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一审起诉和受理必须掌握的134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2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其次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打算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百零九条原告供应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等信息详细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分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缺乏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其次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觉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其次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其次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恳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其次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其次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2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一、民事一审立案须知:(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8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A.民事诉讼在适用上优先于和解、调解和仲裁B.纠纷主体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就不可以再进行诉讼C.和解与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仲裁和诉讼则有严格的法定程序√D.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均须得到纠纷双方主体的一致同意解析:[解析] 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A项错误,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中具体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在适用上并不具有优先效力;B项错误,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纠纷主体对和解协议不满,其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项错误,和解、调解和仲裁的适用需要体现纠纷主体双方的自愿性,但是诉讼属于公力救济方式,只需原告依单方意思表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分数:2.00)A.民事诉讼法是法定化了的民事审判程序法B.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为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C.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必须遵守的规范准则D.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所有纠纷√解析:[解析] 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D项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故D项当选。
3.王某与李某均为虔诚的伊斯兰教教徒,某日两人因对《古兰经》的一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激烈争议,则下列关于该争议的解决方法中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A.可以通过调解解决√B.可以通过仲裁解决C.可以通过诉讼解决D.以上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均不可以适用解析:[解析] 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B项错误,仲裁只适用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
本题涉及争议不属于这一范畴;C项错误,诉讼只适用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本题涉及争议为宗教关系,既不属于财产关系,也不属于人身关系,故C错误,D项也因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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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一审起诉和受理必须掌握的134条规定(史上最全清单)
发布时间:2015-12-16 14:30:46 作者:徐忠兴来源:尚格法律人我要评论(0)
摘要:
作者:徐忠兴
来源:ilawyer(xzx-lawyer)
阅读提示:本清单整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商事案件起诉和受理的全部规定,共涵盖45部法律,总计134条规定,分为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及起诉状的内容、受理条件及程序等三部分。
一、起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3修正):第七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第一百二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8.31修正):第四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第一百零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8.31修正):第二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12.28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修正):第三十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第十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正):第六十条。
二、起诉方式及起诉状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12.24 法发〔2003〕25号):一、二、四、六。
三、受理条件及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法释〔2013〕4号):第一条、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5.3 法释〔2012〕5号):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法释〔2011〕18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1.7 法释〔2011〕2号):全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0.26 法释〔2010〕13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2.28 法释〔2009〕21号):第十八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2 法释〔2008〕17号):全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2.20修正法释〔2014〕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8 法释〔2008〕3号):第一条、第二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1.12 法释〔2007〕1号):第一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2 法释〔2007〕2号):第十五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法释〔2006〕6号):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 法释〔2006〕7号):第十三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11.14 法释〔2005〕13号):第十一条。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二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法释〔2005〕5号):第十九条。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法释〔2003〕19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法释〔2001〕3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法释〔2001〕7号):第一条至第第六条。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1.14 法释〔2000〕32号):第二条至第四条。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7.10 法释〔2000〕17号):全文。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法释〔1999〕1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6 法释〔1998〕27号):
二、三、四。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 法释〔1998〕26号):二至五、十一。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7.24 法复〔1996〕12号):一、二。
3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3.30 法发〔2009〕19号):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