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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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பைடு நூலகம்重 要 意 义
( ) 顿 规 范 房 地 产 交 易秩 序 ,对 于 维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一 整 权 益 ,稳 定 住房 价 格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 义 。 各地 房 地 产 、发 展 改 革 、 价 格 、 工 商 管理
处力度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 、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 场有
序 的房 地 产 市 场 环 境 。
可 证 的 房 地产 项 目 ,不 得 发 布 商 品 房 预 售 广 告 。 广 告 发布 单
位 要 对 房 地 产 广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进 行 必 要 的 审 查 ,杜 绝 虚假
二 、加 大 房地 产 交 易环 节 违法 违 规 行 为 整 治 力度
广 告 和 其 他 违 法违 规广 告 。对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发 布 预 售 广
告 的 ,承 诺售 后 包 租 、返 本 销 售 的 ,广 告 中有 关 房 地 产 项 目 名 称 、 面积 、价 格 、用 途 、位 置 、 周 边 环 境 、 配 套 设 施 等 内 容虚 假 违 法 的 , 由工 商 、 发展 改 革 ( 格 ) 价 、房 地产 管 理 部 门
行 转让 。 房地 产 管 理 部 门要 按 照 《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有 商
关规 定 ,加 强 对 商 品 房 销 售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 对违 规从 事
商 品 房 预 ( ) 活 动 的单 位 和 人 员 ,要 从 严 处 理 。 销 售
(四 ) 强 房 地 产 广 告 发布 管 理 。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加
易秩序

“一房—价”对开发商定价权的影响及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解读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一房—价”对开发商定价权的影响及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解读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的在 于加 强房 地 产市 场价 格监 管 ,解 决 商 品房销
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
问题 。那 么 , “ 一房 一价 ”施 行 后 ,开发 商在 商 品房 定价 上将 会 受到 哪些 影 响? 对购 房者 又会 起
到什么作用9开发商违反 《 规定》又将面临哪些 风险?本文从 《 价格法》 《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利 进 行 约束 ,即开 发商 必须 按 照 申报 价格 明码 标1
外销售商 品房 。虽然 《 规定 》只规定开发 商可l
价 ,打 折 ,没有 规定 开 发 商 不能 提高 商 品房 价格 . 在 价 格 申 报和 价 格 公 示 的 要 求 下 ,如 果 开 发商 价 ,就 必须 再 次 申报 并 重新 明码 标 价 ,否 则 只能 j
然 自主 定 价是 开 发商 的权 利 ,但 这 些价 格调 整 和 变 化信 息 是购 房 者 无从 了解和 掌 握 的 ,主动 权 全
2利 用虚 假 或 者 使 人 误 解 的价 格 手 段诱 骗 消 费 者 .
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信
以 下 的罚 款 ,没 有违 法 所 得 的 ,处 5 以上 5 万 以下 万 O 罚 款 。该项 处罚 已有实例 。据 国家发改委 网站3 月
86 87 -
进 行 申报 。在 销售 过 程 中 ,开 发商 可视 市 场 情况 实 时 调 整 优 惠 折 扣 及 优 惠 折 扣 条 件 。 由于 《 规
这 些 价格 差 异 ,开发 商 一般 是 不 会公 开 的 。购 房 者经
常会发现,按照开发商广告标示的价格来看房 ,在开
发 商 的销 售 现 场却 查 看 不 到具 体 的房 屋 价格 信 息 ,找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2009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

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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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

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

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

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

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省定新
标准前,暂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即房产测绘费为:住宅用房1.36元/m2(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商业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用房2.72元/m2;地籍测绘费为: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价)。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

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是房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房屋交易行为审查鉴证,办理交易手续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按照原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为: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为:1、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0.25%,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1%,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出租房屋年租金的1%(如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按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3、以上为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在该标准之内,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测算后,可以按照成交价比率或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不在交易场所交易,没有提供交易服务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涉及商品房交易的其他收费
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或代收的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一)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四)按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预防白蚁措施,白蚁预防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

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白蚁预防费。

其他房屋的白蚁灭治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被白蚁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白蚁危害的实际面积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白蚁灭治费。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得向房屋交易者收取查档费(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房屋产权验证费、房产抵押费、按揭公证费、公告费、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和办证费等所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收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
一是以套为单位标示销售价格(包括各种价格折扣和优惠),二是应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所有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三是明示楼层、位置、面积、得房率等,四是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原有规定的,仍从原执行时间;本文涉及的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该时间后房屋交易双方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费用,应退回购房者。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许可证审验,认真清理房地产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场所的收费公示栏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购房者强行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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