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自《价格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或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价格管理、整顿价格秩序、维护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要认真学习《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指导思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坚决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要提高各级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调定价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这次越权定价治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同时要会商有关部门,获得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越权定价治理工作。
二、治理越权定价的内容和步骤(一)内容这次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纠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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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2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5日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增强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管理严格、考核科学、监督有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权责明确、公平合理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被考核主体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国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四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设立兼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备案。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范围、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目录》。
依法不再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调整退出《目录》。
四、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进一步细化,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中的内容与此目录不一致的,以此目录为准。
2020年12月28日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备注:1.工程类项目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2.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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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
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社发局:《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2023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发改价格〔2019〕561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具体见附件。
请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三、请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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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
(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