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 引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证明和准入制度。
它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给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作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参与国内外重大工程项目的重要准入条件,具有以下作用:•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安全风险,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提高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保护环境: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提升企业形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经营和安全施工的象征,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拥有必要的资质: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拥有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需要聘请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企业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查。
一般而言,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质证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等。
•递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一般是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资质、安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推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工人频繁接触危险化学品、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等,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该管理机构要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资深工程师,能够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
2.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包括从施工前的安全评估、施工中的管理措施到施工后的安全整改等环节,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例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划定作业区域、开展定期的安全巡查等,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配置必要的救援力量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七其它有关事项.第四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五条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六条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着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七条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五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第六条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第三条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着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市建工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工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建工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六、应急处理预案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制度背景建筑施工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行业,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以及减少建筑工地上的事故发生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许可证的介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下的规范性行政法规,是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工具。
许可证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人员等方面,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材料准备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3.法人银行开户许可证;4.项目建设规划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5.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安全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7.安全生产责任状;8.安全标志、标牌制作文件。
3.2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3.3 受理审查申请单位的所有材料和资料将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如果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将现场检查申请单位。
3.4 审批公示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实审批后,若没有任何问题,便会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
3.5 颁发许可证公示期后,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安全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加盖检验标志。
四、许可证的保持和更新4.1 许可证的保持企业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和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加盖检验标志,确保许可证不失效。
4.2 许可证的更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更新。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更新时,应提供最近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保持原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许可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仅能够规范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能够促进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重视,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是指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许可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 审查和评估: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3. 许可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4. 监督检查:经许可发放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通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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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许可证申请1.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向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b) 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c)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d)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e) 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施工工艺图;f) 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材料提交后,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补充或修改。
3.审核通过后,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将在许可证上标明。
三、许可证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企业内部公示施工许可证,包括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2.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工程项目的起止时间;b) 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组成和施工人员信息;c) 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按照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进度、事故和紧急事件等相关信息。
4.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
5.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警告通报;b) 限期整改;c) 暂停施工;d) 吊销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使用和续期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施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向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申请需提供企业最近三年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
3.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被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被吊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8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 年 6 月 29 日经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议论经过,现予公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申请与颁发督查管理罚则附则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公司推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
建筑施工公司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匠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掉等有关活动的公司。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前款规定之外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督查管理,并将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司违纪行为实时报告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
返回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公司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应该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齐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本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查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查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不测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备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切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举措,并为作业人员装备切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安全防备器具和安全防备服饰;(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要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举措和应急方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抢营救方案、应抢营救组织或许应抢营救人员,装备必需的应抢营救器械、设施;(十二)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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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983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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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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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
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
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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