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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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

青岛港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始建于1892年,是已具有115年历史的国家特大型港口,全国512户重点国有企业之一。

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组成。

现有职工16000人。

拥有码头15座,泊位73个,其中,营运码头13座,营运泊位49个。

万吨级以上泊位32个,可停靠5万吨级船舶的泊位6个,可停靠1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6个,可停靠3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2个。

公司简介青岛港始建于1892年,是已具有115年历史的国家特大型港口,全国512户重点国有企业之一。

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组成。

现有职工16000人。

拥有码头15座,泊位73个,其中,营运码头13座,营运泊位49个。

万吨级以上泊位32个,可停靠5万吨级船舶的泊位6个,可停靠1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6个,可停靠3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2个。

主要从事集装箱、煤炭、原油、铁矿、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

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

是太平洋西海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

英文名字Qingdao Port Group Co., Ltd.公司概况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货物吞吐量1.87亿吨,比上年(下同)增长14.8%,连续5年每年净增2000万吨,居中国大陆港口第五位。

其中,外贸吞吐量1.41亿吨,增长17%,继续居中国大陆外贸口岸第二位;集装箱吞吐量630.7万标准箱,增长22.7%,继续居中国大陆港口第三位;铁矿石吞吐量6317万吨,增长12.5%,其中进口铁矿石吞吐量4772万吨,继续居进口铁矿石世界第一大港;石油吞吐量3510万吨,增长10%。

安全引领及时靠离船舶2.89万艘次,其中船长超过200米的大型船舶4370艘次。

港口总收入53亿元,增长26%,上缴国家各种税费15.3亿元。

通过港口外贸货物为国家创造海关关税税源247.66亿元。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服务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服务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共汽车、出租汽车营运;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建筑五金、电工器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烟、酒、
茶、糖果。
登记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1991-06-19
1.2 分支机构
3

序号
1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服务公司商贸分公司 199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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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服务公司
工商注册号: 16365591-7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青岛市国资委印发通知

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青岛市国资委印发通知

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青岛市国资委印发通知近日,青岛市国资委印发《 关于加强市直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运行,探索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效运转机制。

通知指出,市直企业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配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按规定安排外部董事到专门委员会任职。

专门委员会人员配备要坚持专业性,强化专业匹配度,降低人员重合度。

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了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许多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

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转,有利于提升企业法人治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然而,一些已具一定规模的企业,至今仍未建立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一些董事会的董事与董事会专委会的成员重叠率过高,导致在董事会决策时,不能及时获得专业有效的意见,没有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支撑作用,导致董事会决策效率低。

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数字化工具助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转董事会作为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职能部门,在公司的战略制定、战略实施等各个环节发挥着决策、监督、修正等职能。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工作质量,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确保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3•【字号】青政发[1994]85号•【施行日期】1994.06.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4〕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企业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国有财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有关机构运营,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委托方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委托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二)对委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三)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四)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式;(七)对受托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八)负责委托运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受托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

青岛市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国企(两篇)

青岛市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国企(两篇)

引言青岛市是中国著名的港口城市之一,也是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作为一座发展迅速的城市,青岛市拥有许多知名的国有企业。

本文将介绍青岛市几个比较知名的国企,包括其产业领域、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概述青岛市作为沿海城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良好的海港。

因此,青岛市的国有企业主要涉及航运、船舶制造、海洋工程等相关领域。

同时,青岛市还有一些其他领域的知名国企,如汽车制造、化工等。

下面将从航运、船舶制造、海洋工程、汽车制造、化工这五个方面详细介绍青岛市的知名国企。

正文一、航运1. 青岛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港务集团是青岛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1992年。

- 公司主要经营港口相关的物流、货运、码头设施等业务。

- 目前,青岛国际港务集团已经成为中国境内最大的综合性港口服务商之一。

- 青岛港是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港口,也是青岛市的重要支柱产业。

- 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设施建设、港口运营管理等业务。

- 青岛港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

3. 青岛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运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海洋运输企业之一。

- 公司主要经营集装箱运输、散货运输等海洋运输业务。

- 青岛海运拥有一支强大的运力和运输网络,在国际航线上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船舶制造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是中国最大的船舶制造企业之一,总部位于北京。

- 公司旗下的青岛造船厂是青岛市的重点国有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船舶制造技术和设备。

- 青岛造船厂生产的船舶主要用于海洋石油开发、海洋调查、旅游等领域。

- 青岛海尔集团是中国领先的家电制造企业,也是全球知名的家电品牌之一。

- 公司主要生产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

- 青岛海尔集团在船舶制造领域也有涉足,生产各类船舶设备和船用电器。

三、海洋工程1. 青岛海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集团是中国知名的海洋工程企业,专注于深海开发和海洋工程建设。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批复-青建房字[2009]3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批复-青建房字[2009]3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的批复
正文:
----------------------------------------------------------------------------------------------------------------------------------------------------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批复
(青建房字[2009]3号)
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各相关企业:
下列企业关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瑞庆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弘文置业有限公司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二、上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上述企业在存续期间,如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我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此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结束——。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修正)【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05.16【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5.16【实施日期】2002.05.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2年4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扩大旅游业发展规模,提高旅游业整体水平,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政办字[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6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0年全市启动创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以来,各区市和试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积极创新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实现了旅游服务质量的显著提高和旅游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圆满完成了创建工作任务。

2012年3月,我市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

为继续深化创建工作,树立示范典型,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市北区、胶南市为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等68家单位为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希望各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旅游标准化建设水平。

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旅游企业,要以示范典型为榜样,继续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旅游产业层次,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名单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首批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和示范单位名单一、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2个)1.市北区2.胶南市二、青岛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68个)1.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2.青岛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4.中国国旅(青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青岛华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6.青岛佳华海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青岛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7.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青岛幸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8.青岛滨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山东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1.青岛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2.青岛远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3.青岛啤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4.青岛永恒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5.青岛琅琊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6.青岛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17.青岛海景花园大酒店18.青岛万达艾美酒店19.青岛海情大酒店20.青岛东方饭店21.青岛黄海饭店22.青岛快通雅高美爵酒店(原青岛快通国际酒店)23.青岛香根温泉度假酒店24.青岛泛海名人酒店25.青岛远洋大酒店26.青岛海滨花园大酒店27.青岛宏运大酒店28.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29.青岛广业锦江大酒店30.青岛洁神大酒店31.青岛复盛大酒店32.青岛文华国际酒店33.胶南国旅大酒店34.胶南德泰大酒店35.即墨华洋大酒店36.即墨温泉麒麟山庄37.青岛荟龙轩大酒店38.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39.青岛怡情楼海鲜巨无霸有限公司40.崂山区凤凤生态美食苑41.青岛凤凰山庄42.青岛崂山风景区43.青岛海滨风景区44.胶州少海风景区45.青岛琅琊台风景区46.胶南大珠山风景区47.青岛啤酒博物馆48.青岛市民俗博物馆(天后宫)49.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迎宾馆)50.青岛葡萄酒博物馆51.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52.青岛海底世界53.青岛极地海洋世界54.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55.青岛宝龙乐园56.青岛石老人观光园57.青岛银海国际游艇俱乐部58.青岛天泰温泉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59.市北区特色商贸旅游区60.青岛天幕城管理有限公司61.市南区格莱美娱乐城金湾路店62.市北区凯歌美音乐餐厅63.市北区星期八量贩式歌唱广场64.青岛国际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65.青岛银海格曼海上交通娱乐中心66.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67.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信广场68.青岛芭东小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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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出资设立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长安路1号全幢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出资人(股东)做出决定。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人(股东)名称: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时间:2006年4月9日,出资比例:100%。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出资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3)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出资人(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出资人(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出资人(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出资人(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3人,董事由出资人(股东)任命(其中1人为职工代表),对公司出资人(股东)负责,董事任期1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股东)从董事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出资人(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出资人(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出资人(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出资人(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出资人(股东)任命产生。

公司设监事5人,由公司出资人(股东)任命产生,其中2人为职工代表。

监事对公司出资人(股东)负责,监事任期1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出资人(股东)决定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
(4)向出资人(股东)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出资人(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出资人(股东)负责清算。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出资人(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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