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一、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
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言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2019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20192019年一般纳税人城建税优惠政策最新政策规定: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当期销售额是多少,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可按应征税额的50%减征,并且不影响纳税人叠加享受其他城建税和附加税费的税收优惠!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提醒2: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2019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20/4/3
2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出台背景
➢ 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解 决了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之后,流转税层面对 于资产重组处理也亟待解决,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 资产的转移,那么上述资产的转移增值税如何处理? 于是13号公告应运而生,随后51号公告也予以出台, 资产重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转移涉及的增值税与营 业税问题部分得以解决。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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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 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 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实物资 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这四项应同时 转让(即转让资产组合 ),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资产 重组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和51号的 要求,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见,到 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成为确 定是否征税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 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 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 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规 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 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其实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一家企业想要得到另一家企业的 资产,无外乎有三种模式。
✓ 第一种模式:购买另一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组合,对方存 续。
✓ 第二种模式:将另一家企业吸收合并,对方解散。
✓ 第三种模式: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合并的 目的,对方存续且无需交付资产。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 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 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 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 ×9%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的进项税额:
3.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电子发票外,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凭证 可计算抵扣;
4.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时不包括民航基金; 5.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应符合进项抵扣相关差不多规定;
6.可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人员差不多原那么:与抵扣单位有合 法用工关系。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应当由用工 单位进行抵扣。
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 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

2019年4月新公布是6个税收文件含义1个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文件主要告诉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
归纳起来主要讲了三件事:一是明确增值税税率怎么降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个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这3个文件主要告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规定。
减税降费政策(全税种)

2.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 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税部分
适用条件: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4、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部分
五、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退税条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 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 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值税部分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宣讲提纲
• 一、增值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 三、地方税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
1.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7%
16%
2019年最新_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结合新季报填报_精选文档

同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享受怎样的优惠
• 二、享受怎样的优惠 • 优惠内容的具体规定: •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分两种,2019年23号公告中简称
为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 • (一)减低税率政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
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减半征税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含10万元),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9、2019 年低于3万,2019、2019年低于6万,目前2019低于 10 万,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再适用20%税率。)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怎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9〕251号 2019年03月21日
•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 从业人数计算,
•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怎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
•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51号)第二条规定 执行。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表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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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模式:购买另一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组合,对方存 续。
第二种模式:将另一家企业吸收合并,对方解散。
第三种模式: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合并的 目的,对方存续且无需交付资产。
上述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是类似的,都是一种净 权益的交易,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现在,13号公告对这三 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都给予了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待遇。
主讲: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黄海滨 E-mail:haibin188163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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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1 流转税政策解读
一、资产重组出新政,符合条件不征税 文件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 征收增值税。 文件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 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1号公告和13号公告与之前规定相比有重大突破和利好。 但如果只是实物资产的转移,则不符合不征税规定,这 种转让行为理解为普通资产交易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 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照章征收营业税。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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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 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 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实物资 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这四项应同时 转让(即转让资产组合 ),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资产 重组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和51号的 要求,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见,到 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成为确 定是否征税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 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 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 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 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 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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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或营
业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纳税人以出售、置换方式进 行资产重组的,是几项资产、负债、劳动力的经营组合,并不 是单纯的一项资产转让,转让的目的是实现该经营组合的优化, 而且该经营组合应当保持经营的连续性。虽然出售、置换只有 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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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13号公告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文 件,该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 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 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 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 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 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很明显585号文件描述的情形,13号公告是不征收增值 税的,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优化 上市公司资源,对维持股市健康平稳发展有促进作用。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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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政策解析
重组涉及的资产转让与单纯的资产转让是有根本区别 的,前者旨在优化公司结构、调整经营布局、整合现 有资源,而后者只是单纯的资产买卖。
资产重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并、分立,另一 种是出售、置换。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或 营业税。纳税人合并、分立过程中,被合并方、被 分立方并没有取得相应经济利益,而只是被合并方、 被分立方股东的权益置换。比如企业新设合并,实 质上就是被合并企业解散,注销法人资格,(被合 并企业的原股东已从被合并企业)收回的净资产投 入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在这个过程中, 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全转移了,并不是单纯资产 买卖,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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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出台背景
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解 决了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之后,流转税层面对 于资产重组处理也亟待解决,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 资产的转移,那么上述资产的转移增值税如何处理? 于是13号公告应运而生,随后51号公告也予以出台, 资产重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转移涉及的增值税与营 业税问题部分得以解决。
2019/10/46ຫໍສະໝຸດ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第四,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 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 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 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 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则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 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部分实物资产若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 也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条的力度很大,一步到位,否 则纳税人如果只是部分资产的剥离,还要做所谓的先 分立,后重组的无谓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2019 年第13号和51号公告的规定,使得一切变得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