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全证据公证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第一篇: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 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辨析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辨析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交际方式的快速发展,有效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是司法领域常见的两种公证形式。
这两种公证的方式不尽相同,本文将对两者进行详细辨析。
一、概念解析保全证据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将需要保全的证据加以公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
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保全证据公证通常是指将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自行保管一份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向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并保全证据的程序。
现场监督公证则是依托公证机关的公证作用,利用现场监督的方式验证被监督主体的行为与事实。
现场监督公证一般用于对某些重要行为和事实进行证明,例如财产变动、房屋交易、合同签订等。
其目的是通过实地观察、记录、存档等手段来保证相关方当时的行为状态是真实的,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对象两者在审查对象上也有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的审查对象通常是一项或多项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司法执行中可能会被所在当事人篡改或毁灭,于是保全证据公证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而现场监督公证的审查对象则是行为事实,这些事实一般有明确的行为时间和地点,公证机关需要通过现场监督方式对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实际的实地观察,记录相关活动并存档。
三、证据的目的两者所保全的证据目的也不相同。
保全证据公证为维护证据的真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够得到最好的证明和效力。
而现场监督公证则是用来保证事实的真实,贴近事实,使得相关事实的证明更加直观可信、全面而且翔实,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准确的证据支撑。
四、成本与时效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成本和时效也有所差别。
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都需要向公证机关进行申请,但是保全证据公证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较为详尽的证据材料,以便公证机关能够进行有效的证据保全。
而现场监督公证在办理时则要考虑到现场监督过程的实际情况,包括行业规定、物品价值以及监督时长、人力等,其成本较高。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外地出差,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的内容及方式日趋多样化,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日渐多元化,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
(一)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当事人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在公证员的面前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由公证机构证明其保全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方式。
1、互联网网页保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如网上域名抢注,商标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毁损、删除,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2、电子邮件保全电子邮箱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申办保全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电子邮箱的域名、账户的注册、使用证明等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当事人争议发生前,依法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存储和公证的活动。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得到保全,预防证据丢失、毁损或篡改的情况出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在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下面是我的具体体会:
1.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知识。
通过学习指引,我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和工作程序,并能够对其进行初步理解和掌握。
2.认识到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保全证据能够有效地防止证据材料的丢失、毁损或篡改,避免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3.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
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使我更加重视证据的保护和存储,也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了解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我认识到公证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了公证工作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总之,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让我明白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将来在个人生活和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证据保全和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涉及到争议的案件中,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和保存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在证据被篡改或毁灭之前,将其原貌予以保存,防止证据被损毁或丢失,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被恶意破坏或篡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3.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利于审判机关做出正确的裁决。
4.重视证据保全的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行为,有助于大家认识和重视证据保全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保全证据公证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信仰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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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精选3篇

保全证据公证(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缘由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依据《XX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详细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保全证据公证(第二篇)保全证据公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姓名]乙方:[乙方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鉴于甲方需要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一、目的和范围1.1 甲方要求乙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影音资料、电子数据等。
1.2 乙方应在保全公证中对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记录、证明、鉴定和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与要求2.1 甲方将于公证日期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影音资料、电子数据等,并保证其为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据。
2.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事务的规定,严格遵守程序,对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并保证公证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3 甲方可在公证公开或保密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和记录材料。
三、保全费用与保全期限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费用,费用结算方式为[支付方式],费用金额为[金额]。
3.2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保全证据公证的期限为[期限],自公证日期起计算。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篡改或破坏,保证证据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并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保全证据公证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要求比较严格,这导致了很多证据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限制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放宽。
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
现行的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则没有相应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公正审判。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需要进行修法完善,将其适用于刑事诉讼等其他领域。
保全证据公证的手续问题。
根据《保全证据公证办法》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据,还需要申请人提供具体的保全事由和要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申请人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无法明确保全事由,导致申请人在申请时遇到困难。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手续问题,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和适度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保证公证的顺利进行。
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问题。
在公证执行环节,可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如果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需要申请拘传、强制执行等措施时,相关机关和人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手段和权力来完成公证的执行工作。
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如何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环节,需要加强相关机关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同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
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所以,不论实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只有保全证据才能使一切案件归于真实。
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变得尤为重要,它使证据变得更有说服力。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和法院的保全证据有所不同。
公证活动属于非诉性质,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在强势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力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只是为辅。
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比如查封等。
但是,作为一名公证人我个人认为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那么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为补充。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的首选理由是:首先,公证属于非诉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最近,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说,公证员更少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统一”,基于这种观点,那么适当扩大公证介入证据保全的范围尤为重要。
如何扩大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呢?一、我个人认为应当把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修正为“诉讼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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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王斌
来源:《活力》2009年第18期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了解决,但有很大一部分纠纷不得不走上了诉讼或仲裁之路。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责任显得异常重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显得异常重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而在诉讼或仲裁中被驳回起诉或败诉。
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往往是因为当事人靠自身能力无法将证据保全起来并予以提交。
正因为证据在诉讼和仲裁中的重要性,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在自身力量无法完成证据保全,而人民法院又不主动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必然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保全证据公证则为他们提供了这一合法有效的途径,同时以公证书确定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据效力,也是民商事活动主体选择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因之一。
保全证据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渊源
保全证据作为一种制度出现最早起始于寺院法,后经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予以认同,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及法理研讨中采用并推广。
一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有关诉讼案件中的某些证据须提前以保全的方式加以提取,有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
《公证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明确规定了保全证据是公证处的业务之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予以确定。
我国法学者一般认为,保全证据就是在起诉前,在法院尚未调查取证之前,由利害关系人预选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保全证据不只限于诉前,在诉中、诉后甚至执行阶段都可办理,证据保全的对象也不只限于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也能办理。
本文中所述保全证据公证正是公证处作为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法律行为即将结束、不复存在的时候,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法院等有权申请的单位或部门的及时申请,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固定和提取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少受或免受损失,预防纠纷,方便举证,从而实现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和当事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初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全证据公证已广泛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并普遍为法院认可采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分类
以当事人申请的被保全的证据种类为标准,分为保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保全书证、物证公证,保全视听资料公证,保全鉴定、勘验、检查结论公证等。
以被保全的公证客体种类为标准分为保全行为公证、保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和保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以证据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分为国内民事、保全证据公证、国内行政保全证据公证、国内刑事保全证据公证和涉外(涉港澳台)保全证据公证。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特性
1.及时性。
证据具有不可逆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据有可能灭失、失真、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公证人员收集证据应及时赶往现场,立即提取固定证据,以防因时间或人为等因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迅速实施保全证据公证,能避免某些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便于日后诉讼和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的正确审理与判断。
因此及时性是保全证据公证最明显的特性。
2.预防性。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发生,而保全证据公证恰恰是防止纠纷和诉讼最有力的方法。
它保全了当事人担心损毁的证据,防止因证据的灭失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处于主动局势,即使纠纷尚未解决,或已经发生诉讼,保全证据公证也会为将来权益和损害的界定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非诉讼性和诉讼性。
保全证据公证的非诉讼性是区别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保全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保全证据公证其实大部分应用于诉讼外保全,当事人为预备诉讼而提前将证据予以提取。
保全证据的诉讼性是近几年来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有关法理的变化而产生的,并逐步达成共识。
在诉讼中和执行案件中根据法院部门的申请或经过法院的书面同意,仍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帮助法院证据保全且大部分被法院采用,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四、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中,要注意保全对象与周转事实的联系,不要人为割断其内在的联系,要客观反映保全对象的真实性。
第二,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方式要及时得当,避免造成时过境
迁、语气毁灭的后果而使公证失去意义,要按照物质属性等采取最佳方法。
第三,在保全活动中,如果涉及他人合法权利,应由当事人与权利人协商,或事先履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第四,证据保全过程中,如遇技术性问题,应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此作出鉴定或结论。
五、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和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二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有力一般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9条第六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第二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定,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