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否必要
农业合作化问题探究

农业合作化问题探究一、为什么要实行农业合作化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动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1.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使贫下中农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这就决定了他们有组织起来的要求。
2.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资金,需要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原料,需要农村提供工业品市场,而我国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很难满足这些要求。
因为,只有逐步实现农业合作化,才能适应国家工业化的发展。
①3.国家工业化的发展,要求改造以小农经济为特点的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率,达到规模数量,从而保证快速工业化的需要,彻底解决农业拖工业后腿的问题。
②(二)主观方面的原因:1.源于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高层领导干部对土地改革后农场形势变化的模糊认识③,在形势估计上,夸大了农民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和两极分化情况,过分强调两个阶段、两条道路的斗争。
④2.误认为贫农的互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积极性的表现,把劳动互助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绝对化,并以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过工场手工业阶段用作理论论证,得出简单协作可以形成新的生产力的结论。
⑤3.把单一公有制,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当作社会主义的固定模式。
二、农业合作化步骤加快的原因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短短三年里迅速完成,发展如此之快,除了这种生产关系形式对农民生产有帮助,农民积极参加外,还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党的领导加强等因素有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接二连三地批判所谓右倾机会主义,人为地促进了高极社的大发展。
2.降低高级社的办社条件,一个劲地改变实现高级社的时间。
3.当时从理论上认为,从初级社转到高级社这一生产关系的改变可大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广大农村是纯而又纯的集体所有制,因此追求百分之百的农民加人高级社。
5.从客观上讲,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加之土地改革后富农经济日趋削弱,这也是高级社之所以大发展的原因。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党中央提出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对我国个体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它的功绩在于把广大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集体经济,巩固了工农联盟,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
综观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过程,尽管在方针、政策和办法方面,在党内曾出现意见分歧,未能完全统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党中央还是在基本上坚持了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和由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逐步过渡到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这一指导思想。
总的来说,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成功的。
正如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所指出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个体农民作为小私有者,其自发趋势是私有经济;但是,作为劳动者,又可能引导他们走合作的道路。
特别是当时的贫农、下中农,存在许多困难,具有互助合作的要求。
据统计,1949年每百户农民只有64头大牲畜,50部旧式犁,9.7部水车,6.6辆大车。
这表现出很多农民生产要素残缺不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害,只有大家互助合作,才能克服困难,有效发展生产。
中央根据这种情况,及时地引导农民组织起来,相互协作,发展互助合作的优势,发展农业生产,这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
实践证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曾经创造出许多富有特色的形式,即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逐级过渡的办法,其好处是使农民逐步适应了新的制度。
1951年和1953年关于互助合作的两个决议,规定了许多符合实际的、合理的原则和措施,如反对强制和剥夺农民,坚持说服、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强调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形式;注意抓好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照顾社员的个人活动和发展家庭副业,采用灵活、过渡的分配办法;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能歧视和打击单干农民;领导上既要反对放任自流又要反对急躁冒进两种倾向;等等。
农业合作化对三农的影响

农业合作化对三农的影响农业合作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
实际上,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
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
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
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
这不仅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性矛盾的现实反映,也是国民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但是现在广大农村生产力的水平依然是原始或半原始的自耕农业状态,其生产关系水平依然是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经济条件,这就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和关键所在。
从此入手,实招自出:必须解决落后的自耕农业方式水平,必须解决落后的个体小农经济水平。
概括而言,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农村“自身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水平。
再加分析,可以得出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水平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自耕和个体”上,因而,解决原始或半原始农具下的自耕状态和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经营水平,就成了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现时答案和起步抓手。
与时俱进的要求和三农问题的现实都要求我们进行反思,三农的问题根源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解决三农问题。
我认为一是要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坚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利用水土光热资源,依靠科技,突出特色,积极推进建设农业优势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品基地,壮大支柱产业。
社会主义改造中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改造中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意义
一、农业合作化是从1949年开始。
1、第一阶段
1949年10月至1953年,主要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还要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这也是农业合作化的开端。
2、第二阶段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这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2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
3、第三阶段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这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3个阶段,同时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
二、农业合作化的意义
1、农业合作化是社会主义改造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它最终确立了土地公有制,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且也为新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农业合作化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方法,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也被称为农业集体化。
农业合作化:建国初期农业现代化的激进实践

争 期 间中央强 调指 出发展 经济 的重要 方法是 通过互 助 合作来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经 济 , 要 把 “ 边 区农 村 的几 十万 劳 动 力更 好 的组织 起 来 , 须采 必 取 许多 有效 的办 法 , 中之 一就 是实 行 劳动 互 助 ” 其 。
济 的积 极性 , 另方 面 是 劳 动 互 助 的积 极 性 。 “ 中 ”党
第1 0卷 第 6期
21 0 0年 l 2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u n l f a g o gUnvri fT c n tg ( oil cecsE io ) o ra n d n iest o eh eo y S c i e dt n o Gu y aS n i
收 稿 日期 :0 00 -6 2 1 - 0 4
解放 后 , 中共 中央 15 9 1年 1 2月 1 5日关 于农业
生产互 助合 作 的决 议 ( 案 ,9 3年 2月 1 草 15 5日作 为
正式决议 ) 出 ,农 民在 土 地改 革 基 础上 所发 扬起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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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 , 集体 劳 动 强 过 单 独 劳 动 ” “ 织 新 的变 工 ,组 队” I第 三次 国 内革 命 战争 时 期 , 。4 党对 农 业合 作化 有新 的指 示 , 14 在 96年 的 《 放 日报 》 论 中说 : 解 社 “ 发展农 业 的 中心 环节 在 于互 助 合作 和改 良农 业技 术; 经过 互 助合作 , 如变 工 队 、 工 队 、 工 队等 , 札 换 使 农村 的劳 动力 组 织 起 来 , 加 劳 动 效 率 。 【 ‘ 三 增 ”5 ‘ 第 J 个方 面 , 就是 要组 织 农 村人 民 的合 作互 助 。在 今 天 中国的条件 下 , 发展农 业生 产 , 先是要 打破束缚 要 首 生产力 的封 建 的生产 关 系 ; 在封 建 关 系被 打 破 以 而
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

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全面的研究述评。
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始,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由初级到高级的多个阶段,最终实现了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和组织化。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发展阶段、主要特点、成效与问题等方面,对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评价,以期对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程和经验进行总结,为当今的农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对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研究。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具体成效和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背景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其历史背景深深植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国际政治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是长期战乱后千疮百孔的国内经济以及国际上帝国主义的封锁和打压。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分散的经营模式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但个体经济的小规模经营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农业生产力的提升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同时也为了积累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农业合作化运动应运而生。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和苏联模式的示范效应也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
在冷战背景下,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加快国家建设步伐,中国选择了走社会主义道路,而农业合作化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背景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需求,也有国际政治环境的外部压力。
这一运动的开展,不仅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也顺应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趋势。
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与价值

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与价值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的有效的社会组织生产方式,对中国农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有成功也有失败。
虽然这次社会运动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但由于其独特性,仍然吸引着众多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农业合作化的根本原因寻致农业合作化进程过快原因的分析,则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学术界对于毛泽东加快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原因,研究者们从政治、社会、历史、心理学等角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分析,笔者在此基础上从经济的角度作一分析,认为经济因素是毛泽东不断推动加快农业合作化这一历史进程的主要原因。
经济是基础,经济发展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
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的原因,也必须到经济因素中去寻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加快,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从建国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当时的领导人把解决农业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良方放到了农业合作化上;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上看,农业合作化使得最不容易纳人计划经济体制的农业真正纳人了计划经济的轨道;从毛泽东几次三番力促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的具体事实来看,则是希望通过合作化加速我国农业的发展,为经济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经济因素是导致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进行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通过走合作化道路,使农业能够由分散的个体经济变为集体合作经济,使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逐步摆脱贫困状况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追求,也是开展合作化运动的根本原因;农业必须适合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满足工业化对农产品、资金和市场的需要,加速了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希望通过合作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粮食产量,解决粮食紧缺的危机则成为合作化运动加速的直接诱因。
事实证明,农业合作化在总体上符合我国过渡时期历史发展的特点,是成功的。
但是在主观认识上,毛泽东把合作社看成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单一形式和增加粮食产量的唯一途径。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党中央提出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对我国个体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它的功绩在于把广大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集体经济,巩固了工农联盟,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
综观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过程,尽管在方针、政策和办法方面,在党内曾出现意见分歧,未能完全统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党中央还是在基本上坚持了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和由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逐步过渡到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这一指导思想。
总的来说,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成功的。
正如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所指出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个体农民作为小私有者,其自发趋势是私有经济;但是,作为劳动者,又可能引导他们走合作的道路。
特别是当时的贫农、下中农,存在许多困难,具有互助合作的要求。
据统计,1949年每百户农民只有64头大牲畜,50部旧式犁,9.7部水车,6.6辆大车。
这表现出很多农民生产要素残缺不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害,只有大家互助合作,才能克服困难,有效发展生产。
中央根据这种情况,及时地引导农民组织起来,相互协作,发展互助合作的优势,发展农业生产,这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
实践证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曾经创造出许多富有特色的形式,即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逐级过渡的办法,其好处是使农民逐步适应了新的制度。
1951年和1953年关于互助合作的两个决议,规定了许多符合实际的、合理的原则和措施,如反对强制和剥夺农民,坚持说服、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强调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形式;注意抓好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照顾社员的个人活动和发展家庭副业,采用灵活、过渡的分配办法;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不能歧视和打击单干农民;领导上既要反对放任自流又要反对急躁冒进两种倾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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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否必要?黎亚彬——与韩竹先生商榷2月11日,观察者网发布韩竹与刘学伟问答的文章《一边倒、中苏交恶与合作化问题》。
笔者无意插足于两人之间的问答,但韩竹先生于该文中表达的有关“农业合作运动是否必要?”的观点笔者实在不能苟同。
个人认为,当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正确的,不过出现了一定的失误而已。
如加以正确的运用和改造,农业合作化甚至也是当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正确出路。
为此,笔者希望能就此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首先,韩竹先生对当年中国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原因的认识是对的。
公有化、工业化、防止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是理所当然的合理而充分的原因,理论与实践也都可以证明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方式。
然而,韩竹先生接下来却认为:“正是由于这一点(公有化),这给中国的农村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这显然是非常片面和武断的。
韩竹先生应该承认,在一开始,在农民们自觉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互助社、初级社的阶段时是大大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明显改善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一开始时的这种积极意义是不能也不应被抹煞的。
没有这种积极意义,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不可能深入地发展下去。
韩竹先生说:“一个社会如果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发展,让现实来符合原则,一定会出大问题,因为一个逻辑上自洽的理论并不等于就能够切合现实”,这显然也是非常不严禁、不合乎逻辑的。
如果事实如韩竹先生所说的这样,那人们在理论上的研究与论证还有什么价值、意义和必要呢?问题不在于“让现实来符合原则”,而是我们的理论与原则、意识形态要正确。
理论在应用于实践的同时,要能够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及时改正错误,而不是放弃理论对现实的改造与指导作用。
什么是“乌托邦陷阱”?如果人们对一种理论上的社会制度改进方式还不懂,就去顽固坚持实施的话,那是一种“乌托邦陷阱”;但如果这种社会制度改进方式是现实而科学、可行的,确实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那为什么不能去实施?这也是“乌托邦陷阱”吗?公有化层级“越高越好”是一种“乌托邦陷阱”,那公有化本身也是一种乌托邦陷阱吗?显然,韩竹先生并没有明确这些问题,其用词是既不严禁,极不准确的。
至少韩竹先生在用“乌托邦陷阱”这一词时,应首先指明其所谓的“乌托邦陷阱”所指为何?否则就是一种乱扣帽子、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实上,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实现土地公有化与农业生产的公有化都是正确的。
而且,农业合作化不仅仅是为了土地公有化,更是为了消灭两极分化,为了农民们的更好生产与生活,为了国家与社会的更好发展,这一点更为根本和重要。
在这种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出现一种不恰当的“公有化程度上的跃进”现象,是理论与原则、意识形态上的差错所致,而并非是公有化本身的错误。
是当时的人们对公有化的目的意义并不理解,而简单片面追求更高层次公有化的结果。
当年中国的这种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到最后的确给中国社会带来一定破坏性后果。
但其实这是当时的党和政府,一些领导干部们不懂马克思主义,愚蠢地对这种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错误的拔苗助长式的管理与规制、引导的结果,而并非农业合作化本身的问题。
韩竹先生把公有化本身当作一种罪恶,完全否定土地公有化的积极意义,要么是对马克思主义不懂,要么是在故意歪曲事实。
实际上,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意义在于以一种平等联合而非雇佣的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从而实现农民们的更好生产与生活。
而我们当时的领导干部门却依据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知半解,依据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商品或货币,全社会共有,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设想,以一种中级社、高级社、大型人民公社的方式,对初时比较合理的互助社、合作社进行了不合理的规制和改造,以错误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党和政府的计划管理和领导、消灭私有财产、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禁止人们进行交易、禁止人们争取和留用私有财产的方式,把这种正常、合理、符合人们实际生产与生活需要的生产方式给片面阉割、扼杀了。
对于这些,韩竹先生显然没有搞通、弄明白,就片面否定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切,只能表明其在这方面有点不够用心,表现出一定的无知与浅薄而已。
从当年中国的那种人民公社实行“农村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建立了公共食堂,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规模大)二公(公有化程度高),一平(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拨)”的做法上来看,当时的党和人民对于什么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要求的人民公社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当时的党和人民只是简单的认为人民的生产与生活“越公越好”,最好是一切都全民所有,没有商品或货币,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与全民所有制的计划经济的思路完全一样,完全、严格地贴近马克思当年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
但他们对于马克思当年为什么这样设想却是完全的不知道,他们只是根据马克思本人的设想简单、强硬地要求中国的一切都贴近这种全社会统一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的计划经济形式。
显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知识掌握得不够科学的结果,而并非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公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的问题,是当时的党和政府对建设共产主义为什么要生产资料公有制,该怎样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管理和应用并不明了的结果。
韩竹先生显然也与这些领导干部一样,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公有制等只作一种简单化、机械化、教条主义的理解,不懂得马克思当年为什么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公有制,而简单地把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土地公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了。
实际上,农业合作化的共产主义意义,在于这可以实现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生产方式,人们通过这样的生产合作方式,可以避免出现资本主义雇佣生产的一系列弊端,从而有效实现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进而才能实现一系列理想的共产主义目标。
建立一种没有雇佣的人们可以全面而自由地发展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才是共产主义的本质意义;而那种“没有商品和货币,全民所有的计划经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等都只是马克思对遥远的未来进行的一种不一定科学准确的制度设想。
显然,当时的党和人民都没有认识到共产主义的这一本质、目的和意义,从而简单、片面、错误地把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境地,不仅造成了巨大灾难,也招致社会主义事业至此以后的严重受挫。
农业合作化,应以满足农民们自己的生产与生活需要为目的和要求,而不能追求片面的全民所有或公有,更不能人为杜绝私有财产、杜绝商品和货币,片面地去追求什么没有商品和货币的什么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因此,实际上,农业化作社的范围、规模、大小、合作方式、具体规章制度等,应由参与者自己在自由、自主、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以更好满足自身生产与生活需要为决定,自己决定一切。
那种强硬要求农业合作社必须“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工资与供给制”等等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求和共产主义目标理想是背道而驰的。
农业合作社,这种没有雇佣的,由劳动者自己占用和管理自己社会生产的劳动合作制度必然是一种集体所有制方式,是现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实现方式。
现在以色列国家就存在大量拥有百年历史,至今依然生机勃勃的人民公社“基布兹”;中国也有南街村、华西村等集体共产主义经济,这都表明这种集体所有制是可以良好存在、现实可行的,是可以更好满足人民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当年中国的人民公社运动后所出现的“全国居民都吃不饱饭”;出现“大面积的饥荒”等,完全不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的错,而是在运动中没有掌握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没有真正贯彻实施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精神,没有更好的实践这种真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
与此同时,合作化运动在1962年调整后,“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和核算单位都退回到生产小队”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合理。
事实上,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正是当前中国农村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这种集体的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荒芜和浪费,并产生“三农问题”,是导致现在农村地区小产权房问题、土地征迁问题、农村管理混乱、恶霸横行等问题的根本原因。
真正合理的土地制度应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应属于全民所有制,土地资源应是全体人民的。
由国家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土地所有与使用方式,才会避免或克服一系列农村问题,并有效推动农村地区的现代化、文明化的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家庭承包制之所以能够起到一种积极的作用,实质完全是一种自然经济得以恢复的结果。
这就有点像当年的土地革命的意义一样。
当农村、农民、农业从高度集中的管制下得以解放出来,农民们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一定程度上成为自己和自己劳动的主人时,当然就释放出极大的农业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改善。
但是,受限于个人或家庭及土地制度的局限性,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现代中国“三农问题”的广泛、长期、深入地存在,就说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走到了尽头,中国的党和政府早就应该对这种制度联通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国的“三农”事业,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突破个人与家庭和土地制度的局限性,以适当的合作社的方式,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农村与农民的富裕化。
这不是恢复过去的那种并不合理和真正的农业合作化,而是实行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共产主义集体化。
只有这种农民自己的决定的,以农民们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为决定,而非资本家的资本为决定,更非国家的官僚权力为决定的真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一劳永逸的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的“三农问题”,对中国意义深远、重大。
显然,韩竹先生以中国曾经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片面否定农业合作化,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做法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完全是错误的。
韩竹先生的这种认识完全就是一种倒洗澡水的同时也把洗澡的孩子也一同倒掉的行为,愚蠢至极!韩竹先生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否定合作社。
其实,韩竹先生不懂,即使按照西方经济的产权理论,合作化也是完全正确的,而非韩竹先生所说的:“合作化完全是一个错误”,只不过西方学者没有向这方面扩展而已。
韩竹先生不明就里,以为西方经济学一定是对社会主义合作生产方式最好否定,其实最终只是否定了韩竹先生自己。
不知韩竹先生所谓的“私有化”是指什么,是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还是私有财产的私有化?实际上,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而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则是私有财产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产权制度。
而产权制度的安排要以交易的成本或费用最低为准绳的。
这种交易费用或成本,不止是微观的,也是宏观的。
而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与生产与生产资料的合作化相比,却是明显的不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