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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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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讲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定位一: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单独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杰塞弗斯泰纳强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观点国际经济法不能做单独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金泽良雄观点: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分析:国际经济法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的协调关系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产生的背景●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内容第一:公约适用于.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的货物买卖.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货物买卖第二:公约不适用的事项.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所有权问题.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三:我国对该公约的保留. 形式上. 适用范围上案例研讨甲国A公司于某年11月1日向乙国B公司发出供应一批货物的要约,要约内容明确,但未规定有效期。

要约发出后第三天,该货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30%。

A公司就不愿卖这批货,于是在11月4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B公司于11月6日收到。

但B公司已于11且月5日发出承诺,A公司于11月7日收到。

请分别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英美法的规定,说明A、B两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未成立?为什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1: 要约 . 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第二:内容十分明确具体;第三: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公约》16条规定(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的终止2: 承诺 .定义--如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识表示。

最新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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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障碍,构成倾销。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陪”,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依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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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答:(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地位: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律包括:A: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B: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C: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答:(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新兴性: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答:(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B: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种类: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效力强弱分类: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C: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D: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E: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答:(1)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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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一.什么叫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二章二.简述国际公约所适用的当事人范围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②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a)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三.公约的性质CISG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适用。

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

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四.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是什么1.要约的特征(要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

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④要约于到达当事人时生效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发盘、报价、开价等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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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说,(美)杰赛普: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国际法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B。

国内法律规范(各国涉外经济立法) C。

其他辅助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3.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地位: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也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从事国际交往的基础。

内涵:1)各国对本国内部和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独立自主的权力.2)各国对境内自然资源享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活动享有监督或管理权力。

4)各国对境内外国资产有权征收或征用。

①发达国家: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②发展中国家:适当的补偿。

4.公平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中,主要指:法律上一切平等,都有权参加国际经济问题决策,分享利益;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2)私法主体间主要指:私法主体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谐的基础上。

5.国际贸易术语概念: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习惯。

它以不同的交货地作为标准,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特点:1)任意性。

2)仅仅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6.2010年文本对2000年文本的修改对D组贸易术语的增删。

DAP代替DAF、DES、DDU (Delieved At Place 需卸货)DAT代替DEQ (Delieved At Terminal 无需卸货)改变了分类标准,由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类变为以适用运输方式分类。

水上运输:FAS、FOB、CFR、CIF各种运输:EXW、FCA、CPT、CPT、CIP、DAP、DAT、DDP3)风险、费用转移的修改。

1990年、2000年:有关货物风险费用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国际经济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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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发价(发盘):含义: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以货物买卖为目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补充,P45-47)2、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等,是指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人(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人(借款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3、预期违反合同: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

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

4、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5、国际技术许可(请参照案例分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6、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7、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1965年拟定《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 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

P225-227拓展。

8、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只保有船舶的所有权,其余的事项均由承租人管理并负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租赁合同。

9、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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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银行信用证: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信用与担保)
29、卡尔沃主义:为了维护本国主权,南美著名法学家卡尔沃提出,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特定人)
8、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无条件)
9、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蒙受损害)
10、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待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③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
④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①设立②取得③依法④特定)
15、BOT的特征?
答:①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同等受保护权)
3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MIGA公约):1985年10月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正式通过的,并向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和瑞士开放签字。
(1985年10月)
31、软贷款:世界银行成员之一的国际开发协会向低收入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
32、国际银团贷款:是只有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9、代位和委付二者区别
答: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②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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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P11国际经济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并逐渐被世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通规则、标准合同等。

(国际商业惯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能自由行使此项主权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 公平互利原则是也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

主要内涵有(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公平互利原则定义更为科学合理。

P2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术语 :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P63FOB :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P67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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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答:(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地位: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律包括:A: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B: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C: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答:(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新兴性: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答:(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B: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种类: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效力强弱分类: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C: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D: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E: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答:(1)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2)特征:A:跨国性:受一国大企业控制,在国外经营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B: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球市场为目标,最大限度获取利润C: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在经济上形成母公司控制下的整体,使其能够资源共享、责任分担。

(是经济实体,而不是法律实体)5、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和加入程序P50、51答:(1)机构组成:部长会议(各成员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最高权利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涉及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采取职权范围内的行动)、总理事会(各成员国派驻代表组成,代行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职权。

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秘书处(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任期四年,是行政首长)(2)加入程序:创始成员(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

纳入成员: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同意。

❖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方式。

如对有关协定的解释、撤销有关协定施加给某成员国的义务,其决定需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运用范围P63答:(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有形动产)(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不适用范围:A:供私人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B: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C:根据法令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D: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E:电力的销售F: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G:合同中提供的劳务2、贸易术语的排列规则和各自的含义P68、693、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订立)P72-74答:(1)有效要约具备的条件(发盘):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B: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则不能算有效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C:要约送达受约人时生效(2)发盘生效时间A: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B:书面: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做法)C:数据电子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3)发盘的失效A:收盘人拒绝而失效B:发盘人依法而撤销C: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D:有效期已过E:发生不可抗力事件(4)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成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成为撤销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书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在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书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撤回,在大陆法系中不存在撤销(5)有效承诺条件A: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B: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C: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D: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6)逾期的承诺A:承诺人自身原因——合同不成立B:非承诺人自身原因——合同成立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P90/94答:(1)货物所有权转移:A:英国:非特定物买卖: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即货物处于交付状态且无条件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物买卖: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时;买方虽未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即退货时间到期,自行生效)B:《美国统一商法典》: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实际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C:《法国民法典》:在合同订立时发生D:我国《民法通则》: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E:《德国民法典》:买卖双方独立于合同之外协议: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2)风险转移:A:涉及运输的货物:货交承运人B:在途货物的交货: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以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的转移;货物在订立合同前损坏,也没有告诉买方,则风险转移原则不适用C: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卖方营业地交货);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互殴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转移(卖方营业地以外)5、提单的定义和作用P95答:(1)定义: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作用:A: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依据。

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的内容受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用来抵押和转让。

6、海运提单的种类P96答:(1)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的时间: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6)租船提单7、海运提单与空运单、铁路运单的主要区别答: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8、承运人的责任豁免P97答:《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以下情况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海难。

(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事故或意外事故。

(5)战争。

(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8)检疫限制和扣押。

(9)罢工。

(10)暴动和骚乱。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4)货物包装不良。

(15)唛头不清、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

(18)合理绕航9、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含义P118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1.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10、代位和委付的含义P119答: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1、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种类P126答:(1)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划分:A:专利许可协议;B:商标许可协议;C:版权许可协议;D:转悠技术许可协议;E:混合许可协议(即同时转让上述协议中的任何两种技术使用权)(2)根据协议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大小划分: A:独占许可协议:协议期间,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许可方也不能使用(技术使用费最高)B:排他许可协议:协议期间,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可以使用C:普通许可协议:协议期间,受让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技术使用费最低)D:交叉许可协议:协议期间,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使用E:分许可协议:协议期间,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12、申请优先权的期限P140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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