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明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豫安监管[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安监管〔2010〕126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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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精选5篇]第一篇: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有限公司文件总经办字[2013]018号━━━━━━━━━━━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而我公司为一般性的生产性企业,不属于上述范围,同时也不具备高危企业性质,所以未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特此说明。
**********公司**年**月**日第二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按照《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08号)规定要求,安全监察二处负责河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豫煤安监二〔2007〕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说明: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职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通风防瓦斯、生产、机电、调度、地测及防治水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04]148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8.27【实施日期】2004.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774号

[市住建委]
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
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774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要求,经研究,对于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下载)

关于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明按照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如实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要求签名的,不得盖个人印章。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且与原件相符,出现数据填写不全、不清晰、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难以辨认等情况,不予受理;如发现涂改、伪造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其他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要求不装订入申报材料中,需单独上报备查的材料,提供一份)。
在提交纸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一份输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所有企业信息的软盘。
(三)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复印件应清晰,齐全,并提供附件材料的原件。
附件资料应与申报表内容相对应并一致。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查核实,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的印章。
(四)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和复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章;申报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每一类资料用彩色纸分隔,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侧装订;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报时必须同时上报原件(受理完毕后退回)。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要求(一)封面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企业不填。
2、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名称全称填写。
3、填报日期:按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申请表》的时间填写。
4、申请类别:本次申请是首次申请,在首次申请处挑钩。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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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我单位非以上所述企业,属于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因此不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说明
公司
2018年03月09日
关于企业资质证明的说明
北京公司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国务院、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登记改革通知,我公司已于2017年09月18日将上述三证换发了带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北京有限公司行业类型属于制造业,制造型企业无资质等级认证。
特此说明
公司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