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财教〔2017〕101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一)明确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

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上下联动。

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联动规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五)依法公开。

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促规范。

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一)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中职学生自查报告[最新版]

中职学生自查报告[最新版]

中职学生自查报告中职学生自查报告篇一:中职资助工作自查报告自贡市锦江职校关于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自查报告贡井区教育局资助工作检查组各位领导:学校接到《自贡市中职资助工作检查详细步骤和内容》的通知后,学校十分重视此项工作。

学校校长根据通知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安排专人对照检查内容,对学校开展资助工作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

现将学校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为了加强学校对贫困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于年3月重新成立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彭有才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尹财民、办公室主任陈庆元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学校资助办。

为强化督查、督办工作。

学校成立了贫困生资助办公室,资助办由陈庆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陈乐天、熊海燕同志任干事。

资助办所须经费由学校直接拨给。

为确保国家资助金的落实,学校按照国发13号和财教8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锦江职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国家资助金的标准、资助对象、申请与审核程序及发放程序等,工作规范有序。

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违反政策的情况发生1、严格学籍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严格规范对每个报读我校的中职学生的学籍申报,及时将流失学生的学籍注销,保证了资助经费准确无误地发放到学校全日制学生卡上。

由于学校对学籍管理严格,杜绝了“双重学籍”现象出现,(由于在此之前有学校将我学校的在校生注册到他学校,给我学校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经当面清点核对证实所谓“双重学籍”的学生是我校的在校学生)。

2、严格发放程序学校严格按照省资助中心的要求进行,在申报过程中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在发放过程中,做到不重不漏。

3、严格资金管理每次上级资助金到位后15日内学校资助办都能及时、准确、足额地将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的卡上。

公文写作

公文写作

语言是公文的基本要素,特殊的应用目的使公文的语言具有一系列特点。

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

庄重——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

准确——指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符合实际。

朴实——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流畅,通俗易懂。

精练——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繁,服从行文目的及表现主题的需要,当详则详,当略则略。

严谨——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

规范——指语句不仅合乎语法及逻辑原则,而且要合乎公务活动的特殊规范性要求。

在语词方面,用规范的现代书面语言,不用口语词、方言词、土俗俚语及生造语词等。

公文除了以双音节词为主外,还常用一些单音节词、多音节的公文专用词和介宾词组、“的”字结构等。

在语句方面,句子含义完整确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关键句脱离上下文不生歧义;过渡句少;一般都有表达公文主题的主题句;句子带有较多的限定性修饰词;泛指性无主句较多;“是……的……”形式的判断句较多,用以表达作者的见解、态度和解释。

在修辞方面,追求准确鲜明,质朴平匀、精炼顺达,反对含糊暖昧,繁冗堆砌,重内在美;修辞以消极修辞为主,重在选词炼句,慎用修辞格。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90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

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

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92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财办〔2017〕1285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现就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意义公共支付平台是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核心基础之一。

公共支付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体系,整合线上线下支付渠道,拓展支付、结算和管理功能而实现。

平台建成后,将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自主、便利地办理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的需求,并为各级各部门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统一、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二、建设原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2号)(以下简称“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一点接入”的思路,由省财政厅负责统建统管。

(一)构建统一架构。

公共支付平台与省、市两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含线下政务大厅)、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各执收部门收费系统、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和代收机构专用系统进行对接,采用省级集中的架构设计,以公共支付平台自动生成的“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将全省政务服务缴费和非税收入缴款信息在各系统及渠道间实现交换与共享。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资预[2015]98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资预〔2015〕985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省属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15年7月15日
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实施方案》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属企业“538英才工程”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拔尖人才的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科学择优、严格规范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资预[2018]92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资预[2018]92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为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我们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资〔2008〕9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安徽省财政厅2018年8月17日附件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资预〔2017〕5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部门、机构及其监管(所属)的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国资委及其他有省属国有企业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6]144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6〕14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我省财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
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
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
2016年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
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
2 / 2

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实行
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
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预算编制前瞻性,集中财力办大
事;有利于衔接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强化财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