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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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能源介质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各种能源介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是指可转化为能量的物体或介质,它们多种多样,可以是化石能源,也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燃煤等,也可以是太阳能、水力能等不可再生能源。

为了保障能源介质可持续利用,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必须建立完善的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分类按照不同的物理性质和使用方式,能源介质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火力介质:如燃煤、石油、天然气等;2.核能介质:如铀、钚等;3.可再生介质:如太阳能、地热能、水力能等;4.储能介质:如蓄电池、超级电容、催化剂等。

各类能源介质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对象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制定能源介质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规范,以保障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下面列举了一些方面:管理目标要确立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控制能源生产和使用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管理责任和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各自的责任和任务,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意识。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对各种能源介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能源介质计量、核算和统计制度落实能源介质计量、核算和统计制度,掌握能源介质使用情况和时点,不断优化能源介质使用结构。

能源介质使用计划和管理建立能源介质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和经济条件,合理分配能源使用额度,控制能源消耗。

能源介质使用监测和评价建立能源介质使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各种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能源介质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能源介质技术研究和应用,尝试使用新型的、更节能的能源介质技术,为能源介质管理制度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能源介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对能源介质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能源的安全、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

能源介质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等各种能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这些能源的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安全。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和储存管理:对能源介质的生产、储存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操作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

2. 销售和供应管理:通过制定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和竞争规则等,确保能源介质的销售和供应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保障用户权益。

3. 使用和节约管理: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等手段,推动能源介质的高效利用和节约,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4. 环境保护管理:对能源介质的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5. 安全生产管理:对能源介质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管控,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人员伤亡。

通过合理制定和实施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促进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能源介质的作业活动,包括生产、贮存、输送、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所有从事能源介质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人员包括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在进行能源介质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明确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点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七条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了解作业环境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八条作业人员在进行能源介质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和易燃物的存在,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四章:作业监督第十一条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作业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关作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现和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第五章:作业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自己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现场的应急通道和安全设施的位置,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

第六章:作业记录与事故报告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在完成作业后,必须将作业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如发生安全事故,作业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和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作业后整理第十七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清除作业残留物和工具,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和清洁。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领导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范本(2篇)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范本(2篇)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能源介质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能源介质的安全稳定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涉及能源介质的所有管理活动。

三、定义1. 能源介质:指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水、风、太阳能等在内的能量载体。

2. 能源介质管理:指对能源介质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回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四、责任与义务1. 上级领导责任:上级领导要制定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能源介质管理操作规范,协调各部门间的能源介质使用和配给。

3. 能源介质管理责任:各部门要派专人负责能源介质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和报表。

4.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都要严格按照能源介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杜绝浪费行为。

五、能源介质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各部门要根据实际能源需求和预算情况,制定能源介质采购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采购部门要制定供应商选择与评估的程序,并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价格、交货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到合适的供应商。

3. 合同签订与履约:采购部门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按时履约,确保能源介质的稳定供应。

4. 进货检验与验收:采购的能源介质要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进行验收,拒收不合格产品。

六、能源介质储存管理1. 储存设备与场所选择:各部门要根据能源介质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储存设备和场所,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储存条件监测与维护:储存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3. 质量监控与出入库管理:对储存的能源介质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储存的能源介质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能源介质的入库和出库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库存的安全和准确性。

七、能源介质运输管理1. 运输计划编制:各部门要根据能源介质使用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能源介质运输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煤矿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煤矿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前言煤矿能源介质(以下简称“介质”)是指用于采矿、运输、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燃料气体、压缩空气、水等。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高效地利用介质资源,保障生产运行和工人健康,必须建立完善的介质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介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证生产和工人的安全;2.效益优先原则。

介质管理必须合理、科学地利用介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3.环保节能原则。

介质管理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煤矿采用环保节能型介质,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范围与应用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能源介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介质运输和仓储管理;2.介质使用监测和控制;3.介质资源投入和评估;4.介质设备管理和维护。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各个部门和各类介质应用场合。

介质资源投入和评估1.投入评估。

必须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每种介质的投入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投入比例和数量。

2.资源评估。

介质投入要建立资源评估制度,根据产能和生产计划的要求,对介质投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指导原则。

介质资源管理必须遵循节约能源、优化结构、保护环境的指导原则。

介质设备管理和维护1.设备要求。

介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节能、环保标准,同时要求优质、高效、可靠,确保生产连续不断。

对新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和试运行,后方能正式使用。

2.维护保养。

介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及时检查、清洗、更换和加注润滑油等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设备更新。

长期使用的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换代,保证设备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保障生产运行的平稳。

介质使用监测和控制1.检测要求。

对介质使用要建立监测机制,监测介质的实时使用情况和效果,防止浪费、节约能源。

2.控制要求。

对煤矿中的各项介质的使用都应加强管理和控制。

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介质,如压缩空气、电力等的使用量应定期控制,并按实际需求合理分配。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篇)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篇)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介质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搬运、存储、加工、调度、销售等环节。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能源介质作业安全,规范作业流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所有从事能源介质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设有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制度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修订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其它部门的配合执行;(二)组织能源介质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监督和评估能源介质作业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四)制定和组织完成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提升能源介质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部门的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能源介质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二)采购部门负责对购买的介质进行质量检查和入库管理;(三)生产部门负责对介质的加工和调度,确保安全和高效;(四)销售部门负责对介质的销售和配送,确保安全和及时。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障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的责任,每个人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有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的直接责任,对本部门范围内的能源介质作业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一)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对介质作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二)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能源介质作业的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作业安全和高效;(三)质量部门负责对购买的介质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介质符合标准和规定;(四)采购部门负责对购买的介质进行入库管理,确保入库的介质与标签和质检报告一致;(五)销售部门负责对销售和配送的介质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处理来自客户的投诉和问题;(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招聘、培训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的正常、安全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介质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瀛气、蒸汽、压缩空气等。

第四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能源介质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氧气、氮气、瀛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及以外能源介质的供应、输送、维护和有价统计与结算。

第六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能源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能源介质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

第七条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能源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所有能源介质设备改造检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能源部、生产部和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各种二次能源介质的供应范围均以主管道到各生产厂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准。

第十条由能源中心每月做出能源平衡使用计划,总调度室安排生产单位均衡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为使生产稳定、安全,未经能源部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各种二次能源介质输送主管道上私接滥用。

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项目部或生产单位执行,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

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情节程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一节用电管理第十二条我公司现有35KV变电站一座,由能源中心供电作业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交纳电费实行峰、平、谷差价电费,电单价比为3:2:1,峰、平、谷三段时间分别为:峰段:8点一11点;17点一22点夏季;16点一21点冬季,平段:6点一7点;11点一17点夏季;11点一16点,21点一22点冬季;谷段:22点一次日6点。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能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在能源生产、储存、运输和消费等环节中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措施。

1. 能源介质分类和标准化:制定能源介质的分类和标准,包括按照能源来源、形态、特性等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2. 能源介质生产管理:建立能源介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质量可控和安全可靠。

3. 能源介质储存和运输管理:建立能源介质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输工具选择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能源介质的安全存储和有效运输。

4. 能源介质市场管理:建立能源介质市场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准入、价格形成、交易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促进能源介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

5. 能源介质消费管理:制定能源介质消费管理制度,包括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能源节约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促进能源消费的合理化和节约效益的提高。

6. 能源介质环境管理:建立能源介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对能源介质的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能源介质的生产和使用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7. 能源介质监管和执法:建立能源介质监管和执法制度,包括能源介质市场监管、生产经营监督和违法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能源介质管理的公平和规范实施。

能源介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可靠,推动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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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的正常、安全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介质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

第四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能源介质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氧气、氮气、氩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及以外能源介质的供应、输送、维护和有价统计与结算。

第六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能源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能源介质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

第七条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能源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所有能源介质设备改造检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能源部、生产部和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各种二次能源介质的供应范围均以主管道到各生产厂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准。

第十条由能源中心每月做出能源平衡使用计划,总调度室安排生产单位均衡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为使生产稳定、安全,未经能源部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各种二次能源介质输送主管道上私接滥用。

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项目部或生产单位执行,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

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情节程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一节用电管理第十二条我公司现有35KV变电站一座,由能源中心供电作业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交纳电费实行峰、平、谷差价电费,电单价比为3:2:1,峰、平、谷三段时间分别为:峰段:8点—11点;17点—22点夏季;16点—21点冬季,平段:6点—7点;11点—17点夏季;11点—16点,21点—22点冬季;谷段:22点—次日6点。

生产部和各生产厂要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峰段;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的大型用电设备启动或试车,要安排在谷段进行;事先向公司总调室申请,总调与35KV变电站联系能否启机,批准后方可启机。

第十五条各生产厂在主线停产后,根据工艺需要,按操作规程及时停供辅设备,严禁设备空转和做无用功。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的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投入使用,能源中心组织电气专业人员每月对全公司所有高低压线路的功率因数进行实测,发现因无功补偿电容器没有投运,导致功率因数低于0.95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承担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加强日常维护、巡检管理,发现供电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有权立即制止。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对需使用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的,应向能源部、设备部申报,经过允许后方可使用。

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经能源部、设备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各办公室和生产厂区要根据光线情况,及时关闭照明,严禁长明灯现象。

办公室在下午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和饮水机等用电办公设备,杜绝电能浪费。

第二十条公司内的职工宿舍,杜绝用电炉子烧饭和冬季取暖,夏季宿舍无人时,不准电扇空运转。

第二节煤气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高炉煤气是公司生产的重要能源介质之一,高炉在计划休风时,要提前1小时通知总调室,紧急休风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总调室,汇报休风的原因及时间,由总调度室通知各煤气用户。

第二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做出每月的煤气平衡计划,生产部总调度室必须均衡协调煤气使用,避免浪费。

第二十三条煤气管网压力高时,公司总调度室安排煤气主管道放散点及时进行放散。

第二十四条在煤气压力低时,生产部总调室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煤气供应,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五条在煤气使用和处理工作上,各分厂、用户必须服从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煤气管网系统的疏水器要求煤气防护站每班定时次巡视,疏水至渗水井,生产单位所辖的煤气系统的疏水器、阀门等设施由本单位岗位工和点检员负责点检和巡视。

第二十七条1#、2#、3#高炉非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同时休风、切气。

第二十八条休风切气时必须提前15分钟通知总调度室、分厂调度室。

第二十九条安环部煤防站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分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煤气管网分界线界定如下(以煤气流向划分):1、轧钢厂:轧钢厂房外盲板阀后至轧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2、炼钢厂:炼钢厂房外转炉煤气盲板阀和高炉煤气盲板阀、手动盲板阀后至炼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3、炼铁厂:3#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1#、2#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主管网通往喷煤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4、烧结厂:竖炉加压机前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烧结机带冷机头主管网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及盲板阀前的脱水器)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5、动力厂:发电房外盲板阀后至发电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各分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第三节生产生活用水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水系统的主要调度部门,负责水的计划、平衡、调度;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水、生活水、循环水、软水(除盐水)等系统的正常及特殊运行方式;负责对节约用水措施、水处理系统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浓缩倍率等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需求单位提出的水质运行标准组织会审并发布;动力厂负责水质的检化验及排水水系统水质抽检;负责排水水系统检化验标准的采用;负责排水单位水质检验过程及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设备部负责厂际计量和水表的安装及定期校验。

第三十五条安环部负责污水达标排放的监察、减排指标的落实和归口管理。

负责组织厂区排水系统的清淤维护。

第三十六条各生产厂负责辖区内水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及维护。

第三十七条严禁各用水单位在非事故状态下超计划使用,水池溢流或大量补充新水用来提高水质;严禁生产水和生活水管路串接,防止生产水串入生活水管路,严禁生产工艺冷却水与生产新水管路串接,必要串接时应安装止回阀,防止系统串水。

第三十八条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在主供水管路上接生产、生活水或改变用水工艺,需要新接或改变用水工艺的用户须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经动力厂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时需与能源调度联系,不得影响生产(申请单见能源介质使用申请单)。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埋地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埋设其他管线、修建建筑物,确实需在埋地水管附近挖沟施工时必须提前与动力厂联系,经同意后,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各生产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调整供水量,停产及时停供水系统,杜绝浪费水能现象。

供水管道管网分界线界定(以供水流向划分):以厂外阀门井阀门为界,阀门(包括阀门)后归各生产厂,阀门前归动力厂。

第四节压缩空气使用管理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压缩空气之前,须提前通知公司总调室,经总调度员联系确认后,通知各生产单位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总调度室在接到用气单位的通知后,联系正在使用压缩空气的单位,在必须保证喷煤、炼钢、轧钢的正常生产需求下,统一合理调配。

第四十三条任何用气单位必须听从总调度室的用气指令,无权擅自使用。

第四十四条各分厂使用不允许对压缩空气使用定额的进行调整,如果确实属于工艺需要变更的,使用单位向能源部提出书面申请,能源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后,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五条新建、技改工程需用压缩空气时,必须提前向能源部提出用气申请,能源部能源中心平衡余量签字确认,经主管副总审批后方可使用。

同时使用单位必须将主管副总审批后的文件到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能源部能源中心不定期的对使用压缩空气用户进行检查,对正常使用后不及时关闭阀门、用压缩空气吹扫设备等与正常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并限期整改。

空气管道分界线界定(以空气流向划分):以厂外第一个阀门平台阀门为界,阀门(包括阀门)后归各生产厂,阀门前归动力厂。

第五节蒸汽使用管理第四十七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按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供需计划组织蒸汽平衡分配、供应,保证单位生产用蒸汽及办公、生活采暖需要。

第四十八条日常生产中出现的暂时性在线供需矛盾,由能源中心调度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蒸汽供应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时,由能源中心结合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和解决。

当蒸汽主管网压力波动较大时,能源调度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第五十条竖炉、炼钢、轧钢等余热回收单位要提供参数合格(压力、温度)的余热蒸汽,在冬季取暖期余热蒸汽压力要保证0.5MPa以上,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蒸汽放散。

第五十一条当生活蒸汽压力较低时,由能源中心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蒸汽补充,保证生产、生活用汽需要。

第五十二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外转供单位要根据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蒸汽资源。

在冬季取暖期原则上用高炉冲渣水余热取暖,办公楼、生活区原则上不准开窗户,取暖管道、暖气片不准放水。

第五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气候条件,办公生活区、外转供用户冬季取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能源中心可根据气候情况缩短或延长取暖时间,以能源中心下达的调整指令为准。

第五十四条原则上蒸汽只供公司内部使用,如有外户引接蒸汽,必须经主管副总批准,到能源中心备案,方可实施。

蒸汽管道分界线界定(以蒸汽流向划分):以厂外第一个阀门平台阀门为界,阀门(包括阀门)后归各生产厂,阀门前归动力厂。

第六节氧、氮、氩气使用管理第五十五条能源中心为氧气、氮气、氩气的平衡计划及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情况使用,执行调度指令。

第五十六条供应部确立一家液氧供应厂家待用,特殊情况下需补充液氧时保证进液氧的数量及到货时间,由总调室人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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