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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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举证意见书

工伤举证意见书

工伤举证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理律师,就本案中工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事实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所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由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该公司的生产工作。

事发当天,原告被机器设备夹住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这一事实已被被告公司承认,可以作为工伤的有力证据。

另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起事故与原告工作的性质和工作环境有关。

首先,可以提供原告工作岗位的相关岗位说明书和工作安全规程。

这些文件详细描述了原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环境,证明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其次,可以提供现场照片和监控录像等物证,证明事故发生地点和现场情况。

最后,可以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治疗记录,证明原告受伤后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原告受伤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并且与工作相关。

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工伤,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破坏人体健康、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事件。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事故明显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机器设备操作不慎,手指被夹住导致受伤。

这是一种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残。

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可将工伤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又可将工伤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况,可以认定其为一级工伤。

三、工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金。

被告公司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赔偿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工伤赔偿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单位名称]工伤赔偿纠纷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年龄],汉族,[民族],[籍贯],[住址],现住[具体住址]。

被告[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原告姓名]于[入职日期]入职被告单位,担任[工作岗位],月工资[具体金额]。

在[工作期间],[原告姓名]在[具体工作地点]工作时,因[事故原因]导致[受伤部位]受伤,经[医疗机构名称]诊断,[原告姓名]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等级]。

后[原告姓名]向被告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姓名]遂向[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编号]仲裁裁决,被告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原告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2. 原告的伤残等级如何确定;3. 被告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4. 原告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法律意见(一)关于原告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工伤或工亡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伤或工亡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0】01号法律意见书致: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部抄送:公司领导班子自:法务部日期:2020 年月日关于:工伤/工亡近期,因集团公司所属XX公司驻XXX项目部工作人员XXX在XX驻地亡故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是否构成工伤(一)构成工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初步认定构成工伤。

原因如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均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列入认定工伤的情形(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首先,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主要有:一是受指派或者因工作性质外出,从事职务有关活动的期间;二是因工作原因外出,从事与职务有关活动的期间;三是因指派或因工作性质并经单位授权外出,从事与职务有关活动的期间;四是受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其次,因工外出中的“工作原因”与一般的工作原因不同,这里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的伤害,也包括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

例如职工用餐、饮水或休息等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求,应受到法律保护,视为工作原因,经由上述行为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我国各级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主流观点是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因工外出的职工来说,外出时所处的环境是相对陌生的,可能发生的状况也很难估计,故因工外出期间遭遇伤害的可能性会更大。

因此,在判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经过的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区域,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职工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受到伤害。

(二)不构成工伤如有证据证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死亡的,当其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9篇第1篇示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在我国,工伤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工伤处理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特撰写此份《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以期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应以医学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和后果等因素,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公正。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证明材料1.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就医治疗。

劳动者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事故的描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2.用人单位应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结合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3.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权选择自己的医院,但需选择具备法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诊断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金等项目。

工伤赔偿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或其家属,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四、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给予合理处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部门求助,获得法律援助和帮助。

五、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工伤认定意见书 律师版

工伤认定意见书 律师版

工伤认定意见书律师版
xxx县劳动局:
xxx申请认定工伤一案,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参考:
一、xxx没有必要先行申请确认xxx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虽《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但《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既不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不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且其施行时间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
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花名册、工作证、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已明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

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通用11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通用11篇)

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通用11篇)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篇1律师法律意见书致先生: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就您与X公司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以作调解之用,本律师受事务所指派,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由于本法律意见书系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您参考调解适用,故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在听取委托人单方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及查看基础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本案适用法律及相关问题特作如下意见:一、当事人基本信息1、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委托人:3、相对人:二、案件基本事实1、案情简介:20__年2月14日,陈与重庆XX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__年2月14日到20__年2月13日,陈从事搬运工的工作,合同约定工资随公司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20__年1月23日在公司库房用手动叉车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致胸部骨体骨折,肋骨骨折等不同程度受伤。

20__年1月23日到重庆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入院,住院26天。

之后于20__年10月18日再次入该院治疗,住院19天。

重庆X公司于20__年2月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人社局在20__年2月2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

20__年2月23日,劳动者陈明全因为受伤无力再继续工作,故此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基本可以确认的事实:(1)陈与重庆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陈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

(2)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可以确定,从12年2月14到14年2月23日。

陈于20__年2月23日因为工伤不能继续工作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3)陈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可以确认,造成四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住院治疗第一次26天,第2次19天。

3、尚有争议的事实:(1)委托人的工资标准(2)委托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三、证据及证据材料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据分析:(1)《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工伤 法律意见书

工伤 法律意见书

工伤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您的委托,我就工伤问题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和一定的工伤抚恤金的一种社会保险。

其次,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您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并代为结算工伤医疗费。

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后,及时组织工伤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因此,您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以便确定您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您的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经济赔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伤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您作为工伤受害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对您的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经济赔偿。

您还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以便确定您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您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意见书

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意见书

法院对工伤认定的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认定为工伤员工XXX,对于法院相关部门对我的工伤认定意见书,特此陈述我的意见。

首先,我要对法院表示感谢,感谢法院对我的工伤事件给予了重视和审慎的处理,对我的工伤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研究。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相关部门充分听取了我和相关证人的陈述,收集了医院和相关机构的证据,并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现场勘验和鉴定。

这一系列的工作表明法院对于工伤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我对法院的工伤认定意见书中提到的某些细节和结论存在异议。

具体来说,工伤认定意见书将我的工伤事故归咎于我自身的责任,认为是因为我在工作中未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

但我认为,这一结论过于片面,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事实上,我在工作中一直严格按照公司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未违背任何规定。

而真正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设备本身存在缺陷,对我来说是不可预见和无法防范的。

在意见书中未对此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缺乏证据来支持工伤是由我自身原因引起的结论。

另外,法院在意见书中也未对我的伤情进行充分的考虑。

事实上,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我目前的伤情已经导致了一定的残疾程度,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然而,在意见书中未充分对我的伤情进行评估和衡量,缺乏综合的考虑和判断。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视我的工伤认定案件,重新调查和研究相关证据,充分考虑我的陈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词,以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结果,作出更加公正和科学的工伤认定结论。

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的审理我的工伤认定案件,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为我争取应有的工伤赔偿。

感谢法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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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
见书
一、申请人某某发生事故伤害的基本情况:
某某,身份信息。

现为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工。

2015年7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申请人某某在某地的某某有限公司开办的红砖厂干活时,被另一工友操作的铁盘夹在中间夹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某某被生产班的工头用一辆小型比亚迪的轿车及时的送往某县的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救治,并被诊断为骨盆骨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七位工友的证人证言:
证人姓名
2、某某的工资表
二、申请人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意见
1、不能因为申请人某某无法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认定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而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提供的材料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此,在申请人提供了除书面劳动合同外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人某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首先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是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意见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调查核实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情况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可知“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可知,对申请人某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事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某某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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