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公司特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三、持股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股票期权和股票激励两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激励是指公司直接以股份形式奖励给员工。
四、持股对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但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
五、持股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为一定的年限,具体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
六、激励机制。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行权、额外奖励等。
七、退出机制。
员工持股计划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公司业绩不佳等情况。
员工在退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放弃持股或按照规定的程序转让持股。
八、风险提示。
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公司业绩风险等。
公司将在计划实施前向员工进行风险提示,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监督管理。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平、公正、合法。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即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第1篇国企员工持股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日益深入,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充分发挥持股制度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激发员工创新精神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2.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 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4. 确保员工持股合法合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四、持股方式1. 员工持股采取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
2. 直接持股是指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益。
3. 间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信托计划等载体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五、股权来源1. 企业增资扩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
2. 股权转让:企业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3. 股权激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
六、持股比例1.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2. 单个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
七、持股条件1. 员工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员工须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 员工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优先参与持股。
八、资金来源1.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出资、银行贷款、企业资助等。
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员工持股提供财务支持。
3. 员工持股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公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九、持股价格1. 持股价格原则上参照企业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或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2. 持股价格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草案。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 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草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和持股期限;(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和处置办法;(六)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
参加对象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可以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可以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合法方式。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和实施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依照《公司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职工持股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所称的员工股,是公司员工现金自愿购买的股份按有关规定配送的特定股份,其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折合**股。
第三条员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章转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员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推行经营持打股及岗位责任股制度,其额度:总经理为员工平均的*倍,副总经理及总师为员工平均的*倍,部门及分公司经理为员工平均股的*倍,其它管理人员为员工平均股的*倍。
经营者股及岗位责任股超出员工平均股的特定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第六条被聘的原国有职工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不超过*万元限额的员工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对其股份随意转让、赠送、抵押和参与社会融资活动。
但调离、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持股期满意念或死亡等退役条件形成时,其股份可在公司有持股资格的员工中转让,也可退役。
员工向公司以外转让,必须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转让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帐面净资产为参考依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为集中股权,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司员工持股按信方式进行,并民主选举自然人信托代表(股东代表) 1人,以《信托合同》规范信托当事人行为。
第十条持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代理人(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二)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三)优先购买其他持股职工及鼓动转让的出资(四)对原主办企业送配的股权同时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五)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六)按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七)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十一条持股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八)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十)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十一)未构成退役条件,不得退役;(十二)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执行公司大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包括计划的
设立、实施、行使、转让等各个环节。
三、计划设立。
1.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确定计划的总体框
架和具体实施方案。
2. 计划设立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计划实施。
1. 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参与计划的员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具体细则。
2.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公布计划的进展情况,保障员工知情权。
五、持股行使。
1. 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期限为确定期限内,员工有权选择行使持股权。
2. 员工行使持股权时,需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行使过程合法合规。
六、持股转让。
1.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有权选择是否转让持股权。
2. 转让持股权需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且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奖惩措施。
1. 对于积极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员工,
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
2. 对于违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
解释和修改。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推动公司发展,实现共赢。
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员工持股方案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武汉建工、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根据《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方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方案”)、《xxxxx(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参加xxxx员工持股方案的员工依法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三名委员,上述委员共同组成xxxx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四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届委员未选出之前,仍由现任委员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均由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员工持股方案、有限合伙协议以及本章程的规定;2、代表参加员工持股方案的全体员工,勤勉、诚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参加员工持股方案的员工利益;3、不得利用因自身身份所获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4、认真听取参加员工持股方案的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1、通过及修订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章程;2、负责决定有关员工持股的重大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共同提名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选及监事人选;4、代表参加员工持股的全体员工监督员工持股方案的日常管理;5、督促合伙企业向参加员工持股的员工分配收益;6、负责办理员工转让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相关事宜;7、决定员工转让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的受让人及成交价;8、决定员工被强制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归属及成交价;9、认定员工是否具备参加员工持股资格;10、全权处理合伙企业的各项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二、目的和范围1. 目的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份的机会,让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并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以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计划内容1. 股份购买资格任职满一年的全职员工有权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不具备购买股份的资格。
2. 股权分配方式根据员工的岗位、职位、业绩及贡献,公司将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买股份的机会。
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和条件将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3. 股份购买方式员工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或通过特设的员工持股基金进行股份购买。
具体购买方式和相关规定将在每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前由公司明确通知员工。
4. 股份出售限制为了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员工购买的股份在特定期限内限制出售。
具体的股份出售限制将在每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前由公司明确通知员工。
5. 受益分享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发放股份分红,并根据员工的持股比例合理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中所购买的股份将享受与其他股东相同的股息和收益分配待遇。
四、管理与操作1. 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委员会由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组成。
2. 信息公开与沟通公司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员工公开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
员工可以向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督与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计划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
监督与评估结果将及时向员工公布。
4. 变更与终止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司有权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进行变更调整或终止计划。
变更或终止计划时,公司将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进行协商。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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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四)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八)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证券公司;(四)基金管理公司;(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七)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
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二)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三)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四)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五)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