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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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

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一)发电厂(站);(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城市和乡镇建制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和居民区。

对于这些单位和居民区,其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文化娱乐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旅游餐饮单位等。

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因此对不同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界定。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这些场所通常都有较大的人员流动量和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料储存运输企业等,这些场所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和监控。

(3)功能大楼包括写字楼、商务楼、酒店等,这些建筑物通常楼层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将面临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配备。

(4)其他其他还包括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大型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古迹等,这些场所在日常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对文物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于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和机构,需要严格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组织架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配备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准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结合四川实际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化学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场所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级、区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年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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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及公共娱乐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旅)馆、饭店;
(七)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
(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寄宿制学校;
(四)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只中午休息的床位也计算在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总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在50张以上是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

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建筑的每个部位都容易引发火灾,或导致火灾迅速蔓延。

火灾往往发生在性质重要、遇明火发生爆炸,或者一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危险部位。

因此,必须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义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仅要根据火灾危险源的辨识来确定,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即物品贮存的多少、价值的大小、人员的集中量以及隐患的存在和火灾的危险程度等情况而定,通常可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如油漆、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厨房;化学危险品仓库;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氧气瓶、乙炔瓶);易燃的建筑材料等。

(2)、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3)、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变配电室、资料室等。

(4)、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原料、成品的仓库等。

(5)、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员工集体宿舍等。

加强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是做好一个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避免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以后,应从管理的民主性、系统性、科学性着手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

(1)、制度管理:防火安全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职工在生产、经营、技术活动中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的准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三、工业建筑:(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规则一、申报主体重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符合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一)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位于同一县(市、区)实行连锁经营的单位作为一个申报主体,也可分别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作为产权单位、经营或者使用单位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确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应按通知要求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申报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仍符合界定标准的,无需重新申报。

(三)征求意见。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初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单,征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意见。

(四)核准确定。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信息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核准。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确定重点单位。

(五)备案公告。

经确定的重点单位,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确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告后重点单位如有调整的,在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其他事项(一)拟申报的单位应具备单位合法和建筑合法的双重属性,依法提供营业执照、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资料,符合界定标准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依法补办后及时申报。

(二)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对经通知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一、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招待所、旅馆、饭店;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电子游艺等公共娱乐场所;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5.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6.未达到消防救援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其他单位(场所):1.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3.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棉花收购站、加工厂;4.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5.总储存价值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6.储瓶量在100瓶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7.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8.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9.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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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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