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2、对“重要的科研单位”的补充确定:
(1)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 科研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5)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江苏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易燃易爆单位:年产(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气体或10万立方米以上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单位。
(三)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除上述标准外,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普通员工应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特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具备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每月开展全面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部门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逃生设施以及消防救援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等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消防部门决定对2023年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界定。
现将相关标准公告如下: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2. 物资储存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仓库、库房、物流中心、加油站、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3.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或地上建筑层数超过6层的建筑物。
4. 地下建筑:指地下建筑层数超过2层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
5. 特殊行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工程、地下矿井等。
6. 其他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油库、气体储存站、危险品仓库等。
2. 电力设施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设备生产厂、电力供应企业等。
3. 高温作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冶金企业、玻璃厂、炼油厂、钢铁厂等。
4. 高温高压设备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化工设备生产企业等。
5.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他单位进行界定。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要求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 m2的化工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因其生产、运输、储存、
使用等特殊性质和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单位。
这些单位的火灾风险大、火灾逃生困难,同时涉及
的人员和物资也很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防范火灾的发生。
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性质标准:根据单位所处行业的危险性质以及涉及的危
险物质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例如,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化学品储存等行业的企业通常会被认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模标准:单位的规模也是考虑其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因素之一。
一般而言,根据单位的从业人数、场地面积、储存量、工作场所等因素,对单位的规模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特别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
3. 重点保护对象标准:单位中可能出现的重点保护对象,如儿童、老年人、病人等,也需要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标准之中。
例如,学校、医院等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合法性标准:单位的设立、建设和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如果单位存在一些合法运营的问题,
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总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根据单位的自身特点以及
涉及的人员、物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单位及其周边社区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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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四)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七)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八)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无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督,明确监督职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我市消防重点单位分级(一、二、三级)界定标准。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实施监督,具
体界定标准为:
1、建筑面积1.5万M2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商场、市场;
2、三星级以上且属于高层建筑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四星级(含拟
评)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1500M2以上的歌舞、3000 M2桑拿场所;
4、市级以上医院;
5、综合性大学;
6、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办公大楼;
7、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单位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总储量l0万米3以上的煤气贮配站等、l000米3以上的液化气站、l万米3以上的油库和总储量2000吨以上的化工专业仓库;
10、在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11、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高层居民住宅。
12、国家级粮食储备库、总储量5000吨以上的棉库,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13、省级以上的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4、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5、市级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16、重要的厂矿企业;
17、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18、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支队需要列管的单位。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县)市、区公安消防科、大队实施监督,具体界定标准为:
1、建筑面积I000M2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商场、市场;
2、星级宾馆饭店或餐位数300座、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面积大于2000M2的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歌舞、游艺、放映、休闲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5、住院床位100张以上医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学生住宿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
6、(县)市、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
7、(县)市、区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8、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单位;
10、发电厂(站);
1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单位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厂:
12、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站;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
14、省级以上在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15、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16、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上的粮库和1000吨以上的棉库;
17、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8、重要的旅游风景区;
19、修理车位在3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及t00辆以上的停车场,50辆以上的汽车库;
20、重要的厂矿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或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需要列管的单位。
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各派出所实施监督,辖区内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均由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