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二〔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透 水路面砖 ( 板) 列入 《 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适用技 术与产品 目录( 第一批) 》
本刊讯
精 神, 《 烧结砖瓦工 厂节 能设计 标准 》( G B 5 0 5 2 8 — 2 0 0 9 ) 修 订
项 目已正 式获批。 该标 准由西安
为 解 决 各地 在 推 用技 术与产 品” 的征 集 、 评 审工 墙体 材料 研究设 计 院承 担 第一 将于2 0 1 6 年4 月~6 月 进海 绵城 市建 设过 程 中对相 关 作 , 近E t 公示了第一 批评审和审 主编单位 ,
一
并入新型 墙体 材料专项得擅 自扩大征收
通知规定 : 将散装水泥专项 不 得 以任 何理 由拖 延 或者拒 绝 范 围、 提 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 资金 并入 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执 行, 不得 以其他名目变相 继续 任何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 收取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 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排相关部 装 水泥 专项 资 金 。 将预 拌 混凝 划单列市 财政部 门要 对本 地 区 门和 单位预算 , 保 障工作正常开 土、 预拌砂浆 、 水 泥 预 制件 列 入 的政 府 性基 金项 目进 行全面 清 展, 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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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人新 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 金
将 预拌混 凝土 、 预 拌砂 浆、 水 泥预 制 件 列入 新 型墙 体材料 目录 , 纳入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金 支持 范围
本刊讯 1 月2 9 日, 财政部下 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 纳入 新型墙 理 。 凡 违 反政 府 性 基金 审 批 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2004年5号令)第六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五条规定:“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651202a70029bd64783e2cc0.png)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970f01bb68a98271fefa72.png)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通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批复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京政办函〔2000〕4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通知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你们制订的《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请发布施行。
(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二○○○年四月)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使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使用和推广发展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征收、返退、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组织发展散装水泥的科技开发和宣传培训;(五)对区县发展散装水泥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生产、经销、储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市计划、经济、财政、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储运和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及有关环境保护、产品标准、质量、计量、统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计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否则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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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拨付);
5.用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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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经二〔2003〕14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办,市建材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设单位做核减工程造价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除按规定返退外,其使用范围如下: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缴库方法
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资金:
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按该项工程预计水泥使用量(水泥使用量不能确定时,可折合成建筑平方米)预缴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办理使用散装水泥的返退决算手续。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六)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
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建委建材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项目实施目标、工程进度、完工时间、资金使用效益及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属。
第二十条:
对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建材办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协议内容组织验收,写出项目执行情况的验收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拨款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
第七条:
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基建、技改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贴息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所贴息贷款额为核定的项目计划中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100%。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材办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一般预算中核拨。各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目前仍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具体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正常经费,可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其它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代征业务费、专项宣传费等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区、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检查,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
第八条:
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第九条:
列支渠道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量,或者拒缴专项资金的,由市建材管理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数量确定,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第十四条:
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派专人检查;一般工程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证明意见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经办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征收期限至
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综〔1999〕325号)同时废止。
(一)使用单位向所属市、区县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建材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初审);
(四)论证通过后,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
(五)对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市和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6.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项支出(
1、2、3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流通、使用及与散装水泥发展有关的单位。使用方式分为:
拨款、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专项资金的解缴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京建经[2002]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返退程序
第十一条:
在市建委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和在西城、东城、宣武、崇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材办负责审核办理资金返退手续;其他建设工程在当地区县建委(建材办)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第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主体结构完成后至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持填好的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缴款凭证(返退联)原件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的原始发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供应方提供的(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证明材料,到市建材办或所属区县建委(建材办)申请返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