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浙江纺织产业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基地,在近十余年取得较快增长之后,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主要问题包括人民币升值、金融危机影响,原材料价格上升、纺织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技术水平低。
浙江纺织企业欲走出困境,必须从多个角度着力,如提高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实施品牌战略,扩大国际影响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减少对现有出口市场的过度依赖;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适当指导和协调;利用国际规则应对各种纺织品贸易壁垒。
关键词:纺织业,困境,发展,浙江ABSTRACTZhejiang Province is an important textile and apparel production and export base. After more than ten years after the rapid growing, Zhejiang textile industry faces various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in recent years. Zhejiang textile and garment industry is facing major problems of development, including revaluation of the RMB, financial crisis, rising prices of raw materials, small-scale textile enterprises, the management of low level, low level of technology.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in Zhejiang Province out of the woods, we must focus from various angles, such as to upgrade their technological level and R & D capabilities, improve enterprise management level, to promote large-scale enterpri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brand strategy, expand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diversified export market and to reduce the existing heavy reliance on export markets; the Government and trade associations the right direction and coordination; use international rules to deal with all kinds of textile trade barriers.KEYWORDS:textile industry,dilemma,development, Zhejiang Province正文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一节选题意义 (1)第二节研究现状 (1)第二章浙江纺织工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3)第一节浙江省纺织工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3)第二节浙江纺织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4)第三章浙江省纺织业纾困发展的若干建议 (9)第一节以提升创新能力为核心,提升纺织企业竞争力 (9)第二节推进企业整合,提高规模效应和抗风险能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纺织行业(鼓励、限制、淘汰,2020生效)

-纺织行业分析
汇报人:政策研究部
政策信息
政策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官网》
PART01
鼓励类
纺织行业
PART02
限制类
PART03
淘汰类
PART01
鼓励类Βιβλιοθήκη 鼓励类纺织1、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 (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 燃聚酯、低熔点聚酯、非结晶聚酯、生物可降解聚酯、采用绿色催化剂生 产的聚酯等];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 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 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原创性开发高速纺丝加工用绿色高效环保油剂 2、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 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丁二酸丁二酯(PBS)、聚对苯二甲酸环己 烷二甲醇酯(PCT)、生物基聚酰胺、生物基呋喃环等新型聚酯和纤维的开 发、生产与应用 3、采用绿色、环保工艺与装备生产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细菌 纤维素纤维、以竹、麻等新型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 酸纤维(PLA)、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 动植物蛋白纤维 4、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碳纤维(CF)(拉伸强度 ≥4200MPa,弹性模量≥230GPa)、芳纶(AF)、芳砜纶(PSA)、超高 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纺丝生产装置单线能力≥300吨/年,断 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800cN/dtex)、聚苯硫醚纤维(PPS)、 聚酰亚胺纤维(PI)、聚四氟乙烯纤维(PTFE)、聚苯并双噁唑纤维 (PBO)、聚芳噁二唑纤维(POD)、玄武岩纤维(BF)、碳化硅纤维 (SiCF)、聚醚醚酮纤维(PEEK)、高强型玻璃纤维(HT-AR)、聚 (2,5-二羟基-1,4-苯撑吡啶并二咪唑)(PIPD)纤维等] 5、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 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0a27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5.png)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在总结部分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国推行《再就业工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社会系统工作。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积极性,实行由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重点就业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要发动企业、街道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进行调查摸底。
了解并掌握《再就业工程》实施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求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以下简称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以下简称富余职工)。
要逐户摸清情况,分类登记,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要按照1993年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3]290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充分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各项就业服务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认真组织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职业指导座谈、转业训练、求职面谈、工作试用和生产自救等项活动,并根据需要拓展新的服务领域,逐步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鼓励失业职工、富余职工积极参加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失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国税、地税、质检、环保厅(局):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但资源、环境和贸易摩擦等制约因素加剧,行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
为保持我国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意义重大“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
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
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
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
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
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全行业研发投入不足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和高端纺织设备大部分依赖进口;品牌设计和自主营销能力薄弱,产品出口主要是贴牌加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刚刚起步。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劳部发[1994]310号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劳部发[1994]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f761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69.png)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劳部发〔1994〕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工业局(厅、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纺织行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纺织行业出现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提出必须把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包括人员结构的调整。
为切实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妥善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共同制定出转业训练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按照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补贴。
二、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和压锭转产后的人员分流方案,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转岗、转业培训及调剂、推荐就业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一些主要因价格、资源紧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核后,可用适量的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其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对需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可适当借予生产自救金或使用适量基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长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劳动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开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是指有劳动力,能够从事正常生产、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生产、工作岗位不需要或用不上而多余出的固定职工。
对富余人员应实事求是,过细地做好工作,及时从生产、工作岗位上撤下来,并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安置工。
(一)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主要立足于企业内部消化,依托企业优势,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广开经营服务服务门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各种劳务活动等,使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对富余人员中确因文化、技术素质低,不适应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中青年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文化、业务技术培训。
培训期间除不发奖金外,还要适应减发标准工资。
减发工资的幅度和时间,由企业自定。
经过培训考核达到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应及时择优上岗;对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可调做其他合适的工作,或实行厂内待业;对个别达不到岗位要求,又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三)继续做好企业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c338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ee.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职工,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为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为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用人制度,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要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市场调节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从具体情况出发,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安置。
在目前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辟安置门路,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
政府部门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服务,给予积极的扶持。
要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劳动力的社会调节,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资源、开发第三产业、组织劳动输出,亦包括请当地政府协调,利用城市的现有市场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停产、开工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措施。
纺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细分条目解读4

2005年本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 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 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 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 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2011年本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11年是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 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 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 即淘汰。
修订理由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二)纺织
1.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所有“1”字头细纱机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三)纺织
2011年本
同上
修订理由
已合并修订至第5条。 已合并修订至第1条。 已合并修订至第3条。 同上 同上
(删除) 已合并修订至第1条。 6、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 由原来的第17条等五条合并,将丝绸加工设备进行了合并 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 。 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 7、Z114型小提花机 8、GE186型提花毛圈机 9、Z261型人造毛皮机 将原来的21~25条合并,统一定义为74型染整生产线设备 10、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 (删除) 同上 (删除) (删除) (删除) (删除) (删除) (删除) (删除) 11、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12、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 13、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14、湿法氨纶生产工艺 15、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 工艺 16、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臵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合并修订至第6条。 同上 同上 同上 落后的生产设备,不利于节能减排。 同上 落后的生产装备,不利于节能减排。 落后的生产工艺,不利于节能减排。 同上 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利于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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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
富余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纺织业管理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310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纺织总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7.25
【实施日期】1994.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
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部发〔1994〕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工业局(厅、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纺织行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纺织行业出现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提出必须把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
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包括人员结构的调整。
为切实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妥善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共同制定出转业训练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按照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