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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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救护措施

野生动物救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救护措施

1 野 生 动 物 救 护 工 作 的 意 义
在 野 生 动 物 种 群 密 度 处 于 合 理 区 间 的 时 候 ,个 体 的 生 老 病 死 是 正 常 的 生 物 现 象 ,依 靠 自 然 条 件 无 需 人 为 干 预 即 可 维 持 种 群 的 相 对 稳 定 。 在 野 生 动 物 的 栖 息 地 遭 到 了 巨 大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的 野 外 生 存 能 力 弱 化 ,种 群 数 量 已 经 不 足 以 保 证 物 种 的 延 续 时 ,如 果 不 加 以 人 为 干 预 ,就 会 影 响 到 整 个 物 种 的 安 危 。 野 生 动 物 的 救 护 包 括 :对 一 些 由 人 工 繁 育 放 归 自 然 后 短 期 内 不 能 适 应 新 环 境 而 濒 临 死 亡 的 个 体 ;因 母 体 缺 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哺 育 幼 崽 经 验 而 被 抛 弃 的 幼 崽 ;因 天 敌 猎 杀 而 身 受 重 伤 的 野 生 动 物 ;因 人 类 活 动 的 影 响 而 受 伤 或 陷 入 生 存 危 机 的 动 物 。 我 们 要 做 的 就 是 及时有效地为它们提供栖息地、医疗、食物以及野外适应性训练,最终协助它们重返自然、适应自然。
3 应 对 措 施
一是鼓励民间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护。政府应当鼓励民间 资 本进 入 此 类 行 业,也 可 以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的方式。政府通过招标,决定在某块区域设置野生动物保护 站,由中标机 构 按 照 要 求 展 开 自 己 的 工 作,政 府 可 以 作 为 监 督 者 和 管 理 者 对 中 标 机 构 的 能 力 、实 力 和 执 行 度 进 行 持 续 考 察 ,把 专 业 的 事 情 交 给 专 业 的 机 构 做。二是跨步式提升救助机构的整体素质。救助机构组织集中学习并对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常识检测。此 外 ,可 以 大 规 模 新 招 录 一 些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从 优 秀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添 加 专 业 知 识 丰 富 、能 力 出 众 的 新 鲜 血 液 。 另 外 ,救 助 机 构 可 以 和 高 校 的 实 验 室 、民 间 的 科 研 机 构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为 救 助 机 构 提 供一手的实验信息与技术保障。三是尽快出台业务规范。野生 动物救 助是 一 项 有 技 术 含 量 的 工 作,尤 其 是 一些机构的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如果没有一套 规范的操 作,工作 人 员 很 难 走 向 正 规 化。 国 家 林 业 部门应该会同各大学实验室和中科院等科研机构仔细研 究讨 论,加 紧 出台 一部专 门 为 野 生 动 物 救 助 而 颁 布 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广泛征求业内人士建议。四是 建 立几支 专业化 救 助 队 伍。以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牵 头 成 立 专 业 的 救 助 队 伍 ,一 方 面 为 各 地 的 救 助 中 心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和 流 动 救 助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承 接 一 些 涉 及 动 物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救 助 的 重 要 课 题 。

国一级保护动物

国一级保护动物

国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指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动物物种。

这些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一级保护动物有很多种,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其中的几个代表性物种。

首先,大熊猫是我国国宝级的一级保护动物。

大熊猫是我国的国家象征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受关注的动物之一。

它们可爱的外表和独特的黑白相间的花纹,让它们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代言人。

大熊猫生活在我国的四川、陕西、甘肃等地,它们主要以竹子为食,是食肉类动物中唯一以植物为主要食物的。

由于生境破坏、繁殖困难等原因,大熊猫的数量逐渐减少,成为濒危物种。

因此,保护大熊猫成为了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其次,金丝猴也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之一。

金丝猴是我国南方地区的特有物种,其毛色金黄灿烂,被誉为“南方黄金”,是我国长江以南地区唯一的猴种。

由于生境遭到破坏和非法捕杀,金丝猴的数量急剧减少,已经濒临灭绝。

为了保护这一珍稀物种,政府加大了保护力度,建立了保护区和研究中心。

我们每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不买卖金丝猴制品,杜绝捕杀和非法交易。

除了大熊猫和金丝猴,中国还有其他一级保护动物,如华南虎、金钱豹、丹顶鹤等。

这些物种都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列为受到特殊保护的物种,其保护工作被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动物,政府、科研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发起了各种保护活动。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栖息地的保护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控制了非法捕杀和盗猎的行为。

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进行了大量的保育研究,推动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了动物的繁殖率和存活率。

同时,民间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保护,提高大众对保护动物的认识和意识。

保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仅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

保护动物的栖息地,不买不法野生动物制品,宣传保护动物的重要性,都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只有每个人都加入到保护动物的行列,我们才能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我们美丽的地球家园。

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应对猎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应对猎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应对猎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应对猎捕问题》野生动物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丰富文化内涵以及保障人类福祉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却给它们的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部法律在应对猎捕问题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背后存在着多种复杂的原因。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

一些人出于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高额利润追求,不惜违法冒险进行猎捕。

例如,象牙、犀牛角、虎皮等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在非法市场上价格高昂,吸引了不法分子的目光。

此外,部分地区的传统习俗和文化观念也导致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

在一些地方,人们认为食用某些野生动物可以带来特殊的功效或者象征着某种地位。

针对这些原因,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其一,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非法猎捕的严重后果。

这不仅要在城市中进行,更要深入到农村和偏远地区,确保法律意识能够普及到每一个角落。

利用多媒体平台,如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保护野生动物的知识和理念。

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开展讲座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

其二,加大对非法猎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关键。

当前的法律对于非法猎捕的惩处力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应当进一步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猎捕者,应当给予更重的刑罚。

同时,对于非法猎捕所涉及的工具和设备,也要予以没收和销毁,从源头上减少猎捕行为的发生。

其三,完善监管机制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增加执法装备和技术手段,如利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测和巡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问题与对策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问题与对策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和人类存在紧密的联系,不过这些年人类社会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野生动物的生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所关注的重点内容。

基于此,文章主要对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而对相关对策进行了有效探讨,希望能够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对策野生动物,指的是在野外环境中出生、生存的动物,是生态系统组成部分之一,也在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具备种类丰富的野生动物,有些种类群体的数量也较为庞大,但是野生动物资源也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要想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实现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

一、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分析对野生动物进行有效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发展的多样性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甚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同时,野生动物在我国的中医药发展、动物养殖也、旅游观光等行业发展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同时,野生动物的发展历史,也是历史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经济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都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野生动物演变成为家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衣食住行方面的问题。

一些野生动物可以作为中药材使用,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国际社会也对野生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也在法律方面进行了完善的立法约束。

但是,物种灭绝现象仍在持续发生,也使得人们对于自然生态的平衡稳定予以了更为高度的重视,其中做好野生动物保护,促进生态平衡的建设显示出了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一)物种保护多元性不足在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域化特征,在物种保护的多样性方面存在较大不足,物种保护过度依赖人为营造的环境条件。

我国动物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动物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动物保护发展现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长,而野生动物的数量却在不断减少,面临着严重的灭绝危机。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其动物保护工作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进行探讨。

一、立法保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日益完善,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成为我国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机构的责任,为我国的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增加了对于非法狩猎和交易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大批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也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让当地居民参与到保护工作中,从而形成了促进我国动物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开展科学研究我国动物保护事业逐渐重视科学研究的开展,通过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研究,提高了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科研机构也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前沿的科研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民间保护力量的增强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参与到动物保护事业中。

他们通过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保护行动、捐款捐物等方式,为动物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尽管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

部分地方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

我国动物保护在教育普及方面还存在不足。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大法制保护力度,提高执法力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护能力;加强对公众的动物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保护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环保民间组织_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力军

环保民间组织_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力军

一、环保民间组织概述环保民间组织在国外被称做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

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定义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

随着环保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ENGO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继政府、企业之后最重要的第三方环保力量,日益成为一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起步较西方以及亚洲其他国家来说要晚得多。

20世纪60年代《寂静的春天》发表之后,许多国家的环保志愿者就开始了旨在保护生命健康的各种环境运动;而中国直到1972年以前,无论官方还是民间,环境保护的意识都不够明显。

1978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这是第一家由政府部门发起的环保民间组织。

1994年,“自然之友”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民间发起的环保民间组织,是迄今中国最为著名的ENGO之一。

1996年,北京地球村成范》以及《绿色社区指导手册》《绿色之声环保歌曲集》和环境教育培训的系列光盘,对宣传绿色理念、促进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然之友”的绿色希望行动、自然讲堂等,都对推进环境保护、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科学性。

在环保组织的活动中,善于运用科学语言、科学力量会为环保民间组织活动的展开增分不少,在26度空调行动、圆明园防渗工程等案例中,科学性都是ENGO环保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而当前中国的ENGO 所紧缺的也正是具备专业知识的科学人才。

中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和开放性,尽管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环保民间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将会越来越多地在公共环境问题上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性文明作为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和环保民间组织——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力军立,成为中国民间环保的又一支重要力量。

尽管起步晚、发展慢,但中国的民间环保事业在不断地蓬勃发展。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截至2008年10月,中国各类民间环保组织超过3500家,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

保护濒危动物的措施

保护濒危动物的措施

保护濒危动物的措施
濒危动物是生物多样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遭遇
人类活动、自然灾害等威胁,使得它们面临极高的灭绝风险。

为了保
护这些珍稀、独特的生物资源,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它们
不受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

一、建立保护区
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等措施,划定
特定范围内的空间来保护濒危动物和它们所生活的环境。

政府和民间
组织可以合作,注重生态保护,加强监督,确保这些地区能够得到良
好的保护。

二、保护栖息地
不同的动物在不同的栖息地中繁衍生息,栖息地的破坏往往是造
成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保护濒危动物,就必须保护它
们的栖息地。

保护栖息地,就是保护了动物的食物、住所和繁殖场所。

三、加强法律保护
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有有关野生动物、濒危物种的法
律法规,但实际上许多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
行这些法律,注重源头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和监管力度,以保证野生
动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四、加强教育宣传
普及野生动物的知识,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保护意识,才能让更多的人关注、关心、支持野生动物的保护事业。

例如,通过教育、科学研究、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传递保护濒危动物的重要性,倡导人们与动物和谐相处,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动物的共识意识。

总之,在保护濒危动物的路上,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

加强措施,多方合作,不断提高保护意识,也为我们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卫生提供了巨大的保护。

让我们更加珍视和保护野生动物,让它们在人类的陪伴下生长茁壮,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架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架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架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非盈利组织,致力于保护和维护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物种和栖息地。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断侵蚀和破坏,野生动物正面临着惊人的生存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于某年成立,并积极参与各种保护活动。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架构、历史背景、工作范围以及其成就、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多个部门和工作组,每个部门和工作组都承担着特定的任务和职责。

协会的领导层由董事会主持,董事会成员负责制定协会的战略和政策,并监督组织的运营。

另外,协会的执行团队由一位执行董事和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组成,他们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还设有野生动物研究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义工服务部门等多个部门,以确保所有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范围广泛而多样化。

首先,他们通过开展各类研究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态学、行为和保护需求进行深入研究,为制定科学的保护策略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协会积极推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通过倡导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保护物种的繁衍和栖息地的完整性。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还与相关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保育教育和动物福利倡导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虽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保护资金的不足,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资金一直是一个紧缺资源。

另外,非法狩猎、栖息地破坏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了威胁,需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一步加大努力来解决这些问题。

未来,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以期取得更大的保护效果。

总之,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保护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保护使命。

通过组织架构的合理设置和多样化的工作范围,协会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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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作者:于凤琴
来源:《中国周刊》2018年第02期
NGO担负着在一线保护野生动物、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生态文明等多项重要责任,是当前国家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推动生态文明积极向上和提高全民族生态道德水平,让政府与社会、人类与自然向有机和谐方向发展,NGO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以保护野生动物为主旨还是以环境保护为己任,民间组织大都会受到自身能力、管理水平、资金不足以及相关部门对NGO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的制约,不少保护野生动物的民间组织面临着生存难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向社会筹款也就成了民间组织的必由之路,此时,如何经得起金钱的考验,在缺少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拷问民间组织的“良心”也成了比较敏感的话题。

这时,民间组织也有了分化,有的民间组织将生存问题转嫁到用社会资源来支撑;有的民间组织则是靠团队内部力量来支撑。

这两种形式没有谁对谁错,只是存在形式和发展路径不同。

从事民间保护的人也要生存,也要养家糊口,这一点无可厚非。

但使用了社会资源就要被社会所监督,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

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监督机制,已有的管理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社会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缺乏信任的原因之一。

保护野生动物,为民众提供生态安全,首先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在中国,无论是保护野生动物还是维护生态安全,都是非常沉重的话题。

从第一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多年,这30年当中,杀戮、贩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事,一天也没停止过。

特别是近些年,虽然媒体在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采访中,我们可以听到从上至下高度吻合的表态:“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打击盗猎野生动物”。

可事实上却是“你说你的”“我干我的”。

鄱阳湖的小天鹅由15年前的十几万只,到现在的不足两万只;雀行目小鸟黄胸鸦由过去鸟浪翻飞、不计其数,到现在被吃成国际濒危;穿山甲、巨蜥和一些龟鳖爬行动物,在野外已经再难觅踪影。

这些事实告诉人们,我国的野生动物生存形势极其严峻,有些物种正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在快速灭绝。

寻其原因,不是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不了野生动物,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缺位。

近些年,随着全国“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奖”的设立与宣传,民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民众自发救助野生动物的事,也频频见诸媒体。

但所救助的野生动物送到相关部门后都去了哪里?老百姓没有知情权。

例如:2009年一民间组织在鄱阳湖与当地村民相继救下32只和8只小天鹅。

后来,这些小天鹅被送到主管部门——江西省林业厅后便不知去向,民间组织多次打电话询问,江西省林业厅闭口不谈,后来,在江西省分管领导的过问下,江西省林业厅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官员给出四个字“另做他用”。

江西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惜墨如金,“另做他用”也可谓言简意赅,可这四个字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却是无穷大,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众知情权的愚弄,而且对民众救助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任何一种权力,当其游离于监督之外,处于漫游状态时,则会演变出巨大的魔力。

这不仅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蔑视,也是对国家利益和民众感情的极大伤害。

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权
“装进笼子”,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民众有知情权,这对保护野生动物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情在权力机构发生,NGO社会监督功能应该在此显现。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野生动物分布广泛,生物多样性也曾经极其丰富。

在这样一个大的范围内,光靠主管部門去保护去管理野生动物,显然是不行的。

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才是最有效的途径。

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政府主管部门对NGO缺乏信任,甚至于不屑一顾或如临大敌,不愿与其合作;反过来,民间NGO对有些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执法机构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也是怨声载道。

在NGO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NGO不得不另辟蹊径——被迫通过新闻媒体,揭露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各种问题,以此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施压。

多数政府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这种作法极其反感,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这种手段,是在打脸政府官员,和政府过不去;民间组织也有怨气,他们觉得在“举报无效、执法不能”的前提下,唯一能够让社会知情、给政府施压的只有媒体。

久而久之,政府与民间组织也会结怨,有的政府官员还会产生一些消极怠工,认为你民间组织不是喜欢在媒体上“炒作”吗?随你去炒,我就是死不理你。

久而久之,社会上就出现了一种偏见,认为:NGO与政府是对立的,这种说法十分错误。

其实,政府无论在野生动物保护还是执法中,要求他们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完美,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当地方政府的权力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一部再好的法律,也会出现人为漏洞或导致腐败的。

因此,政府与NGO应是一条线上的“同旁内角”。

当政府功能对有些事不方便或是无法触及时,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应该充分显现,形成互补。

同时,当政府部门无力顾及或不便出面时,NGO就可以很好地发挥协助监督、联系群众的作用。

民间组织必定是来自民间,不具备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对一些伤害野生动物的案件及不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只能向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反映,这时,主管部门或是执法机构,对民间组织所反映的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认真执法,良好沟通,相互信任。

与政府沟通顺畅了,民间组织还能利用自己民间性、非营利性、常深入一线等优势,充当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

他们可将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民众的呼声等进行梳理,然后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统筹实施,加强保护,打击犯罪。

NGO多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深入基层、往来于民众之间的便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NGO的这些优势。

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帮助民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中之重。

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公众意识还相对薄弱,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同时,很多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还认识不足。

这些基础性的民众宣传教育和知识性的科普工作,由NGO来实施,更为简洁和接地气。

当人们知道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又了解了伤害野生动物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付出的代价,就对法律有了几分敬畏,对生命也自然而然有了尊重与敬畏。

2013年,山东济宁民众发现本地的一个私人养殖场内有多只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便立即向森林公安举报。

森林公
安到达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但接下来对物种的鉴定、犯罪程度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是NGO的动物学、生态学、法律学专家联袂出手,向政府及执法机构提供援助,使这个建国以来的最大伤鸟案得以破获。

曾被央视树为正面典型“赶着飞鸟去赚钱”的“鸟王”刘武等人,在法网中原形毕露,获刑13年6个月,其他同案犯也均获法律制裁。

这起典型的政府与NGO合作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很好的反响。

这样的合作多了,民众的自然保护意识会不断地提高,结果自然是保护成果的不断显现,在这种合作中,最受益的当然是我们的保护主体——野生动物了。

省维西滇金丝猴保护协会名誉会长,北京绿野方舟团队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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