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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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218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处理陈粮及陈化粮的政策规定,确保全省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稳妥、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9〕166号)确定的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粮改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陈粮及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责权划分的原则,我省各级、各类陈粮及陈化粮的处理,实行“谁的粮、谁清理、谁核实、谁处理、谁承担补贴”的方针,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质量鉴定,二、审定数量,三、安排计划销售处理,四、分清责任、分别落实和承担差价损失。
1.中央储备粮中的陈粮及陈化粮处理由省粮食局按中央规定申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后进行。
2.省级储备及用于全省总量平衡的陈粮及陈化粮,根据清查和鉴定结果,由省政府责成省级有关部门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处理。
3.地县负责清理核实各自储备的陈粮及陈化粮,可参照省级储备粮油的清理办法(云计市场〔1999〕730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负责处理。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的报告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的报告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罚法的通知》〔*粮考核办发[2022]5号〕要求,现将我州年度贯彻执行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自查如下: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方法》,我州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并以州人民政府西政发[2022]23号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方法的通知》安排部署我州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有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一〕开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在根本农田建设和开展粮食生产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根本农田保护条例》,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我州耕地保护面积总体稳定,2022年全州耕地保护面积为258万亩,2007年为258万亩。
2、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使粮食的播种面积和产量根本保持稳定。
我州2022年的粮食播种面积115.49万亩,粮食总产量33362万公斤,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与去年同期比较分别增加4.6万亩和703万公斤。
3、加大科技兴粮力度,提高我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2022年建设高产稳产农田1.1万亩,完成了省下达的高产稳产农田建设任务。
第二、扩大科技种粮面积。
2022年推广科技种粮面积358.9万亩,2007年推广科技种粮面积358.93万亩。
4、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
州人民政府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
2022年州级财政用于农业和粮食生产的资金为1145万元,2007年为899万元,同比增加246万元。
为确保我州粮食平安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根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1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生产。
自1998年省人民政府设立粮食上新台阶奖对粮食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后,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全省粮食保持了连年增产,实现了由过去长期需要省外调入到供需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
但由于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水平不高和洪旱灾害频繁发生等因素影响,粮食单产和人均占有粮食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4公斤和37.1公斤,粮食自求平衡的水平还比较低。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耕地和种粮面积减
少,粮食生产成本的上升导致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增加粮食产量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加上省内总人口和流动人口不断增长,旅游业和畜牧业等行业的发展将持续增加对粮食的需求,在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和全国粮食产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保障我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深入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原粮食上新台阶奖考核办法基础。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

(二)高稳产农田建设。未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不得分。当年建设面积完成省下达计划任务的计满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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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在粮食生产上,未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的不得分。当年推广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5分。
5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政府当年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没有投入的不得分。每投入100万元计1分,满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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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供求平衡情况。州(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粮食流通工作会议,部署粮食工作计1分;支持粮食企业采取订单生产、订单收购等方式计1分;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粮食供求基本平衡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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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的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州(市)政府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社会统计机构人员各计2分;监督检查和社会统计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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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指导,加大扭亏增盈力度,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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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计3分,若当年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增加的计满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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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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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风险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计1分;严格按照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使用计1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管理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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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标准分
自测分
考核分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指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分工,齐心协力抓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计1.5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计1.5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 定、质量不下降,粮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 分,6 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食生产稳定发展,粮 保护耕地(15 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
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
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 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 他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 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 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 12 分)
监测网络(5 分,4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断增强(40 分,30 分)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 分,2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 分,3 分)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 分,3 分)
农业部 统计局 农业部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 种大县建设(5 分,4 分) 提高粮食生产能 力(25 分,18 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之一。
而粮食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方面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考核指标1. 粮食产量以粮食年产量为主要考核指标,设立相应的年度产量目标,对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目标完成情况达到以下标准,得到相应考核分数:•超额完成(超过目标20%以上):得到10分•目标完成(在目标范围内):得到8分•基本完成(低于目标10%以内):得到6分•未完成目标:得到0分2. 粮食品质以粮食品质为考核指标,根据粮食储备、粮食加工等方面的品质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指标,设立相应的分值,对于品质达标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分值:•优秀:得到10分•良好:得到8分•合格:得到6分•不合格:得到0分对于品质的不合格,必须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格要求,否则将按照下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扣分。
并且加大品质不合格情况下的罚款力度。
3. 粮食流通以粮食流通为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指标及考核标准,考核单位应该落实从粮食收储、流通、销售等方面的环节入手,综合测评运输、收购、销售等方面情况,如流通有下列情况,得到以下得分:•流通顺畅:得到10分•流通基本顺畅:得到8分•流通不畅:得到6分•不能流通:得到0分4. 粮食安全以粮食安全为考核指标,建立相应指标,侧重于落实粮食安全的保障措施,督促各级部门按照粮食安全的要求来进行操作,如安全遵守相应标准,得到相应分数:•安全内容在85分以上:得到10分•安全内容在80-85分之间:得到8分•安全内容在60-80分之间:得到6分•安全内容在60分以下:得到0分奖惩办法为了鼓励粮食行政首长和相关部门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同时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的顺利进行,建立相应的奖惩办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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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4]159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方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省进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的要紧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考核机构成立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小组),省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助理李磊兼任,副组长由尹建业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进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要紧负责人组成。
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对州、市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1.进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爱护。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差不多农田爱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爱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差不多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固。
(2)高稳产农田建设。
增加投入,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形。
(3)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
有组织、有打算地在粮食作物上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的面积。
(4)地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地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
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形。
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2.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截了当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治理使用情形。
各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治理方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畴的通知》 (云政发[2004]94号)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治理使用情形。
(2)粮食直补资金执行情形。
粮食直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
(3)良种补贴执行情形。
良种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
3.搞好粮食总量平稳,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差不多稳固。
(1)当年粮食供求平稳情形。
地点政府对本地区粮食需求、库存、价格以及相关事件的适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情形;是否支持粮食企业采取订单收购等方式开展购销业务;有无供应断档、抢购粮食情形;支持与省内外主产区建立稳固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做好本地粮食供求总量平稳,保持当地粮食价格差不多稳固,保证社会稳固情形。
(2)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形。
地点政府粮食安全进行宏观分析和推测,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及机构等情形。
(3)粮食价格指数。
大米、小麦、玉米等要紧粮食品种零售价格指数的涨跌幅度与全省总水平对比情形。
4.管好地点各级粮食储备,保证地点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要求。
(1)储备粮规模到位情形。
各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储备粮储备规模,积极筹措粮源,抓好省、州(市)各级储备粮的落实到位情形。
储备粮食到位情形以上报省粮食局的统计报表为准。
(2)储备粮治理情形。
各州(市)是否严格制度、严格治理、严格责任,适时轮换,动态治理,使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优良,治理规范,保证地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有保证。
(3)《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治理方法》贯彻情形。
各州(市)对《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治理方法》的贯彻执行情形。
5.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爱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1)《粮食流通治理条例》和我省实施方法贯彻情形。
各州(市)贯彻执行《粮食流通治理条例》和我省实施方法的情形,是否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健全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明法规、明白专业、善治理、能负责的粮食流通执法队伍,肩负起全社会粮食流通治理重任,爱护粮食流通秩序、爱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确保云南粮食安全。
(2)粮食市场治理情形。
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是否按照《粮食流通治理条例》和我省实施方法的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紧密和谐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准人、批发、零售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和治理;禁止地区封锁和地点爱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等情形。
(3)建立全社会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积极支持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搞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等差不多数据的统计是否按照《云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安排必须的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经费。
(4)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情形。
各地稳固和加强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形。
6.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情形。
政府是否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人当地国企改革总盘子;划开老账,实现当期盈利;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形。
(2)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证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形。
当地政府是否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证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情形。
(3)地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力度。
地点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资金扶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情形。
(4)解决“老账”、“老人”咨询题情形。
当地政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老账”、“老人”咨询题。
(二)对省级部门的考核1.省政府办公厅。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和谐等工作情形。
2.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总量平稳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制定粮食流通中长期进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形。
3.省财政厅。
粮食风险资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农民直截了当补贴和良种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等工作情形。
4.省农业厅。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粮食稳固进展等工作情形。
5.省粮食局。
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和谐、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履行粮食流通治理职责,依法治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督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情形,爱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等工作情形。
6.省工商行政治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情形。
7.省统计局。
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并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形。
8.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保证中央和地点各级粮食储备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粮食收购资金封闭治理的制度落实及资金使用;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等工作情形。
四、考核方法(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终止后,按照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对本州、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形进行自测和评判,填报《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表样附后),州、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白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终止后,依照职责履行情形进行白评,部门要紧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依照情形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考核领导小组依照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
(五)各州、市及省级相关部门报上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省政府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奖励。
五、奖惩方法(一)对各州、市的考核实行百分制,依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形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形分不设一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5万元;二等奖8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3万元;三等奖2名,每名奖励有关州、市政府 2万元。
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州、市政府要紧负责人进行通报批判,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二)对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省考核领导小组依照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州、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形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各奖励4万元。
不合格的,对部门要紧负责人进行通报批判,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六、奖励资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厅依照奖励等次,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州、市财政局及省级相关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七、考核期间每年1月1日一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
八、其它本方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
本方法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