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发展阶段:
1.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8):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
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几乎不存在 private 的土地流转。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78-198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一改革阶段,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土地承包法出台 1984-2002):1984 年,中国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进 2002-至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的过程。
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仍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
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亿多。
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从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变迁。
1.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土地是国家赐予的,皇帝和贵族统治着土地分配和使用。
土地制度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土地所有权无法转移。
农民只能通过缴纳租金和交纳劳动力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母传给子孙。
3.全面退耕还林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退耕还林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和土地转让来引导农民退耕还林,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
4.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租赁和流转土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民可以租赁或流转自己的土地给合作社或公司,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农田。
这项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5.农村土地制度:在当前,中国正进行农村土地制度。
这项旨在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和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试图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业转型升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近现代中国土地制的变迁

一、天平天国运动——《天朝田亩制度》
①土地分配 原则——“凡天下天田,天下人
同耕”,“无处不均匀”;
核心女:方,废按法除人—口—封以与建年户龄土为平单地均位分,配不;论男 所有制;绝对平均主
②义原产分则品配—分—配方“天案下人人不受私,物
物归上主”; 方法——每户留足口粮,其余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 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
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 减息改为没收地 主土地分配给农 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
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 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 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 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 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 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 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2、农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
背景: • 把私人农业转变为集体农业,是社会主义革
命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 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土改后不久,贫苦农
民出卖土地的现象有加剧的趋势。 • 工业化。社会主义工业化不可能建立在自给
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需要有一个强大的 农业。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践过程
第一阶段(1953-54):农业生产互助组(临时互助 组,常年互助组: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个人所有, 相互帮助,生产合作,组织规模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6月 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 发布命令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 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建
国以后的新形势,对半封建富农(又 称旧式富农)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 即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 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政策的演变
1.土地革命时期:实行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土地公有制。
2.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支持抗日
战争。
3.解放战争时期: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制度,实现土地公有制。
4.建国初期: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制度,实现土地公有制,同
时实行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5.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
试点工作,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
总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政策的演变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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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1。
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
2。
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
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
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4。
“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
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也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的重要历史文件依据.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确立及演进历程针对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激励的弊端,诸多国家都采取了私有化的激进式改革思路,而中国则采取了在使用权上做文章的迂回路径。
通过在维持传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步下放到农户。
1.“包产到户“打破坚冰.一直以来,包产到户都是受到批判和禁止的,直到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尽管也不许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但《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
由此,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的是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正式确立.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
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
5%。
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长期发展方向。
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解体。
第五条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到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原有的5.6万多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终结.3。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长期努力。
在1983年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轨道上,沿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方向长期努力。
其一,体现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同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且“小调整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其二,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制化过程。
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
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可以说开启了一个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用益物权制度的新阶段.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前瞻通过以上回顾6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的变迁过程不难看出,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个十分复杂而曲折的演进过程。
应当说,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变迁路径,这不同于经典产权理论所倡导的私有化“理想模式”,也有别于诸如中东欧国家完全私有化的激进式改革方式。
中国采取的是一种“迂回”的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渐进路径。
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令世人瞩目的历程。
然而,这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
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的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土地的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其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历经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复杂历史变迁过程。
早期的集体所有制以1962年的“农业60条“为主要原则,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且生产队拥有土地所有权。
这一框架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逐步被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