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台账制度方案预案专案交底计划措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沪水务〔2019〕14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9〕14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计算方法5 用水定额值前言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或提供单位服务所规定的合理取水量标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由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制订用水定额的规定,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满足精细化用水管理的需求,制订《上海市用水定额》,基本覆盖了本市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9个门类、279个中类的387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2个产品。
提出单位: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华东师范大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0203-2017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56-2013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GB/T 50458-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3-2015 灌溉试验规范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B31/T 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 478.1-2014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DB31/T 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DB31/T 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DB31/T 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DB31/T 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DB31/T 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DB31/T 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DB31/T 478.9-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DB31/T 478.10-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DB31/T 478.11-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动扶梯)DB31/T 478.12-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DB31/T 478.13-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3部分:船舶(民用)DB31/T 478.14-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4部分:航天(民用)DB31/T 478.15-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5部分:烟草DB31/T 478.16-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6部分:基建(城市房屋建设)DB31/T 478.17-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7部分:仓储DB31/T 478. 18-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8部分:人工煤气DB31/T 478.19-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9部分: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塑料制品)DB31/T 478.20-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0部分:农副食品加工(馒头面粉)DB31/T 478.21-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1部分:污水处理业DB31/T 478.22-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2部分:陶瓷DB31/T 478.23-2017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3部分:植物油DB31/T 478.24-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4部分:豆制品DB31/T 478.25-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5部分:乳制品DB31/T 478.26-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6部分:原水及自来水制水厂行业(原水、自来水)DB31/T 478.27-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7部分:医药制造业(中成药、注射剂)DB31/T 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DB31/T 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游泳池DB31/T 680.4-2017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DB31/T 680.5-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业(公园)DB31/T 680.6-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娱乐业(高尔夫)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3术语和定义3.1 用水量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通用14篇)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通用14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篇1)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用水管理,节约资源,防止浪费,建设节约型企业,促进公司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员工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车间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篇2)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对学校办公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1.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树立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爱护水电设施和设备,做到人离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浪费和杜绝安全隐患。
2.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破旧开关及时更新,防止漏电、触电。
冬季各办公室应关好门窗。
3.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烤炉、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施必须贴有总务处签发的许可证,禁止私拉乱接。
4.禁止私人电动单车在校内使用公用电源充电。
5.凡有晚自习的年级,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相应的电器。
6.各教室放学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光线很好的晴天不允许开灯。
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
各班电灯、电风扇等要及时开关,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况须使用空调和其它电器的须经主管校长、总务处同意。
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消毒、水井加盖等。
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水成本,保障单位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用水设施、设备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绿化用水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节约用水工作,包括用水计划、用水统计、用水检查、用水整改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节约用水工作。
四、用水计划与统计1. 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单位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制定月度用水计划,并报节约用水管理员审核。
3. 节约用水管理员应定期统计各单位用水情况,对用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
五、用水检查与整改1. 节约用水管理员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发现的水管漏水、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用水教育与宣传1. 单位应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
2. 通过举办节水知识讲座、发放节水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节水知识。
3. 在单位内部设立节水宣传栏,宣传节水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具体措施1. 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用水浪费。
2. 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专项检查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台账制度方案预案专案交底计划措施

9
架体 防护
作业层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且以下每隔10m未用安
全平网封闭扣10分
10
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扣10分
10
脚手架 材质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不符合要求扣5分 钢管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扣4~5分 扣件未进行复试或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扣5分
5
11
通道
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扣5分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1~3分
应得 扣减 实得 分数 分数 分数
20
临边
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扣10分
2
防护
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扣5分
10
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扣10分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扣5~8分
保
基坑支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扣6分
3
证
护及支 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超挖扣10分
6
10
设置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大于规定
值每处扣2分
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水平杆 每处扣5分
7
一
设 置 纵、横向水平杆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5分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规范要求每处
扣2分
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每处扣5分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
10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
要求每处扣2分
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扣7~10分 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扣7~10分 作业层未在高度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扣5分 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挡脚板扣5分 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留有记录扣5分 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扣5分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10分 未记录量化的验收内容扣5分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领先的城市之一,水资源是该城市发展的重点。
上海有效地管理用水,保障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实现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的目标。
一、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境内从事生产、服务、建设、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目标任务该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从节约用水、保障用水质量、推广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推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三、管理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以下管理原则:(1)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管理制度;(2)强化节水技术推广,提高用水科学效益;(3)建立加强用水监测、评价、考核机制;(4)严防用水浪费。
四、节水技术应用该办法鼓励和支持生产、建设和服务等领域的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用水的目标。
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节水标准,并逐步实现国家的要求。
五、水资源管理该办法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加强了对水质水量的监测、考核和管理。
同时,计划逐步完善水资源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机制,防止浪费、污染和过度开发。
六、用水管理在用水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从计量建设、目标考核、突出节水、减少浪费等方面加强对用水的管理。
同时,鼓励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该办法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和行政拘留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的用水管理,推广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理念,从而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用水定额)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节约用水管理规范

文件名称
节约用水管理规范
制订部门
行政部
生效日期
201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7-28
版次
A/0
页次
1/1
1.目的:
强化用水用电的管理,节约资源,降低损耗,养成良好的习惯。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供水设施的管理。
3.权责:
3.1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以及对员工节约用水意识的教育培训。
3.2部门主管:对所属范围供水设施、稽核用水状况的管理,异常情况的报告以及人员培训。
4.作业内容:
4.1行政部工务组加强供水管道系统的巡查和检修,防止漏水。
4.2用水部门要杜绝长流水,车间由生产部负责,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由行政部负责。
4.3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养珍惜水资源的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能用小水流的不开大水龙头,用完水要关好水龙头。
4.4节约用水,人人有责见到浪费水的现象要敢管,对长流水的责任人要批评教育。
4.5行政部工务组每月底对公司的用水量进行抄表统计,并将结果报财务部,同时为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的节水措施提供依据。
5.相关文件:
无
6.相关表单:
无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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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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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日)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 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
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第十条(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
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专用托收协议书)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签订《专用托收协议书》。
第十七条(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2倍收取加价水费。
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超过10倍。
加价水费由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解缴,专项用于自来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
其中,收入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 (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第十九条(执行公务)
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处罚程序)
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加价水费的义务)
加价水费应当按市供水管理处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行政补救)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限定词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