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本工作细则制定。
本工作细则旨在保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职能的规范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增强公司的稳健
经营。
二、组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和需要而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组建方式如下:
1.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监事会提出组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3.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或指导意见。
三、职责和权利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治理体系的要求,提出对监事的提名人选;对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对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管理、反馈和解决,维护股东利益,并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研究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的提名人选名单;
2. 评估并提名监事会换届选举中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3. 监督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管理、反馈和解决,维护股东利益;
4. 确保监事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效能性和公正性;
5. 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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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

2023年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规范并加强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2023年的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履行法定的、章程规定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多于五名监事组成。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按照监事会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并通过会议记录方式进行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与履行第十二条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如公司治理结构、业务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经营计划、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等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监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并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监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成员有权查阅公司的各项文件、资料,并可以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展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3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的职权和运行,依法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职权,履行责任,独立自主地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合法、公正、公平的公司治理。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的数量和任期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互选产生,主任监事同时兼任董事会董事。
第七条主任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监事会工作,副主任监事协助主任监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或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可以查阅和复制与其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出席监事会会议,提供解释或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独立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按照规定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监事召集,副主任监事协助。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全体讨论通过,主任监事具体负责实施,决议内容通过公告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会前制定议程、准备资料,并通知出席会议的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由主任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馈。
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监督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保护股东权益,预防或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和自己的监督情况,并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报告并请求支持,对经营不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事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和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监事和内部监事。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以及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五条监察委员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体股东面前堪称模范;(二)具有高尚的职业精神和忘我精神,能够忠实履行监事职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能够熟练运用监事职能;(四)具备丰富的相关行业经验和工作经历,能够在公司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在所任职公司有过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记录;(六)没有与公司发生过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第七条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二)审核、审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合同和对外担保事项;(三)审核、审批公司财务报告以及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重要文件;(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五)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防止非法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六)受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事件;(七)决定设立专项委员会进行特定事项的调查与监督。
第八条监察委员会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风险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质量。
监事会工作细则(4篇)

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法人独立监督机构,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监事会的任务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组成,监事的职务由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
第五条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检查企业的决策过程,维护股东权益,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的大多数同意。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办公制度,维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九条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代表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其中至少一名由公司的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具备监事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辞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有权派出检查组进入公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股东委托的任务,制定并执行监督计划,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监事会工作细则

监事会工作细则监事会工作细则一、前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其管理和监督机制的设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其中,监事会作为一种监督机构,其职责和工作体系的规定,对于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维护企业健康发展、防止内外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完整的监事会工作细则,以帮助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职责1、监督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2、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法定公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估。
3、监控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给予建议、监督。
4、提出企业内部管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5、对公司重大事件或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销、财政计划等。
6、定期向股东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防范及其他事项。
三、监事会工作体系1、监事会机构监事会由三名以上、七名以下的监事组成,包括一名或两名独立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互选,任期与董事长相同。
监事已不兼任其他职务为原则,可招募专业人士担任职位,但不能担任公司的员工或员工代表。
2、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常规会议,召开方式可以是会议或远程会议。
常规会议的内容包括听取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期中报告、控股公司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审议董事会经营管理决策和其他事项。
监事还应该在必要时召开特殊会议或举行现场检查。
3、监事会工作职责分工监事会各成员应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特长设定工作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避免盲区、重复和遗漏。
建议设立监事会三个工作组,分别职责为:(1)风险管理和预警工作组:主要负责监控企业经营活动、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召开定期风险管理会议。
(2)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工作组:主要负责对日常财务决策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提出财务改进意见和建议。
(3)公司治理和市场合规工作组:主要负责对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合规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建议,确保企业的交易公平、透明、法律合规。
监事会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监事会管理制度范本(草案)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____公司法》、《____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定位与目标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____、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
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____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____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____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____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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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为规范监事会、监事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补充,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细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构成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为五名,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第八条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选任。
第四章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应认真列席董事会议;
(八)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除应当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外,还必须促使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九)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通知,后补以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提案文件);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确认用于联系的手机、家庭及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报董事会秘书处存档。
当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确认后即视为送达[何云霞1]。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一般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议题内容及其理由,并在提案申请中明确提案人、提交日期。
材料不完整、理由不充分的,列为不当提案,监事会予以否定;
(二)内容合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矛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以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为目的,否则列为不当提案;
(三)由监事会主席审查提案的内容与程序上的合法性。
列为不当提案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临时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通知发出以后至会议召开过程中,合法提案主体可以提交临时提案。
(二)临时提案的条件和程序除符合一般提案的条件和程序外,必须在当次会议上就其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
列入当次会议议程,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
(三)在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载临时提案的整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开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的,视为缺席。
第二十六条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保存,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逾期未召开
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