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发〔2012〕40号附件4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教生[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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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教生[2012]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2]29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规范完善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组织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厅文件的贯彻落实,福州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从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目录中,按照“限学科、限品种、限数量”要求,经专家评议推荐福州市中小学2012-2013学年教辅材料目录已公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市教育局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供学生自愿原则购买使用。
三、规范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学校组织有购买推荐教辅材料意向学生填写新华发行集团提供的“代购申请单”。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榕教人[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2]36号)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单位)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的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
经研究决定,我市从5月17日开始开展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认定工作。
2012年秋季开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现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的范围对象及权限(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12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2、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7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3、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后,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在编在职(岗)的人员。
(二)下列情况之一,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2010-201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6、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读高等职业院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教高〔2012〕108号),经研究,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读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现将2013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中期选拔试点工作是从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学业合格的学生中选拔出部分有升学愿望的学生,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三年,毕业时颁发国家承认的五年制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毕业证书,不再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层次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经转段注册,即是高等职业院校一年级的在校学生,将按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统一管理。
二、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2013年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为:(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不含应参加而未参加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首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院校);(二)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详见附件1)。
中期选拔试点范围今后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的高等职业院校。
三、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中期选拔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为省教育厅公布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
四、参加中期选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条件完成中等职业学校第一、第二学年学业,各学科考核成绩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学生。
五、开展中期选拔的办法和时间安排(一)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情况和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试点专业和试点规模,经我厅汇总审核后下达中期选拔指导性分专业招生计划。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闽教人[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18号)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为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
一、代偿对象和基本条件1、代偿对象: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3)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
(4)身心健康。
二、代偿标准和经费来源在履行相关协议和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9•【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并随文下发《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希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执行。
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和省政府闽政(1985)73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县城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单位集中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省、地(市)属在各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当地开户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此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当地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用于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
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
五、由于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省确定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
集中比例按实际征收缴款额计算。
具体集中的单位和比例是:福州、三明、厦门(不含所属县,下同)集中百分之十五,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七个市集中百分之十。
由当地银行上划省教育费附加专户。
由省教育厅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和调剂平衡。
各地(市)是否集中调剂,可根据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但不得高于省规定集中比例。
六、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各级仍可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人捐资助学。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榕教体[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体[2012]2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艺术苗子,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招收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
为了保证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福州市教育局成立“福州市2012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体卫艺处、局监察室、中教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相关学校应成立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班、特长生招生等各项考务及监督工作。
二、由各招生学校组织成立特色班、特长生专业测试评审小组,根据各招生学校上报的特色班、特长生招生实施方案进行专业测试。
三、报名资格:㈠体育特色班、特长生报名资格:1、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学生;2、在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运动会及各单项比赛或县(市)、区级以上运动会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前六名队员。
㈡艺术特色班、特长生报名资格:1、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艺术类比赛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鼓励奖或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的学生;2、各类艺术考级5级以上(含5级)。
3、有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演出的学生(学校或主办单位证明)。
㈢美术特色班报名资格:1、通过中国书画等级考试的学生。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闽教办人[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14]33号)各有关市、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09〕1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2014学年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考核、代偿学费经费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0、2011、2012年已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教师;2013年已申请列入代偿学费政策的教师。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代偿学费协议书以及县(市)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是否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依据。
三、考核结果报送经考核不合格或人员有变动的,请有关县(市)教育局填写《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人员年度变动情况审核表》(见附件);经考核后均合格、且无人员变动的,无需填报《变动情况审核表》,但需提交考核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由所在设区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我厅人事处,电子文档发至****************。
四、违约处理根据闽教人〔2009〕18号文件规定,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停止代偿学费,并视违约情形要求退还之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
退还的代偿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收缴后退缴同级财政局,统筹用于当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上述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我省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至2013年已实施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