电联负责管理和协调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出版过程中,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任意改动原稿;(二)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三)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二条标准出版后,中电联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中电联或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标委会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第八章复审、修订第三十三条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和标准工作组应对标准进行跟踪,并适时进行标准的复审,标准的复审按《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复审结论确定为修订的标准,应优先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局部修改时,可以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0)的形式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标准局部修改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
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表2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电联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向有关标委会进行通报。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 标准类别为:基础、安全卫生、环保、管理技术、方法、产品、工程建设、其他等。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单位:承办人:电话:注: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3电力标准项目计划延期申请表承办人:联系电话:附表4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送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年月日附表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项目名称:承办人:共页第页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电话:年月日填写说明:①提出意见数量:个;②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个,未采纳个。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 准 项 目 名 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标准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函 审 单 总 数: 个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函 审 意 见:赞 成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不赞成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弃权 建议、意见或理由如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签名):年 月 日说明: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④建议、意见或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7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联系电话:附表8行业标准申报单填写说明:请在表中*处选定的内容上划“√”确定。
附表9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24附表10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DL(/T)××××—××××《×××××(行业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修改示例①“更改”示例:a. 4.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