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明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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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元三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明清时期,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并达到了顶峰。

明朝在继承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明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明律例》等,其中《大明律》是明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

《大明律》共分为三十卷,四百六十一条,对明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律文件将刑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此外,《大明律》还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

清朝在继承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清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共分为三十卷,四百三十一条,对清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重刑主义”和“礼法合一”两种。

重刑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礼法合一则强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纲常。

二、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案件。

其中,刑部负责审判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案件,都察院负责监督审判过程。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厂卫”等特务机构,对政治犯和反对派进行镇压。

清朝的司法制度则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清朝设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最高审判机关和地方审判机关等。

同时,清朝还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包括御史台和理藩院等。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满洲八旗”制度,将八旗兵丁驻扎在各地,对当地进行军事统治,并设立了军事法庭等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在诉讼程序方面,明清时期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最完备、最严密的法律体系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为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演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共有五级,分别为:律、令、格、敕、诏。

其中律是最高法律,一般在皇帝制定的赐书律或考试律后,逐步发展完善而成。

令是明清时期的中级法律,一般是皇帝为行政管理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格是对律、令下达的具体指示,如针对某个地区或某种犯罪行为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敕是皇帝直接下的命令,一般要求特定行为或釆取特定措施。

诏是公布重大事件或法律制度的公告。

这五级法律制度构成了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为完整的表现。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特点,即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一种选拔官员的体系。

科举制度分为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四级,选拔官员的范围逐级递进,最终由皇帝评议决定。

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的选拔评价更加公正客观,加强了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明清时期的刑律明清时期的刑律是中国古代严格刑事法律的代表,也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治罪有序”的体现。

明清时期的刑律制度从律、令、格、敕、诏五级被分为一系列条款、强制措施、处罚规定等,治罪标准和审判程序十分严密。

明清时期的刑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刑律,即在特定情况下官员可以依法判决;另一种是民间刑律,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民间斗争、非法行为等行为所制定的治罪措施。

民间刑律的实施有时具有暴力性和制度性的特点,例如“裹脚赤脚夫”、“杀人放火者”等等,这些治罪措施通常会在村庄集体运作的表决过程中确定。

在官方的刑律中,律例最为严格,仅次于律例的就是大明饷法和大清刑律。

大明饷法是明代的税法,规定了官员和民众的税收标准。

而大清刑律是清朝的刑法,赋予了权力机构以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定、审判和实施程序和措施。

总结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化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新定义司法权力明代时期,司法权力由地方官员行使,他们被赋予了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明代实行的六科制度,即刑、吏、户、礼、兵、刑六个科卿分别管理刑名、举荐、户部、儒官、军事和律法。

这一制度强调了行政和司法的分离,为明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而清代则建立了以刑部为核心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形成了清代司法权力的新格局。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明代,明太祖朱棣颁布了《大明律》以取代一切散文法律,并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

该《大明律》规定了六百余条法律条文,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法典之一、在清代,则制定了乾隆律例和光绪修正律例等一系列法律,为清代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

三、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在审判流程方面,明代实行了“融合”制度,即控辩、公审和私讯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公开辩论,同时也允许私讯,即审判官单独询问被告或他人作证。

清代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流程,明文规定了审讯的程序和方式,例如规定审理犯罪案件必须进行起诉、讯问、辩论、审讯、判决等程序。

四、独立司法和宽刑思想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出现了较为独立的思想和重刑和宽刑的矛盾。

明代的刑名学派主张重刑,认为刑罚应当严厉,并以快速执行的方法来震慑罪犯。

而清代则出现了推行宽刑思想的学派,如德宪学派,提倡人道主义,主张在审判中要考虑到被告的背景及情况,尽量减轻刑罚。

五、刑罚的明代实行了决狱制度,即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必须由皇帝亲自决定。

这一制度减少了官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清代时期,推行了总刑并简化了原有的刑罚体系。

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罪责的措施,如减轻刑罚、遣散流放等。

这一刑罚符合宽刑思想的理念,也使得司法制度更加人性化。

六、宪政思想的影响明清时期,西方宪政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西方宪政思想主张权力分割、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这些思想在明清时期虽然未能完全实现,但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清时期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明清时期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大明律 30卷 460条 卷 条 钦定律诰》 条 附《钦定律诰》147条
制定《明大诰》 制定《明大诰》,“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 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 诰三编》 御制大诰武臣》 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 制定《大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 制定《大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 ①弘治 明会典 180卷 (明孝宗弘治十年至十 180卷 五年,明武宗正德年间重校刊行) 五年,明武宗正德年间重校刊行) 228卷 ②万历 明会典 228卷(明神宗万历四年至十 五年, 重修会典》 题为申时行等撰) 五年,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
二、法律制度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明清史专题
政治、 政治、法律与选官制度
范蕾蕾
一、政治制度
中央机构 地方机构
(一)中央机构 明代对中央机构的改革
(1)废中书省和丞相,权分六部 )废中书省和丞相, 皇帝






洪武十五年,设文渊阁、武英殿、文华殿等殿阁大学士。 洪武十五年,设文渊阁、武英殿、文华殿等殿阁大学士。 永乐年间,发展成较为正规的内阁制度。 永乐年间,发展成较为正规的内阁制度。
明代以前
洪武时期
仁宣以后
司礼监 皇帝 宰相 六部
宰相权力在明代的分解 —— 王天有
内阁 六部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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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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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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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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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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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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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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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法律与司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就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进行探讨。

一、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明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条、格等法律文书,以明朝正德年间颁布的《大明律》为基础,对封建礼教和吏治等进行规范。

明代法律以严明的刑罚制度为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明代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组成。

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分别负责刑事诉讼、审判和监察等工作。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公诉、辨饰、定讼和执法等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人员主要包括御史、都察院和刑部的官员,他们负责监察和审判工作。

在实践中,明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干预过度,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法律的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清代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又有所改革和完善。

清代法律更加重视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采纳了一些外国法律制度的经验。

清代的司法制度相对于明代有了一些变化和发展。

清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六部和三法司,负责吏治和审判工作。

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化,包括公诉、辩饰和审判等程序。

在清代,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培养机制也有所改进,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明。

其次,清朝的法律仍然保留了严酷的刑罚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较为不足。

同时,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和融入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结: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明代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但法律执行存在问题;清代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但仍有待改进。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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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
开矿。 (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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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清的司法制度
“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 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 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 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九卿会审”: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 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 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 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审判制度:秋审、朝审、热审

[历史人物]






2、康熙:注重立法 《刑部现行则例》 《中枢政考》 《督捕则例》 《康熙会典》 《理藩院则例》
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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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
郭桓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 四大案之一。郭桓是户部侍郎,在任期 间,利用职权与地方官勾结,贪污浙西 秋粮等。洪武十八年(1385)郭桓贪污案 发,朱元璋亲自参与审判。经查实,此 案的赃款折合精迷共达二千四百万石, 属情节严重的大案。结果郭桓及六部左 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均被处死,追回赃款 七百万石。连坐入狱者达数万人。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治乱世用重典”
(二)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
现 1、制定《大明律》, 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2、制定《明大诰》, 从严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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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 现 1、重惩赃吏的制度 2、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 3、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四)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上的体 现 1、规定廷杖制度,惩办官吏 2、规定厂卫制度,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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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
政策。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 级制度。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 阶级关系的变化。 (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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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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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二、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 “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 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 (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 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 为。 "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 等处刑。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 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中国法制史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太祖 朱元璋像
1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 1.《大明律》的制定情况。 2.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 到《大清律例》。 3.清朝各部院则例及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 二、领会 1.明朝重典惩治“奸顽”的具体法律规定。 2.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特点?其变化 的原因是什么? 3.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5)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6
三、清朝法律制度概述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1、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适应 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 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二)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1、九卿会审。2、秋审、3、朝审。 (三)实行思想高压与文字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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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名词] 《清会典》、六科给事中、“文字 狱”、九卿会审、秋审 [法典] 《大明律》 《明大诰》 《大清律例》
前门街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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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历史人物] 1、朱元璋:主张治乱世用重刑。 修订律令,刑用重典。 严禁臣下结党和 内外官交结。 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朱元璋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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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蓝狱”。 发生在洪武二十二年(1393)。蓝玉, 定远(今属安徽)人,早年随朱元璋起 兵,勇敢善战,功绩显赫。曾参加伐蜀、 北征、讨西番、平云南之战。洪武二十 年(1387)任大将军,二十年封凉国公。 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唐代李 靖。但蓝玉却恃功骄横,夺占民田,多 行不法行为。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告 其谋反,结果被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 万五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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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一、明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法律制 度的影响 二、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三、清朝法律制度概述 四、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五、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六、明清的司法制度 本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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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 案之一。明初,每年布政司、各府州县官吏 前往户部核对钱粮、军需供给等事,因路途 遥远,往往带着事先开好的空印文书(即加 盖印章的空白公文),以备急用。此事习以 为常。但是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朱 元璋知道此事后大怒,怀疑其中有弊,责令 严查空印案。凡是与此案有关的部门及地方 官员(正职)一律处以死刑,助理官员(副 职)处以杖一百,戍边。受牵连者达万人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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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胡狱”。发生 在洪武年间。胡惟庸,定远(今属安徽)人, 早年跟随朱元璋起兵,后历任主簿、知县、 通判等官。洪武三年(1370)升至中书省参 知政事,六至十三年间任丞相。其间权倾朝 野,专权结党。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 祖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 十九年与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罪 追杀其余党,连坐被诛者达三万余人。朱元 璋还乘机废除中书省制度,罢除丞相官职, 直接统领六部。
2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三、掌握 1.《大明律》体例上的变化及其与唐律比较 内容有哪些变化 2.《明大诰》与明例的制定及其作用。 3.《大明会典》的性质。 4.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及严惩贪 官污吏。 5.清律的主要特点。 6.明清司法、监察机关的变化。 7.明清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3
一、明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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