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卫察秘[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察秘〔2014〕13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现将《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4年1月6日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为做好该项调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了解病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期间对医院提供本次服务的总体满意程度,整理汇总病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作为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度和改进医疗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对象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调查范围为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调查对象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的门诊和出院病人。
三、调查方式卫生厅将建立安徽“卫生民声”短信平台,依托该平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调查方式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卫生厅将根据各家医院近年来平均每月门诊量和出院数,确定调查数量。
各家医院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卫生厅通过短信方式进行调查,对调查数据统一收集、整理、汇总、向社会公布。
各医院每次调查2000人,门诊、出院病人各1000人(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医院因住院病人不多,每次调查出院病人100人)。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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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优化我省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11月8日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两类。
其品目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调整和公布。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乙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颁发;甲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

安徽省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安徽省医改走在全国前列20XX年初,安徼省被确定为国家首批综合医改试点省,全面启动100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以“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药品带量采购为主要措施,以县域医共体建设”为突破口,破除“以药补医”等。
目前,安徽省医改已走在全国前列。
今年1~7月全省医疗机构中标价与国家药品零售指导价相比,节约费用46.3亿元带量采购节约费用约18.6亿元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节约费用2.9亿元15批次乙类大型设备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30%以上今年上半年患者门急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速分别下降2.1和3.4个百分点,次均药品费用同比分别降低2.1元、229.7元,“医共体”40个县的农民个人就医费用减少2.36亿元。
公立医院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人次同比增速下降,大医院中小手术同比下降3.9%,疑难大手术占比上升至54.7%。
公立医院总收入增长10.7%,同比回落5.1个百分点,医疗收入增长8.5%,进一步回落。
药占比33,5%,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26.1元,均为全国4个综合试点省最低。
医改让安徽人就医更规范有保障安徽医改近2年,给患者带来了哪些就医改变呢?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就医方便、医疗规范、就医保障等方面。
◎报告中提到,我省建立全省医疗便民服务平台,覆盖16市113家公立医院,其中,47家医院开展了“专家门诊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间精确到半小时。
平台上线以来,网上预约月均增长超过15%,城市三级医院40%的专家门诊号源,供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约转诊服务,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试点、远程医疗、移动支付,开设“一卡通”,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挂号、就诊、取药、检查检验结果越来越方便。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参保居民手持身份证即可就诊,皖籍农民工在打工地的省份就医也能实现即时结报。
◎在全国率先提出53种疾病不输液“负面清单”,15种剖宫产手术“正面清单”,各级医院门诊输液率明显下降,全省助产机构剖宫产率从实施前的45%下降至38%。
安徽省基本公卫生服务规范

安徽省基本公卫生服务规范篇一: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厅卫生厅财社〔2010〕116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220份2010年8月24日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 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1ede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3.png)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
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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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皖卫农[2012]6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06
【实施日期】2012.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附: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
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农[2012]6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现将《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本着“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就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医院(本办法所指县级医院包括纳入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下同)门诊和住院诊察费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
为全面落实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对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及材料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