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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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202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202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202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一、背景介绍: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税收政策对研发费用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税前加计扣除、税后加计扣除、超期待摊销等。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归集和税收操作的指引。

二、研发费用归集:1.定义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包括技术研发人员工资、实验室设备及耗材购置费用、外包研发费用、科研项目经费等,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研究与开发成本》。

2.研发费用归集程序:a.确定研发项目,并制定明确的研发计划;b.设立研发项目专项账户,实行独立核算;d.采用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确保费用支出准确、完整、详细地记录;e.每月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对和汇总,形成研发费用报表;f.年末进行研发费用汇总,编制年度研发费用报告。

三、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操作:1.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按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a.加计扣除比例: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研发强度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加计扣除比例,需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研发强度合理选择适用比例。

b.扣除限额:研发费用在扣除时存在一定的限额,企业不能超过设定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

2.税后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经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仍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但未能按照税前加计扣除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继续享受税后加计扣除政策。

3.超期待摊销:对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且核实不能扣除或实际发生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全摊销的研发项目,可以申请超期待摊销,将费用按一定比例摊销到未来几年。

四、操作注意事项:1.准确记录研发费用的发生、用途和支出凭证,确保费用真实、准确、合法;2.制定明确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和流程,保证费用归集和核算的规范性;3.定期核对研发费用和研发项目,确保归集的费用和项目的一致性;4.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申请享受;总结: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税收政策操作是企业实现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实施政策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实施政策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实施政策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研发支出是一项重要的投资,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促进研发投资,提高创新能力,许多国家采取了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政策。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是指将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的支出计入资本支出,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逐年摊销。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并通过摊销的方式分摊支出,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实施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资本化处理的范围和标准。

政策应明确规定哪些研发支出可以被资本化处理,以及资本化的标准和依据。

只有合乎规定的支出才能够被纳入资本支出范畴。

其次,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化处理方法。

政策应指导企业采用合理的方法对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例如,可以按照项目阶段和成果评估来确定资本化的额度和期限。

此外,政府应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奖励措施。

政府可以针对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财务压力,激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最后,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监测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实施政策对于鼓励创新、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合作,共同推动研发投资的资本化处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科火字〔2022〕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科发资〔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

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研发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研发支出是企业在追求创新和提高竞争力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投资。

本文将从研发支出的定义、会计处理、准则规定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研发支出的定义。

研发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包括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成本,如研究人员的薪酬、实验用品的购置费用等,以及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成本,如管理费用、设备折旧等。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发生研发支出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研究与开发活动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研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而言,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支出,如设备折旧等,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的准则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研究与开发活动会计处理暂行办法》,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研发活动的可辨认性,即能够明确将研发活动与其他活动区分开来;研发活动的可计量性,即能够合理计量研发活动的成本;研发活动的未来经济利益,即研发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研发支出的确认应当基于可靠的成本计量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进行确认。

其次,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需要明确研发活动的阶段和成果。

不同阶段的研发活动可能会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和准则要求。

最后,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需要对研发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测试,确保研发活动的可计量性和未来经济利益。

研发支出是企业为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在确认研发支出时,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研发活动的可辨认性、可计量性和未来经济利益等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政策实施方案

研发费用政策实施方案

研发费用政策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发展,研发费用在公司财务支出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研发费用,提高研发投入的效益,制定并实施研发费用政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政策目标。

1.明确研发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规范研发费用的申报和报销流程;2.优化研发费用的管理体系,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率;3.加强研发费用的监督和审计,防范研发费用的滥用和浪费。

三、政策内容。

1.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

研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设备购置费、实验耗材费、研发外包费用等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支出。

其中,人力成本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培训等费用;设备购置费包括研发所需的实验设备、仪器等购置支出;实验耗材费包括研发过程中所需的实验耗材、试剂等支出;研发外包费用包括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支出。

2.研发费用标准的制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研发费用,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和报销规定。

对于人力成本,根据研发人员的级别和工作内容,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对于设备购置费和实验耗材费,建立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对于研发外包费用,建立合作伙伴评估机制,确保外包研发的质量和效益。

3.研发费用申报和报销流程的规范。

明确研发费用的申报和报销流程,建立完善的费用申报和审批制度。

研发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填写研发费用申报表,附上相关的支出凭证;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4.研发费用的监督和审计。

建立研发费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定期对研发费用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研发费用的滥用和浪费。

四、实施方案。

1.制定研发费用管理制度。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研发费用管理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规范研发费用的申报和报销流程,加强研发费用的监督和审计。

2.加强研发费用的培训和宣传。

公司应加强对研发人员的费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对研发费用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同时,通过内部宣传和交流会议等形式,向全员宣传研发费用政策,营造良好的费用管理氛围。

税法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款

税法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款

税法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款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研发投入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税法也对研发支出提供了一定的资本化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法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款。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研发支出可以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选择资本化或费用化。

资本化将研发支出计入资产,并在未来的多个会计期间进行摊销,而费用化则将研发支出在当期列为费用。

对于资本化研发支出,企业可以按照法定摊销期限将其逐年摊销,这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其次,税法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研发支出必须具备明确的研发项目性质,必须是为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而进行的实质性开发活动。

另一方面,研发支出必须具备确认标准,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难度、风险投入和预期经济效益等条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研发支出才能够被税法允许资本化。

此外,税法还规定了对于资本化研发支出的计算和管理方法。

企业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时,需要详细记录和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成本,包括人员费用、设备材料费用、外包费用等,并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项目的会计核算和分类。

同时,企业在摊销期间还需要不断监控和评估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预期经济效益,确保资本化研发支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税法对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摊销额度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税负。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鼓励和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税法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企业在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计算管理要求,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将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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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

该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对“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是5301 。

研发活动从广义上来讲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但较一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而增加了研发支出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上的困难。

研究与开发的含义有所不同。

所谓研究是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从事的有计划有创造性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可以是基础性研究也可以是应用性研究,其目的在于发现新知识,并期望利用这种知识能开发出新材料、新产品或新的配方技术,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所作的较大改进。

开发是在开始商品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一种新产品或工艺的系列活动,包括概念的形成、样品的设计、不同产品的测试和模型的建造以及试验工厂的运行等。

由此可见,研究是一个技术可行性的探索阶段,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阶段,因而带来经济效益的确定性较高。

在新经济条件下,研发支出在企业支出总额中比重越来越大,日渐表现为一种经常性支出、固定性支出,为企业发展和核心能力的形成提供一种不竭的动力。

企业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之后,若开发成功,设计出了新的产品,形成了新的技术,则构成企业的一项自创无形资产,若开发失败则研发支出成为企业的一项沉没成本。

2主要用途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3处理分析编辑1.费用化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当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这种方法主要着眼于稳健性原则,研究与开发能否成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作为当期费用使得企业当年就可以收回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以个人名义为单位取得,又因各种原因未能入账核算,形成单位把钱花了,货币资金成为红字余款。

还有的单位采取寅吃卯粮的方法,欠款发展,挂账消费,无法取得合法发票,领导调离时,都搞不清有多少欠款。

还有一此乡镇,甚至将粮站代扣的统筹款直接拿去办理支出,绕过财务监督,不在会计账面进行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它们的信用和管理水平对市场产生着巨大影响。

为了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科学考核各级官员的政绩,有效监督其财务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费用化处理具有节税作用,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2.资本化。

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再进行摊销。

这种方法假定企业同时或在连续的几个年度内存在若干研究与开发项目,不论风险有多大,有些项目总能成功,形成某些无形资产并取得收益。

这样,将所有研究与开发项目看成一个整体,然后将研究与开发的全部收益与全部费用进行配比。

这种方法主要着眼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3.有条件的资本化。

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开,所有研究费用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开发费用,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具有开发成功的可能性,就应作为资本化处理。

这种方法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开发成功的条件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

4.最终结果确定法。

在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时先归集到一个专门的账户中,然后根据研究与开发的最终结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当研究开发活动成功并确定能给企业带来收益时,将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否则,作为费用来冲销当期损益。

这种方法能较好地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最大缺点在于一旦开发失败,把归集的费用全部计人当期损益会给企业收益带来很大的波动。

5.追溯资本化。

先将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待研究与开发项目成功后,再将巳费用化处理的支出追溯调整为资产。

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在其未成功前全部费用化处理。

考虑到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在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后再将其资本化处理。

4处理规定编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中规定:当期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费用处理,计人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但SF AS86指出: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认,就应该确认为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费用,如果满足以下标准时,就应确认为资产,即:(1)能够清楚地确定产品或工艺,并且应计人产品或工艺费用能单独地辨认和可靠的计量;(2)产品或工艺的技术可行性能够论证;(3)企业计划生产和销售(或利用)该产品或工艺。

(4)该产品或工艺的市场的存在或其对企业有用性能够被论证:(5)拥有为完成该项目并销售或使用该产品、工艺所需的足够的资源,或能论证它们的可用性。

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规定:自行开发过程应分为三个阶段,即纯理论阶段、运用阶段和开发阶段。

前两个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予费用化,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也应费用化,但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资本化:(1)对应着确定的项目:(2)这些支出是可以单独分辨的;(3)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以及最终的商业效用等可以合理地预期;(4)如果为项目的完成尚需要发生开发支出,那么这些支出连同相关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应预期不超过项目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5)为使项目能够完成,存在或可以合理地预期能够得到适当的资源,即在资源方面能够得到保证。

日本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预计未来收入超过该项费用),可予以资本化,并在5年内注销,不过其实务中采用较为稳健的直接冲销法。

法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当其属于特定的研究项目且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时,可予以资本化,并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

德国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费用化。

荷兰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只要在预期具有未来效益即可予以资本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

[1]5相关规定编辑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人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此,我国实质上也是采用费用化处理方法。

而注册费、律师咨询费相对于前期研究开发支出而言,数额较小,对该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人成本的金额只是发生金额较小、占无形资产形成之前的费用比例较低的部分,因而并不能真正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其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润的特点。

三、从会计目标看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在会计目标被定位为“决策有用观”的前提下,会计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向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针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导致报表的不同揭示,向资本市场输出不同的信息,进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不同的信息含量。

研发活动本质上代表了企业的一种投资倾向和发展战略,体现企业的一种长期发展能力和增长潜力,研发活动的信息披露将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进而影响企业股票的走势,企业在对外披露研发费用的同时,也在向市场传递一种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业务发展平稳、利润上升空间广阔的信号,这对刺激股价上扬、提高企业价值无疑会产生影响。

然而现行财务报告中对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尚不完全、不充分,费用化处理使得研发支出的信息散落在报表中,信息使用者很难从分散在其他许多费用科目中的相关支出中去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无法获知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有多少取得了成功,有多大比例形成了最终成果,以评价其研发能力是强还是弱,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这种不加区别的处理方式使投资者无法获得决策所需信息,使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不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相比之下,资本化处理则不仅可以反映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投入资本,而且可以反映研发活动的效果和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有助于衡量企业现有研发能力,并预测未来研发水平和技术价值,使会计信息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

经验数据表明,对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账面价值与内在价值的一致性,可以提供盈利预测的相关信息,为投资者评价企业革新活动成功的可能性提供基础,以及对自创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作出评估,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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