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

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一、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1.1 保费计算方法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用工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用工规模、职业风险、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并按照每百元保额收取一定的保费。
1.2 影响保费的因素在确定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时,保险公司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行业风险、用工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
这些因素对保费的影响会比较复杂,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确定最终的保费标准。
1.3 保费调整由于被保险人的用工情况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能会对保费进行调整。
这种保费调整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并且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二、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与费率表2.1 保险责任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一般包括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雇佣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在法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2.2 保险范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用工过程中因雇佣劳动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责任可能包括因雇佣劳动者的伤残、逝去或者其他意外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
2.3 费率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表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具体来说,费率表会包括不同用工规模、行业风险等因素对应的保费标准,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费率标准。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人保雇主责任险保费标准和条款与费率表的确定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的,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以确保保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选择人保雇主责任险时,被保险人需要对保费和条款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总结回顾在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标准和条款与费率表确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保费和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保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

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一、引言大货车在现代物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体积庞大、载重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大货车雇主的利益,人保财险推出了大货车雇主责任险。
本文将对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保险责任2.1 被保险人范围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指雇佣驾驶员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2.2 保险责任范围大货车雇主责任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驾驶员的人身伤害责任;2.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3.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驾驶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责任。
三、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的确定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险金额应当合理、真实,并与实际风险相符。
3.2 保险金额的调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四、免责条款大货车雇主责任险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1.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的事故;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业性质、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费率。
5.2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六、理赔流程6.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时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6.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6.4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民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险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险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中,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事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2、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使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中,职业性疾病必须是与员工现在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且系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其他职业病或疾病,保险人不予负责。
3、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
该项费用的支出以员工遭受前述两项事故而致伤、残为条件,在该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4、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所聘用员工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且是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人保雇主责任险2023条款,人保雇主责任费标准

人保雇主责任险2023条款,人保雇主责任费标准摘要:1.人保雇主责任险2023 条款概述2.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3.2023 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标准4.如何购买人保雇主责任险正文:【人保雇主责任险2023 条款概述】人保雇主责任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雇主的责任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雇主提供全面的保障,避免因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2023 年人保雇主责任险条款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优化,为雇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伤残赔偿等;2.雇员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用、死亡赔偿等;3.雇主因雇员工伤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4.其他与雇主责任相关的费用。
【2023 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标准】2023 年人保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费率标准与企业的风险程度成正比。
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其费率相对较高;反之,风险较低的行业和企业,其费率相对较低。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率档次进行购买。
【如何购买人保雇主责任险】购买人保雇主责任险的具体步骤如下:1.了解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企业在购买保险前,应充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费率标准等相关信息,以便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2.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以确保购买过程顺利,理赔及时。
3.填写投保申请表:企业需填写投保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缴纳保费:企业在提交投保申请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5.签订保险合同:企业在缴纳保费后,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妥善保管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总之,购买人保雇主责任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障,降低企业因员工工伤事故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雇主因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
业病等原因面临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产生
的法律责任而导致的赔偿支付。
2.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
保险期间内对雇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免赔额:雇主责任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理赔前,雇主需要
先承担一定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偿。
4.保险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客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多年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5.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工作
环境等因素来计算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文化、管
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具体数额。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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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被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积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为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工作人员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C.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按A款或B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各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它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