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文号】办保函[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保函〔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厅):2013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新规定。
近期,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3]18号),实施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
为配合各项新制度和新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现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工作(一)自2014年2月15日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开始实行网络报送制度。
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涉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的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按正常程序报送请示件及技术文件纸质文本的同时,需通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提交相应技术文件电子文本。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接收技术文件纸质文本,全部改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提交技术文件电子文本。
6月1日前,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报审仍按正常程序报送纸质文本,网络报审系统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2014年度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按《关于改进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982号)规定程序审批,待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研发完成后,实行网络报审。
国家文物局关于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4.18•【文号】文物保函[2012]679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679号)云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给予编制水目寺塔及水目山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2]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水目寺塔的名称及简介,将该保护规划名称改为“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并进一步核对文物本体构成。
(二)深化文物现状评估、自然灾害评估以及病害评估,重视塔身壁画病害评估,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通过调整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四)重视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五)强化展示利用和管理等规划内容,将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旅游开发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水目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江苏文物局

附件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
编制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2.项目概况
注:组群建筑,分项名称应具体到每个单体建筑;包含项目较多的遗址,分项名称应具体到每个遗址点的每个保护项目。
表格可根据填报内容自行增加。
5.项目实施计划
6.经费估算(万元)
7. 图纸:图纸应清晰,标注清楚,包括位置图、总平面图及工程对象图,如有
其他相关图纸可另附。
1)位置图,应标识工程对象的地理位置;
2)总平面图,应标识申请立项的工程和已完成的保护工程区域、位置,并与保护沿革相一致,石窟寺需附总立面图;
3)工程对象图,应标识工程对象现状及规模。
4)其他相关图纸
8. 照片:照片应清晰,标注名称、拍摄时间,并配以简要说明,包括整体风貌
照片、工程对象照片和病害照片。
1)整体风貌照片应能反映工程对象与周边文物及环境的关系。
2)工程对象照片应能反映保护(防护)对象的基本状况、价值和安全风险。
3)病害照片应能详细反映保护(防护)对象的问题、病害类型、破坏形式、损伤程度等。
9.已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中相关的内容和图纸。
10、其他相关试验、检测、监测报告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项目概况 (9)7.经费 (10)8.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立项范围 (13)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5)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范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精编WORD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 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 项目概况 (9)7. 经费 (10)8. 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 立项范围 (13)2 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 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4 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6)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 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为基础,简要描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
重点包括:历史沿革文物构成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概述使用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可以选取代表规划对象主要特征的图片,配合说明。
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内容指标解释分值权重工程立项、方案审批的规范性(6 分)是否按程序上报,并通过审批申报是否按照方案审批要求进行修改完审批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分)善,是否核准(8 分)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1 分)方案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手续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签合相关规定(如进行了招投标工作,(2 分)订情况( 2 分)应说明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要求 6 分,不符合要求0 分符合要求 1 分,不符合要求0 分符合要求 1 分,不符合要求0 分合规2分,不合规0分工程程序管理(40 分)工程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1 分)工程是否办理开工许可(备案)手续办理1分,未办理0分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洽商、设合格2分,技术服务( 2 分)基本合格 1分,计变更等是否规范、及时,衔接到位不合格 0分是否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工程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可合格 2-4分,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4 分)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实行动态基本合格 1分,管理,是否及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不合格 0分整;是否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人员到岗情况( 4 分)业主、施工、监理相关人员是否到位、到场并履职 4 分,是否认真履职不到场或不认真履职0 分工程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合格2分,组织文物防护措施( 2 分)和效果;文物构件及附属文物的保存不合格 0分管理防护措施是否到位(25 分)施工期间文物及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和效果;是否制定了安全制度,是合格 1-3 分,安全教育及措施( 3 分)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监管是否到不合格 0分位;安全用火用电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隐患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合格 4-5 分,施工现场管理( 5 分)场材料堆放、制度标牌设置等现场管基本合格 1-3 分理及文明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 0分是否编制了监理大纲,监理大纲是否科学、全面,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对合格 3-4 分,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是否执行旁站监监理工作( 4 分)基本合格 1-2 分,理;是否对材料、构件及见证取样等不合格 0分进行审查;是否参与阶段性验收、分部分项质量签认;阶段性是否组织了阶段性验收;勘察设计、符合要求 5分,验收阶段性验收情况( 5 分)监理、业主单位是否出具验收意见;基本符合要求 1-4 分,情况验收结论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0 分(5 分)工程按批准的方案施工情况( 5 分)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符合要求 1-5 分,效果不符合要求0 分效果(18 分)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 3 分)是否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和质量外部观感效果( 1 分)外部观感如何(45 分)传统工艺、做法( 4 分)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执行新技术、新材料( 1 分)前期试验情况,实际效果如何方案实施效果的科学性评价方案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保护(4 分)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何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 7 分)施工材料、构件的试验、检测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工程质量情况( 7 分)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27 分)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7 分)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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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文本(试行)编号: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文本 (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项目概况 (9)7.经费 (10)8.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立项围 (13)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6)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围立项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
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3.1编号立项报告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编写。
编号由年度代码、中华人民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和立项报告流水号组成(见对照表)。
示例:文物保护规划名称: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规划编号:2014-14-3-001附:对照表中华人民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对照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对照表3.2立项报告名称规划对象名称按照国务院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填写。
括号选择本立项是修编还是新编,删除不正确的选项。
立项报告名称举例: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4.1.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公布批次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使用的名称和公布的批次。
4.1.2文物保护单位年代是指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认定的年代。
4.1.3所在地是指申报文物保护规划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坐落的地点,应以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所规定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填写。
4.1.4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如立项规划仅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一区段,需要在本栏简介开头明确说明,并需要在必要性、可行性等部分充分说明划分区段编制规划的理由和依据。
整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介绍应更简明扼要,重点介绍本区段的特征。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4.2.1管理和使用单位是指直接使用管理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名称。
如为多方使用管理的,须将使用管理方列全。
4.2.2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使用管理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
如为多方使用管理的,须将各家上级单位列全。
4.2.3现行保护规划有无以是否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为判断标准。
4.2.4保护规划有效年限如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则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批文显示规划有效年限为准。
否则以国家文物局批复的规划最终成果中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2.5保护区划基本情况介绍此栏应附现行保护区划图,并补充说明现行保护区划的围及面积、保护区划管理执行状况及效果。
4.2.6保护管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是指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的勘察、测绘、考古、保护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组织等相关工作情况简述。
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3.1重点描述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区划、保护(本体和环境)、管理、展示利用、基础设施、防灾、考古、科研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其危害。
其中具体各方面举例如下:1)保护区划方面:现行保护区划问题及保护区划执行问题,现状周边环境对文物安全的影响,周边环境协调性和发展建设威胁等。
2)保护方面: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现存已有各类工程对真实性的干扰情况;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体验文物价值的历史环境受现状的干扰影响。
3)基础设施方面:安全风险的类型、现有危害,设防紧迫程度;日常维护和展示所需基础设施方面问题等。
4)管理方面: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问题(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条件、管理技能与人才队伍问题等。
5)展示利用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现状在文物价值展示阐释、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上存在的问题,开放容量问题、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问题、展示设施的使用问题等。
建议结合图纸和照片对主要问题进行直观的描述。
4.3.2如申请立项的规划为修编,须在此栏说明现有规划在实施中的问题,论述本次修编的必要性。
4.4紧迫性阐述文物所面临的开发、建设、旅游、发展方面的压力,突出迫切性。
4.5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4.5.1规划围可分为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
通常,规划重点区域对应于遗存分布围或保护围;规划一般区域对应于外围环境或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等1。
4.5.2应分别说明拟定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的围、面积(及其中1参考2013年12月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中关于保护规划编制费明细计算中,将规划范围分为核心的“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计算方法,并依据实际情况可有所调整扩充。
城市建成区的面积),以及该围确定的依据。
与现有已公布的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比较,说明异同。
如有调整,详细解释与现有公布围不同的原因。
4.5.3在此栏应以标明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或航拍图为底图(建议同时提供现状地形图和卫星图),明确标示现有已公布的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和本项目拟定的规划围。
本栏文字描述的规划围应与图纸中完全一致。
4.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4.6.1基础工作描述本部分的目的:主要说明现有基础工作是否足够支撑规划工作的开展,哪些欠缺的资料还需要在规划工作开展前及时补充。
本部分的要求:必要的基础图纸齐全,遗存分布围和遗存容掌握清晰(尤其针对考古遗址和村镇等建筑群类型)。
本部分的容:针对申报立项的项目规划性质和目的,梳理规划必要的资料依据。
提供拟立项保护对象已有的基础资料清单,并提供欠缺资料清单。
编制保护规划需搜集、研究的基础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容:1)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个时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2)历史文献资料和相关的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应由专业部门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3)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4)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监测记录。
5)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图文资料。
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当前的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7)文物展示、服务设施情况,历年游客人数与收费统计等。
8)机构、经费、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9)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1)、3)、5)和相关规划文件为必要条件。
本处列出的重要已有工作基础资料容,建议整理并附具体资料在申请表附件中。
4.6.2如拟立项保护单位为古遗址,建议在基础工作描述中能够说明考古研究对其围认知程度如何,是否能够基本明确遗址分布围或可能分布围。
4.6.3保障条件简述地方政府为申请立项的规划项目提供的相关政策条件、资金支持,管理机构、人员条件和现场配合条件。
上位规划中的相关规定也应作为重要的保障条件。
4.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由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协调,提供规划区域现行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便更清晰准确地阐明保护单位现状和未来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条件和可行性。
4.8项目概况工作容及重点一栏应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分析的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设定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应从规划文本框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在各标题下简要展开说明规划工作重点容。
各标题容建议包括:一、规划文本(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包含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五)保护措施(包含文物本体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专项保护工程其他工程规划、灾害防御措施等容)(六)历史环境保护规划(大型考古遗址明确遗址格局,区域整体景观环境控制要求等)(七)相关专项规划(包含环境治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改善规划、生态保护要求等容)(八)展示规划(包含展示原则、目标和开放方式,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功能分区和展示使用要求,展示布局和展示路线,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策划等容。
如须在规划围建设项目,应说明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九)管理规划(包含管理模式以及相适宜的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管理机构的责权围与日常工作容,日常养护和监测容,管理规章制定要求,宣传教育计划,社区参与计划等)(十)规划分期、实施重点(十一)投资估算(十二)附则二、规划图纸目录(一)区位图(二)环境图(三)现状图(四)评估图(五)保护规划总图(六)保护区划图(七)保护措施图(八)环境规划图(九)展示规划图(十)管理规划图(十一)道路交通规划图(十二)用地功能规划图(十三)基础设施规划图(十四)分期规划图(十五)工程方案图(十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规划图纸。
工作容及重点一栏还应补充说明在规划及其前期的工作过程中,是否需要其他领域的协助合作。
4.9经费4.9.1经费估算应根据工作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