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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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题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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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题型分值
第一章总论,理念分值为5分左右,本章阐述民法相关知识,出题题型为客观题,其中法律行为、仲裁、诉讼等内容会与其他章节结合,整体难度不大。

第二章公司法,历年分值为16分至20分,本章阐述两种公司类型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其中容易混淆的内容较多,出题题型为客观题和主观题,整体难度中等,需要考生多加记忆。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历年分值5分左右,本章阐述两类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出题题型为客观题,整体难度较低。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历年分值为10分左右,主要分为三章分别是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其中票据法常考主观题,证券法与第二章公司法经常结合出题,整体难度较大。

第五章合同法,历年分值为17分-20分,本章主要阐述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权利义务终止以及具体合同。

因受到民法典影响,2023年教材对第五章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考生需要注意及时更新知识库。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历年分值15分左右,本章为税法内容,重点掌握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进项税的抵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过基础的考生,本章学习起来难度中等,需要重点关注计算。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历年分值10分・13分,本章也是税法内容,重点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

本章同样需要考生关注计算题。

这两章税法内容,出题形式客观题和主观题均有。

第八章其他法律制度,历年分值5分左右,本章内容较多较杂,主要讲述了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和政府采购法。

出题形式为客观题,考生在掌握基本的理论加以做题即可。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律规定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律规定
2.全体发起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市场、客观不补价。
4.非货币出资6个月内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出资方式
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3.对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9.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会议
1.设董事会:
会议召开有章程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上签名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1.5~19人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有职工代表。
3.任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2.全体股东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二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二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4.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5.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6.住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7.注册资本变更,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情况的说明.8.股东变更,应当自转让股权、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9.分公司变更,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10.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协议、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情况说明.1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1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13.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1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6.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1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①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②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9.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2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5.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2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9.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包括: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2.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3.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⑥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监事.34.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5.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36.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8.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39.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40.一般解散情形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41.清算组成员包括: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中级会计精讲班: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1-3节

中级会计精讲班: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1-3节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的考试重点,历年考试中除特殊年份外都有主观题的考核,虽然理解难度不大,但记忆难度很大,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对比记忆;本章主要难点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本章历年所占分值在18分左右,2019年根据《公司法》修正案,调整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连带责任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原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释3】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级经济法目录

中级经济法目录

中级经济法目录
中级经济法目录如下: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主要合同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第三节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第四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第六节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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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简介:
本章今年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这个内容很容易出题,所以学习时有必要多加注意。

本章是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每年考试中在本章都会出一道主观题。

这章的理解难度并不大,但是记忆的压力很重,需要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法人VS非法人】关键在于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最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资料

最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无限制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不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上海的经济环境对饰品消费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
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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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独立董事制度
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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