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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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一文详解股权激励形式、方式、如何实施及设计方案

股权激励一文详解股权激励形式、方式、如何实施及设计方案

股权激励一文详解股权激励形式、方式、如何实施及设计方案来源:创投孵化器股权激励的十种形式1、股票期权 Stock Options含义: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使用特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计划。

特点:购买的权利,股票期权是使用最广的股权激励计划。

2、绩效股份计划PSP Performance Share Plan含义:一种根据事先确定的内部或者外部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而授予的股票授予计划。

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三至五年)达到这些目标,激励计划的接受者才有资格获得这些股票。

特点:将绩效目标和股票价格分红有机结合。

3、限制性股票奖励RSA Restricted Stock Award含义:限制性股票奖励是雇主授予雇员的股票奖励,但员工所持有股票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存在丧失的风险。

特点:一是有时间限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留住员工。

限制包括服务期或者雇佣关系维持时间的限制,在限制消失之前,员工不能将股票进行抵押、出售或者转移。

然而,员工可以在受限期间获得股息和投票权。

一旦限制消失,员工会获得所有的非受限的股份,同时可以将其进行抵押、出售或者转移。

员工如果没有遵守这些限制性要求,就会失去相应的股份。

二是与限制性股票单位相比,属于先给股票。

4、限制性股票单位RSU Restricted Stock Unit含义:股票单位是在授予时发行潜在股票的协议,在员工达到授予计划的要求时才可能会有实际上的股票授予。

特点:未来一定时间内可以购买的约定。

未来三年再给你股票。

5、加速绩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PARSAP Performance Accelerated Restricted Stock Award Plan含义:与传统基于时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奖励相伴而生的是基于绩效授予的方式,通常被称为“加速绩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在这种类型的计划中,时间限制可以延伸到更长的10年而不是3年,以提升保留人才的功能。

特点:更长的时间,强化了提前确定的绩效标准限制的激励特征。

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构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一、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5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二、股权激励时点的选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实现。

建议股权激励的时点一般选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或者是公司新三板挂牌以前。

由于新三板的具体挂牌及交易制度的特点,参照目前相关规则及实践,如果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实施股权激励,则只能通过定向增资的形式进行,并且定向增资不能仅针对其在册股东及公司员工,还必须有其他外部投资者参与,因此,在此时实施股权激励相较于挂牌前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挂牌前阶段,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但是如果在此阶段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此,如果未在上述场所转让股份,其股权转让的效力本身就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采取的方式是在股权交易双方各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及所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然后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来补正其股权转让本身的效力瑕疵。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份来源:包括向激励对象增资扩股、老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

具体方式如下:第一种方式:通过激励对象增资扩股。

公司通过接受激励对象现金出资的方式增资扩股,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资本金,但也存在需要股东会的批准,需要解决股权频繁变动与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法律障碍。

第二种方式: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如果公司不想增资扩股,可采用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出资对象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优惠比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目标与范围 (3)1.3 文献综述 (4)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基础 (5)2.1 公司股权基本概念 (6)2.2 股权结构类型 (8)2.3 股权架构设计原则 (9)2.4 股权架构设计步骤 (10)三、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案 (10)3.1 设计思路与框架 (11)3.2 股东权益分配 (13)3.3 股权激励机制 (14)3.4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16)3.5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 (17)四、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步骤 (18)4.1 实施前准备 (19)4.2 实施阶段划分 (20)五、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效果评估 (22)5.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23)5.2 评估方法与工具选择 (24)5.3 实施效果分析与反馈 (25)5.4 改进措施与优化建议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8)6.2 研究不足与局限 (29)6.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0)一、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指导。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股权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长远规划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档将围绕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意义、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及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精髓。

在设计层面,本文档强调以企业战略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体现企业特色的股权架构。

注重细节设计,如股权比例设置、股权激励方式选择等,以确保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方面,本文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安排,包括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权调整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旨在帮助企业顺利推进股权架构改革,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还对公司股权架构的维护与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以保障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持续竞争力。

股权激励法设计与实施培训教材PPT课件

股权激励法设计与实施培训教材PPT课件
股权增值; 参加利润分配; 参与公司决策(投票权); 归属感和成就感; 卖出(转让)股份受到限制; 股份价值下降投资人受到财务损失; 可以同时实现激励、约束和角色转换的目的。
期权激励计划
参与人员获得期权时一般需要收取适当的保证金,行权时方才按照约定价格出资,具有较强的增量激励和杆杠性的特点。若公司没有获得增值,员工放弃行权时,参与人员的保证金并不退还,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
利益分配的确定依据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所需技能和专业经验,同时着眼未来,兼顾历史贡献 避免股权负激励
股权激励体系应该具有杠杆作用,给员工一个支点,以释放其自身最大能量,增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
与公司战略 的匹配性
股权激励体系要能有效激励大家去实现以后的规划,以及更长的战略目标 要符合公司本身所处的生命周期和外部环境
*
经邦观点:三种类型的长期激励工具,对于参与人员来说能够起到不同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工具
特点
激励机制、风险及约束机制
股权激励计划
参与人员需出资或部分出资获得股份。参与人员不但具有利润分配权,而且还有投票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购买股份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但通常为每股净资产或相关会永恒主题,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取决于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发展水平。但归根结底,却决于现代知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者及其物质载体——人。 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和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越发显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
期权价值决定模型
方法二: 风险中性模型 假设股票的预期收益率等于无风险利率10%,以此我们来计算看涨期权的价值。同样考虑方法一中的例子,假设股票价格上升到60元的概率为p,那么下跌到30元的概率就是1-p,也就是股票收益上涨20%(=(60元-50元)/50元)的概率是p,股票收益下跌40%(=(30元-50元)/50元)的概率是1-p,所以 10% = p*20%+ (1- p)*(-40%) 通过求解方程得到解 p = 5/6。 因此,看涨期权的价值等于看涨期权预期收益的折现=[ (60-50)*5/6 + 1/6*0 ] / 1.1= 7.575。

股权激励方案策划【精选5篇】

股权激励方案策划【精选5篇】

股权激励方案策划【精选5篇】股权激励方案【篇1】业绩指标选择不合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推行股权激励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常常有意或无意地选择不合理的指标进行考核,这样就违背了推行股权激励的初衷,股权激励成为了上市公司高管的造福工具。

例如: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网宿科技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网宿科技公布的行权条件为:第一个行权期,相比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第二个行权期相比年,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40%;第三个行权期,相比年,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0%;第四个行权期,相比年,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0%。

从网宿科技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一是业绩指标的选择不合理。

网宿科技于在创业板上市,由于资金超募,导致其净资产从上市前的14 272.12万元迅速上升到了70 842.78万元,由于净资产快速膨胀,而其和的净利润变化幅度不大,导致其净资产收益率反而逐年下降,从上市前的25.98%下降到了的5.3%(见表1)。

网宿科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意避开了净资产收益率这一重要的财务指标,只把净利润列入考核指标。

二是对业绩指标设置条件过低。

网宿科技的四次行权条件分别为:相比,- 净利润增长分别不低于20%、40%、80%、100%,如果算复合增长率还不到20%。

虽然年均20%的净利润增长率比GDP的增长速度要高,但是考虑到企业通常都有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效应,企业的实际收入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也不会差太多。

因此,对于定义高成长创业板的网宿科技收入增长率不能超过社会的平均增长速度,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利润的增长速度显得不合理。

降低激励条件或激励条件流于形式降低股权激励条件表现为业绩考核门槛远低于公司历年水平或其中任何一年的业绩水平。

有些公司通过降低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方式实现,如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锁条件设置过低,再如以限制性股票为激励方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授予价为二级市场的50%。

上市公司降低激励条件或激励条件流于形式这种低门槛的业绩考核,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甚至还存在大股东借股权激励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可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沟通内容不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刊登前条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二)保荐协议;(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六)保荐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八)保密协议;(九)独立董事意见函;(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编制。

第八条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中除参照执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通知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和时间安排;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等。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随着新三板扩容确定性的不断增加,目前,国内主要的国家级高新区政府及园区内企业均在积极筹备新三板挂牌事宜。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搞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商业模式企业。

此类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企业的发展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性很强。

要保持企业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其关键在于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保持人员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

作为律师应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为企业提供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笔者现就所参与的新三板挂牌项目经验,对筹备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与各位分享,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一)激励对象的确定股权激励应是对企业有贡献的员工或有益企业长期发展的部分员工的激励,而不是普惠制度下的激励,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不应超过五十人的限制,所以通常我们建议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在确定激励对象人选时,应当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能够参与股权激励,但也不能因此而导致股权过于分散而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权激励时点的选择依据笔者参与的项目经验,建议股权激励的时点一般选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或者是公司新三板挂牌以前。

由于新三板的具体挂牌及交易制度尚未公布,参照目前中关村园区的相关规则及实践,如果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实施股权激励,则只能通过定向增资的形式进行,并且定向增资不能仅针对其在册股东及公司员工,还必须有其他外部投资者参与,因此,在此时实施股权激励相较于挂牌前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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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务操作指引作者:吴则涛(合伙人)王楠楠(律师)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本文拟对中小企业申请挂牌新三板之前实行股权激励的实务操作进行研究,通过案例分析、经验汇总、重点提示等,拟为企业在挂牌前进行股权激励提供一定的实务操作指引。

1案例分析▌仁会生物(830931)【关键字】股票期权、定向发行仁会生物有限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

该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指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不超过317万股的公司股票,占当时公司股本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76万股,预留股票期权241万股。

首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工作满6年且为公司主要产品研发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技术人员。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研发和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具体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

授予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预留授予日均不得晚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30日。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为等待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为等待期。

等待期届满,即可分期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元/股,预留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元/股。

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行权条件为公司达到一定的经营计划、发展目标。

▌盛本智能(837920)【关键字】持股平台、股权转让盛本智能有限由法人股东盛本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本通讯”)独资设立。

2015年10月14日,盛本通讯将起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叶伟雄、钟芹盛、孙玖、梁霞、上饶凯盛[2015年9月24日成立上饶市凯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钟芹盛、梁霞任执行实务合伙人]、青竹投资(2012年8月31日设立的上海青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员工持股平台,钟维忠为法定代表人)及全鼎投资(2012年9月18日设立上海全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保健)。

2015年10月28日,盛本智能有限增资万元,接受成琳、林建华、谢春康、肖彬、徐耀荣和外部投资方天风创投、天风天信和天风天睿成为公司股东。

2015年12月,盛本智能有限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10名自然人发起人叶伟雄、钟芹盛、孙玖、谢春康、梁霞、成琳、林建华、肖彬、吴美燕、徐耀荣和6名组织机构发起人上饶凯盛、青竹投资、全鼎投资、天风创投(私募基金)、天风天睿(为天风创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天风天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移信联(837697)【关键字】持股平台、增资入股、股权转让2014年10月,中移有限进行增资,新增出资由员工持股平台旭日晨升以货币出资万元,聚合零一以货币出资万元,增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对应对价为元,本次增资价格高于公司净资产值,不存在股份支付情形,亦不存在对赌协议。

2015年3月,中移有限的大股东李建林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聚合零一,李建林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旭日晨升,股东林玲将其所持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旭日晨升。

由此,增加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5年7月,中移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武汉中移信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营科技(836423)【关键字】持股平台、股权转让、股票期权网营科技有限于2011年7月,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尽快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2年4月,股东会同意全体在册股东将所持网营科技有限15%的出资(计190万元)转让给网营合伙(员工持股平台),用于股权激励。

2013年12月,网营科技有限股东会通过《杭州网营科技有限公司期权管理办法》,拟定激励对象(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入职的员工、2012年7月1日以后入职且担任公司中高层管理职务的员工以及本管理办法发布后,入职公司满两年的员工)通过取得网营合伙份额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根据激励对象工作表现和业绩确定具体激励数量,行权价格为1元/股,实行分批行权,具体为:获得期权授予满两年后,可行权被授予期权的50%;满三年后可行权被授予期权的75%;满四年后可行权被授予期权的100%。

后于2014年1月1日、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3日分五次授予员工期权,并形成网营合伙、长流合伙、莲花峰合伙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2015年10月,网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申请挂牌)【关键字】增资、直接持股、股份支付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由有限公司整理变更设立。

2015年12月进行增资,增资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惠兴和21名员工以每股元的价格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其认购价格低于最近仪器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构成股份支付,计入2015年管理费用97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规定,公司按照下列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当期的解锁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员工持股无限售约定。

2经验总结与实务指引▌股权激励模式中小企业申请挂牌前,一般选择:搭建员工持股平台,以定增或老股转让(包括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给持股平台以及持股平台内部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额给有限合伙人)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激励对象通过对该持股平台的出资间接持有或增持公司股份;通过增资认购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若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设定一些特殊限制,则可能演变为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以定向增发或股权转让的方式为激励对象设定股票期权。

通过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可防止股权过早过于分散,有助于保持中小企业初创期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决策的效率。

但设立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来完成,操作上没有直接持股时方便和自由。

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目的等对授予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选择搭建持股平台的,需注意说明,该员工持股平台不同于《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基金,除投资本公司外,不对任何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均为合伙人自由资金认缴,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如盛本智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指出,上饶凯盛、青竹投资和全鼎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天风创投已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天风天睿、天风天信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股权激励的企业资格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依据股权系统对挂牌公司的要求,公司股权应当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结构应当相对稳定,公司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变更,校对集中和稳定。

此外,上市公司要求在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而《业务规则》第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股权激励的目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为达到以下目的:1、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在引进关键技术或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某种形式的激励;2、激励人才、创造收益。

为了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动力机制或市场开发、产品推广机制,给予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营销人员某种形式的激励;3、职工持股,平衡经营者与所有者冲突。

稳定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成长收益;4、联络资源、稳定客户。

稳定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资源,例如上下游客户、融资渠道等;5、引入外部资源,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吸引更多投资方。

如私募基金对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层、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方面非常看中。

▌股票来源中小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一般为:1、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股权转让;2、公司股权回购转让;3、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

实践中,第1种和第3做法较为常见。

即,或者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使激励对象能以较低价格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的创始人或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股份。

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因《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故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适用的也不多。

至于限制性股票,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股权系统关于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进行。

▌股权激励的总数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于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股票总数最好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是股票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PE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等。

实践中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而授予价格低于外投资者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需注意的是,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激励对象更好的服务或效力,通常需要一定的“付出”,即激励对象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一般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或与外部投资价格存在一定差价,企业或大股东为取得激励效用承担一定的隐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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