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住宅Leabharlann 70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2、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更新日期: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武价房〔2010〕38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37
规划内部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0
托幼园所
20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类别
燃气入网费
收费方式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用户
新建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
18
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价字[2006]211号
元/立方米
不高于200
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
元/立方米
不高于400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点(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件。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更新后)

12层
1210元/M²
13层
1270元/M²
14层
1380元/M²
15层
1450元/M²
16层
1510元/M²
17层
1620元/M²
18层
1680元/M²
19层
1740元/M²
20层
1860元/M²
21层
1930元/M²
22层
2010元/M²
23层
2090元/M²
24层
2220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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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类别
建筑物层数
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
一
般
民
用
建
筑
5层以下
920元/M²
6层
820元/M²
7层
910元/M²
8层
960元/M²
9层
1010元/M²
10层
1100元/M²
11层
25层
2300元/M²
26层
2380元/M²
27层
2520元/M²
28层
2650元/M²
一
般工业厂来自房1层800元/M²
2层
730元/M²
3层
690元/M²
4层
680元/M²
5层
720元/M²
6层
730元/M²
7层
830元/M²
8层
880元/M²
注:一般民用建筑28层以上和一般工业厂房8层以上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现行计算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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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84.00
10
73632.6 294530.4 713106 78268 73632.6 368163 7826.8 110448.9
减半
5万元项目
减半
原标准30%
0.6 324
0.5
147265.2 122721 368163 1227210
1.5 5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全免 3%
170894 12189
4 缓交 免 2 缓交 缓交 30% 1.2 2 1 0.3 1.5 0.1
原标准30% 原标准30%
245442
4,908,840.00
981,768.00
20
245442
245442 245442 356553 78268 245442 245442 78268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基建项目建设规费计算表
单位: 序号 1 项目 收费基数 标准 城市基础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 建筑面积 住宅 建筑面积 商业 建筑面积 供热配套费 建筑面积 燃气配套费 建筑面积 供水配套费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非商业)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商业) 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上建筑面积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土地出让金 工程招标交易管理费 总造价 房地产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工人工资保证金 总造价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面积 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基金 建筑面积 劳保基金 总造价 安全措施费 总造价 水资源保护费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住宅)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商业) 建筑面积 用地规划服务费 用地面积 节能检测费 建筑面积 竣工测绘费 建筑面积 土地现状测绘费 土地面积 工程招标代理费 总造价 地震安全评估费 建筑面积 室内环境检测费 点 气象评估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图纸审查费 建筑面积 园林设计审查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测试费 建筑面积 土地勘界费 界点 档案移交管理费 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住宅)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商业)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企业、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价格调节基金 销售收入 土地契税 土地出让金 销售收入 营业税 合计 制表: 35 65 165 50 12 8 20 40 95 2% 7‰ 20 2% 2 10 2.6% 2% 0.75 2 2.9 1.8 1 3 0.38 1-3‰ 1.5 1840 0.8 0.2 0.2 1.2 648 1 3 10 优惠 免 应缴纳数 面积 78268 170894 12189 245442 245442 245442 233253 12189 183854 金额 2,739,380.00 11,108,110.00 2,011,185.00 12,272,100.00 2,945,304.00 1,963,536.00 4,665,060.00 487,560.00 17,466,130.00 项目: 应缴 标准 35 65 165 30 12 8 20 40 1-6层 面积 金额 按政策缴纳数 7-11层 标准 面积 金额 标准 12层以上 合计 面积 金额
32.5
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50 6 4 10 20 免 1%
原标准30%
12,272,100.00 1,472,652.00 981,768.00 2,332,530.00 243,780.00
2,454,420.00 0.00 0.00 184,081.50 490,884.00 1,034,003.70 140,882.40 245,442.00 736,326.00 29,741.84 368,163.00 0.00 196,353.60 49,088.40 49,088.40 294,530.40 0.00 245,442.00 736,326.00 2,454,420.00 0.00 0.00 0.00 0.00 0.00 70,276,398.24 复核: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地方留.50 负责人:
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