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
淄博市公积金职工封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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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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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于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为全面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加快棚户区改造相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淄博新区城中村改造不列入本方案改造范围,各区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研究确定。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和区县上报,经初步核实,全市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155个,涉及4.4万户居民,住宅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力争在2017年前基本改造完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属地负责。
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淄住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住发〔2024〕31号各科室、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申请材料及时效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平台或授权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经济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2013年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632人)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文化 原专业 现专业技术 从事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 程度 技术职务 职务资格 济南安泰安全管理咨询 中央党 王伟 女 1971.07 经济管理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1 有限公司 校大学 济南东信开发建设有限 房地产经 祝梅颂 女 1976.07 大学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2 公司 济 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省委党 曲静 女 1974.09 经济管理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3 中心 校大学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 李师海 男 1972.12 大学 金融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4 公司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 房地产经 张文静 女 1965.08 大学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5 中心 济 济南市房屋建设综合开 人力资源 李靖 女 1980.06 大学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6 发集团 管理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省业余 人力资源 王茜 女 1968.10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7 心 大学 管理 工作单位 姓名 性 别 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 常建国 男 1972.04 姜静 张明 梁红 刘艳 张倩 薛燕 女 1977.03 女 1980.06 女 1966.11 大学 大学 大学 经济管理 人力资源 管理 人力资源 管理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8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09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0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1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2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3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4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5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6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7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8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19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20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21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22 高级经济师 鲁131220490023 出生 年月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淄住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住发〔2024〕30号各科室、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计息和查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淄政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统计、监察、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淄博市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二)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淄住字〔2017〕63号)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贷款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身份证明);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
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温馨提示:1.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将所有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150题)

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150题)一、单选题: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八)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A.30B.60C.90D.120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D)。
A.6%B.8%C.10%D.12%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C)个月后方可提取。
A.1B.3C.6D.9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八)所有。
A.职工个人B.职工所在单位C.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有D.国家所有5.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C)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A.1B.3C.56.新参加工作或者调动工作的职工,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八)日内、调出单位应当自调出之日起()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A.30;30B.15;15C.30;15D.15;307.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B)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A.1B.2C.3D.48.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C)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办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B.20C.30D.409.一个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只能设立(D)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A.4B.3C.2D.110.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C)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A.10B.2011.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C)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A.10B.20C.30D.401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D)元以上(D)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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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
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建立健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导干部公开联系群众的信访机制,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建立统一规范、畅通有序,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统筹兼顾、科学高效的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第三条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解决有力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真正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中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孙忠廷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巩庆民,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涛,总会计师邢育忠任副组长,成员有王宝义、褚呈美、曹秀霞、张希洋、王德刚、秦先刚、马祖斌、吕允忠、王际海、陈新国、王青燕、王伟、陈军华、毕绪荣、高居鹏、魏文红、翟大鹏。
第五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张希洋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安排、领导批示督办等日
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参加群众来访接待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职责,负责群众来访的接待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受理的群众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第八条每位接访的领导干部既要负责接待,又要负责问题的处理,切实做到“六包”,即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包劝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