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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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

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一、按份共有①特征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

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二、共同共有①特征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a.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共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共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8)第十章共有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

(主流观点)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

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

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

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

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

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

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学员提问】合伙企业其实也能算成按份共有啊!平均分份额,包括家庭,例如夫妻双方,每人50%的份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回复】合伙企业是存在份额限制的,这里本质上是按份共有。

但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是没有明确份额的,您说的每人50%的份额是分割时的通行做法,但并非一律都是均分的。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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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重要司考民法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

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法律||敎育网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意】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2017司法考试民法学知识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2017司法考试民法学知识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2017司法考试民法学知识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2017司法考试民法学知识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

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

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 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例如, 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 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对于共有勿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 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同时, 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 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 因此, 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定, 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 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 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
关系
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

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项的诉讼请求,所以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也有若干个。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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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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