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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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消防安全工作计划;3.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4.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5.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6. 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宣传教育;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3. 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4. 组织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5. 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工作资料;6. 协助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2. 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负责本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4. 组织本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5. 参与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九条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条日常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情况。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消防重点单位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和较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剧院等。

三、责任主体1. 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

2. 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员工:负责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遵守消防安全制度,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培训。

四、消防设施设备1. 消防水源:消防重点单位应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并确保水源畅通,消防车辆能够顺利接近。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重点单位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重点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箱等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五、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避险能力。

2. 消防巡查: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安全教育: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六、火灾风险防控1.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重点单位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合理储存和管理,禁止在生产、储存区域内吸烟。

2. 用电安全:消防重点单位应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拉乱接高功率电器。

3. 防火防烟措施: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带和防烟门窗,确保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消防重点单位,消防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以上就是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落实消防措施,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保护单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单位资产利益。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业大楼、公共场合等。

第三条定义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即有较大的人员活动、存储物品、液化气、易燃易爆不安全物品、高处作业、火灾不安全性较大的单位。

2.管理人员:指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设备及设施管理1.消防设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必需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并在明显位置标示。

2.安全出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充分的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3.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合理布置。

4.防火防烟分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照相关标准划定防火防烟分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消防演练1.消防演练应定期组织进行,包含灭火器的正确使用、逃命自救等方面的培训。

单位内应明确消防演练的频率和内容,并订立相应的演练计划与方案。

2.消防演练应记录,并在演练后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改进演练计划,提高演练效果。

第六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1.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培训内容包含消防知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防火安全措施以及应急疏散等。

2.单位应建立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日常巡查与检查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巡查组,定期进行巡查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记录巡查情况,并进行归档保管。

2.巡查内容包含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八条外来施工管理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外来施工单位应订立外来施工管理制度,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火灾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管理标准2.1 消防安全组织2.1.1 设置责任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1.2 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2.2 消防安全设施2.2.1 设施的建立和维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门、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2.2 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明确的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并保持通畅,消除阻塞和堵塞隐患,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2.3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2.3.1 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性检测等。

2.3.2 及时整改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追踪整改的进度和结果,确保消除火灾隐患的效果。

2.4 灭火和应急救援2.4.1 灭火设备和器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建筑面积规模,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4.2 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人员。

2.4.3 合理设置应急通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合理设置应急通道,确保消防车辆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提高救援的效率。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检查结果进行评分,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进行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4篇)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4篇)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2010年4月30日,国家火灾防控总局发布了《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各级消防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定消防重点单位的范围和名录。

2. 消防责任人的设立:消防重点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工作,并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等进行监督管理。

3. 消防工作方案的编制:消防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包括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内容,明确责任和措施。

4. 消防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和使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

5. 防火安全制度的建立: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内容,确保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6. 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消防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7. 消防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机构应定期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该办法的发布旨在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提高单位的防火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重点单位包括各类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场所。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对社会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场所。

第三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消防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并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是指以下场所:
1.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包括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
油库、液体堆场、易燃材料堆场、棚户区等。

2.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可能造成大量伤亡的单位,如人民大会堂、礼堂、影剧院、医
院、高级旅馆以及住宅。

3.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如百货大楼仓库、图书馆、国家物资仓库、档案馆以
及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有贵重设备的建筑物等。

4.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如电信楼、广播楼、邮政楼、展览楼。

5.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单位,如纺织厂、亚麻厂,木材
加工厂等批发大市场。

这些单位在防火和灭火方面需要格外注意,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责任
1. 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 全体员工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参加消防培训,掌握应急逃生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演练。

三、消防设施
1. 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
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明确。

2. 每个楼层应当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火灾隐患排查
1. 每周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对电线电器、用火用电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 定时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点和分类存放,不得乱堆乱放,确保
周围环境安全。

五、火灾应急预案
1. 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检查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流程,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 人员疏散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等设置明显标识,保持畅通无阻,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六、处罚与奖励
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隐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关闭停业。

2. 对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由消防部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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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达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全面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单位队伍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实行“星级达标管理”,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星级,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派出所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评定分为四星级(优秀级)、三星级(良好级)、二星级(一般级)和一星级(不达标级)四个等级。

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
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派出所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星级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各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星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办事处重点单位星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重点单位星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分,参照《光明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下列情形的评定为一星级(不达标级):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管理评分60分以下的。

第九条消防管理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二星级。

第十条消防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

第十二条星级评定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评定星级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要督促重点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每名消防监督员要加大对列管重点单位的指导,督促提高消防管理星级,重点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申请上调管理星级,评定三个月之后方可对申请上调星级的单位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进行更新星级。

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初次评定星级时,应立即下调管理星级。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整理星级评定结果,并对评定结果向各重点单位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整改隐患,加强管理,制定阶段性等级达标计划,力争在半年内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防管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三章星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一星级(不达标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发“消防安全管理一星级单位(不达标)”牌匾挂于单位醒目位置;
(二)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函告综治办、纪检、监察、工商、安监及其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三)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通报(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六)公安消防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二、三、四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评定为四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三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二星级的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单位半年以上未采取措施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未申请评定高一级管理星级的(四星级除外),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光明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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