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补充协议(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出租方:******承租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削减纠纷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有下列状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担当:1、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车损,如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损;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3、承租方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证者驾驶。
4、承租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5、出险后不报案、隐蔽真实状况24小时内部通知出租方的。
6、消失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7、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承租方没有按商定的时间归还出租方的车辆,承租方应按所超时间交付双倍租金。
三、车辆交付承租方以后,我公司按合同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承租方取得联系的,不论承租合同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租车,按诈骗行为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承租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所发生的扣分、罚款,由承租方担当,租赁方可帮助办理。
五、以上条款为租赁合同的有效副本,与《汽车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汽车租赁补充协议(第二篇)汽车租赁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xxxx-xx-xx关于以下参与方签署的原汽车租赁协议(以下称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称为“补充协议”),特此达成一致:参与方:甲方:(租赁公司名称)地址:(租赁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租赁公司联系方式)乙方:(租车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租车人地址)联系方式:(租车人联系方式)根据原协议第x条第x款的规定,双方同意进行如下补充/修改:1. 租车人将租赁期限延长xx天/月,新的租赁结束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 排查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标志、安全通道等方面的隐患。
排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
2. 隐患报告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制定应急措施,予以隔离、封存或停用,并通知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安全。
3. 隐患整改
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后,要重新进行验收,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的修复。
4. 隐患追溯
对于造成生产事故的隐患,必须进行追溯,查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改善生产环境,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共同维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缺陷。
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级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领导机构第三条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
组长: (主要负责人)成员:(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员工等应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涵盖公司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第五条机构与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2 本规定适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管与督查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承担、谁造成、谁承担、谁检查、谁签字、谁承担”。
、本单位实行行政与专业主管承担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承担人与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承担。
承担设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逐级设立起从主要承担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
6分本单位单位,承担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承担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同时, 承担配合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本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与督查管理。
本单位各级管理层,承担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实施本规定。
二、隐患排查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每
个环节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2.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记录整改情况,
并建立台账,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3.针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隐患排查频次,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
三、隐患治理
1.针对隐患整改,企业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
任人,并落实到位。
2.对于紧急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3.经过整改的隐患要进行复查确认,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管理规定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隐患排查记录、整
改台账、复查确认记录等。
2.提倡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整
改、复查的全过程管理。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处罚规定
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企业应当按规定尽快建立起相关制度。
2.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各企业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
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隐患排查责任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障职工安全的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职工应当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排查方法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2.隐患排查应当按照层级分级分类,确保每个环节的隐患都能得到检查与整改。
3.隐患排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台账审核、设备检测、职工访谈等方式进行。
4.排查工作要注重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控,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科学分类和优先整改。
四、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隐患:包括设备设施的老化、磨损、故障、漏电等问题。
2.操作工艺隐患:包括操作工艺的不规范、缺乏标识、引起危险的工作程序等问题。
3.物料管理隐患:包括物料的存储、堆放、运输等环节存在的火灾、爆炸、中毒等隐患。
4.人员行为隐患:包括人员行为不规范、个人防护设施不全、操作疏忽等问题。
5.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
五、隐患治理措施1.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4.治理措施的实施要注意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六、隐患排查记录1.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对每次隐患排查进行详细记录。
2.记录应包括排查日期、排查内容、发现的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3.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作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督查和考核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对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4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按照“全员参与、科学有序、以问题为导向、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与日常安全与环境监管相结合,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发现、登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制定具体排查方案,明确排查内容、方法和要求,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排查工作。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暗访式排查和矛盾问题排查,对存在隐蔽性、难以检查的安全隐患进行暗访,对已经发生的矛盾问题进行调查排查。
第三章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确保安全隐患排除。
第十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应当区分优先级,按照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的顺序进行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措施和要求,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和避免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定期进行整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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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