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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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策模型

第四章 政策模型

(3)最优选择应具备的条件 把决策行为视为整体行为而非群体行为 决策者具有绝对理性, 决策者具有绝对理性,具有完备的知识和信 息,能穷尽备选方案并预测所有结果 决策目标单一、 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 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 好 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他政策资源的消 耗
4.对理性主义模型的批判 4.对理性主义模型的批判
第四章
政策模型
第一节 模型概述 第二节 几种重要的政策模型
第一节 模型概述
一、什么是模型 模型就是对原型的抽象与模拟。 模型就是对原型的抽象与模拟。 包括具体模型和抽象模型。 包括具体模型和抽象模型。 具体模型: 具体模型:指与原型在形态上几何相似的模 型。 抽象模型:指用语言、符号、图表、 抽象模型:指用语言、符号、图表、数字等 抽象形式反映原型内在联系和特征的模型。 抽象形式反映原型内在联系和特征的模型。
七、博弈理论:政策是竞争环境中进行的理性 七、博弈理论:政策是竞争环境中进行的理性 选择 1.内容 1.内容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他们彼此存 在利害关系, 在利害关系,其中每个人的选择都会对他人 的决定产生影响, 的决定产生影响,最终的结果领带于所有参 与者的选择。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与者的选择。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当孤立的 最优选择不存在时, 最优选择不存在时,只能根据他人的选择做 出自己最佳的决定。 出自己最佳的决定。
2.“囚犯二难选择” 2.“囚犯二难选择”
囚 徒 困 境 的 博 弈 矩 阵
不坦白 不坦白
坦白
甲:5年 年 乙:5年 年 甲:20年 年 乙:1年 年
甲:1年 年 乙:20年 年 甲:10年 年 乙:10年 年
坦白
八、团体理论:政策是团体利益的平 政策是团体利益的平 衡

第四章 政策模型及其相关理论

第四章 政策模型及其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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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优选择的具体步骤 (1)明确决策目标; (2)提出备选方案; (3)对这些方案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通过排序选择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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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者面临一个既定的问题,这一问 题同其他问题可以清楚地分别开来; (2)引导决策者做出重大决定的各种目的、 价值或各种目标是明确的,而且可以按照 其重要性依次排列; (3)决策者将所有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全部列举出来,以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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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科学研究中,模型与方法没有严 格区分的必要,许多分析方法本身也就是 不同的分析模型。 伍启元:按照政策方法划分:理性最佳决 策模型、非理性主义的决策模型、有限理 性决策模型和综合决策模型、政策协调的 决策模型、渐进决策模型、个人判断与集 体决策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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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者运用一系列的科学方法对每一个方案进行 评估,并预测出该方案执行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决策者将每一个备选方案进行一一对比,并按优 劣排出先后顺序; (6)决策者正确地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目的、 价值或目标的那个方案。
开发 全部 备选 方案 预测、 估计、 比较 方案 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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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评述 世界是复杂的,理解这种复杂性,有必要对其 进行简化,因此我们构建了模型。 模型来源于人类的经验,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 一种认识方式,是人们理论知识、价值观念和个人 信仰的综合体现。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1.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2.(市场原则)可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

3.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4.新中国成立的五十多年中,公有住宅总量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过程。

5.(20世纪初)美国成立了第一个行业协会芝加哥建筑管理人协会。

6.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

7.(1994年3月21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8.第二章9.(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管理的基础。

10.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是(有偿服务)。

11.一级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每日一次)巡查小区单元门、楼梯道以及门窗、玻璃等状况。

12.物业服务的原则是(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13.《价格法》对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4.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存在弊端是(1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2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的选择权3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4政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

15.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16.物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物业管理事项2物业服务质量3物业服务费用4双方的权利义务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6物业管理用房7合同期限8违约责任)17.物业收费的形式为(包干制或酬金制)18.《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9.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20.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第二节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
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1.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

《办法》还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实行登记制度。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_(增加)第四章_2012年版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_(增加)第四章_2012年版

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
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是( )
A:所有权
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C:共同所有权
D:共同管理权
答案:A
解析: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 )
A: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B: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C: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的共有权
D: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答案:A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3、下面关于《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基本制度知识点总结

基本制度知识点总结

基本制度知识点总结一、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权力组织和权力运行方式的总称,包括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权力的制约等。

1.制度的性质政治制度是由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性和社会性。

政治制度制度对权力的获取、行使具有规范性,是一个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2.政治权力的来源政治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传统、宗教、家族等因素赋予的权力,另一种是由公民通过选举和议会形式等程序所形成的合法政治权力。

3.政治权力的性质政治权力的性质是指政治权力的特征和属性,主要包括政治权力的性质、目的和作用。

政治权力的性质是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它决定了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4.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包括单一制和联邦制、议会制和总统制等,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政治制度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5.政治权力的制约政治权力的制约是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包括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两个方面。

内部制衡是指政治权力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外部制衡是指政治权力与社会其他力量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包括法律的内容、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

1.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它们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形式,它包括国家法、地方法、部门法、国际法等各种形式。

3.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则在时空上的适用范围,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等适用范围。

4.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的总称,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三、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安排,包括经济的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资源配置和分配等方面。

1.经济的组织形式经济的组织形式包括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混合经济等各种形式,不同国家和时期的经济制度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四章政策模型及其相关理论

第四章政策模型及其相关理论
• 政府制度赋予了公共政策三个明显特征: • 1、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 2、公共政策的普遍性 • 3、公共政策的强迫性 • 制度研究侧重于政府机构中那些涉及政策过程的组织和政治行为
人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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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制度实际上是个人和团体行为的结构模式,对公共政策内容 的影响主要为:
• (1)可能有利于某些政策的形成与实施,不利于另一些政策的 形成与实施
• 指导调查与研究——指涉现实生活中能够被观察到、可测量、可被证实的客观现象
• 提出一定的解释——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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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几种重要的政策分析模型
• 一、传统理性模型---决策追求最优解 • 理性:通常解释为合理、有理,它与感性相对,指人从理智上控制
行为的能力。 • 理性模型起源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传统经济学理论是以经
3、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
4、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好。
5、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他政策资源的消耗。 6
最优选择的具体步骤是: 1、确定决策目标。 2、提出备选方案。 3、对这些方案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通过排序选择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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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传统理性模型存在的缺陷-“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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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意识的特征: 一致性思维:简单与复杂 有倾向性的选择信息:群体与知觉选择性 极端化的盲目情绪:群体的疯狂(非理性) 对群体的过分自信:自以为是,征服的极限 很强的群体凝聚力: “冲突”都是坏的吗?害群之马 群体成员的同质性:个人性格与团队,高校的近亲繁殖,“杂交
自经济地位较高的社会阶层。

3、从被统治的非精英阶层进人统治人的精英阶层,这个变化过程一定是缓慢且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2。

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3.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最主要特征)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4。

解放前我国城镇住房呈现的特征: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保修保养的制度。

5.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成立6。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更要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居住消费主要包括购房消费支出;家庭装饰指出、家具家电等消费支出,使用过程中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长期消费支出;房屋大中修及设施设备改造以及物业管理消费支出。

7.20世纪90年代到《条例》颁布前我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特点有:借鉴性、过渡性、针对性。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

8。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报纸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9.《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一是强调保护业主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和协商的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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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有:业主大会、业主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 条例有七章共70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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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分析(1)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分析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作用(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简要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作用(《物权法》的现实意义)(1)《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2)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又一部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

(3)《物权法》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3.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属于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如自己居住或者经营商店;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出售,有处分权利。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共有部分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

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业主没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4.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2)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 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也负有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具体内容见要点6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具体内容见要点7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分析(2)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分析6. 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致。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7. 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作法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从易于操作,减少纠纷和保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8.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3)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注:与第三章“业主大会的职责”内容重复。

9.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1)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注:与第三章“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内容重复。

10.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等。

注:与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内容重复。

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二章考点分析(3)2010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二章考点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不同物业管理阶段和不同的签约主体,现实存在两种物业服务合同。

一种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1.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重点)(1).物业管理事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一致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服务项目或履行中发生的新项目,协商一致后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物业服务质量就是约定各项具体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物业项目情况、物业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服务费用首先要明确物业服务的收费形式,实行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或者是其他收费形式。

然后根据不同收费形式明确收费标准、酬金数额或取费比例、交费时间、交费方式及结算方式等等。

(4).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泛指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需要约定的权利义务。

(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合同应当约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审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具体内容。

(6).物业管理用房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的前提条件。

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用途、产权归属等,《条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就相关内容予以细化。

(7).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因此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因此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

例如,约定违约损害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

物业服务合同除需明确以上八项内容外,还应包括当事人双方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如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免责条款约定、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2. 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包括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各种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检修记录档案,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主情况资料,是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条件,关于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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