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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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部放射源相关设备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第三条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本规章定期进行修订,保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六条放射源的管理应建立台账,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来源、存放位置等信息,做到一目了然。

第七条放射源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第八条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造成危害。

第九条放射源的存放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确保安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十条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避免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第十一条放射源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放射源相关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设备和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规定,避免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放射源的管理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放射源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4]34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4]34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4]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切实加强放射源管理,现将我省有关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射源申报登记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及进出口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受理申报登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日内将申报登记资料报送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涉源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源单位逾期不报或瞒报、拒绝申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放射源安全许可(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二)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前,涉源单位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三)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24申请事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三)《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一级风险运输:I、II类或10枚(含)以上III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10A2(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10枚以下III类或50枚(含)以上I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A2小于10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50枚以下IV或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豁免活度小于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申请程序:(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晋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安排和实施。

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规定,紧密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放射源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源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源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放射源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在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源的辐射危害。

依法制定本制度,对于组织内部的放射源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放射源管理的根本原则,必须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 严格控制: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放射源活动的合法合规。

3. 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放射源活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提高意识: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放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三、责任与权限1.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放射源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放射安全员:负责制定放射源管理计划、指导操作、开展培训活动并监督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

3. 人员责任:所有涉及放射源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行为不会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放射源的采购与使用管理1. 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放射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合法的来源和采购合同,并由放射安全员进行验收和记录。

2. 标志标牌:所有放射源应在可见位置明确标注放射源的种类、剂量率、采购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3. 使用审批:放射源的使用需经放射安全员审批,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防护措施。

4. 使用记录: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五、放射源的运输管理1. 运输计划:放射源运输前应编制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时间、线路、交通工具选择等信息,并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 运输方式:放射源的运输应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确保放射源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振动、撞击等导致危险事故。

3. 防护包装: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防护包装,以减少辐射泄露的风险。

4. 运输记录:运输放射源的车辆和人员应编制详细的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时间、起止地点、放射源状态等信息。

2023年放射源管理制度

2023年放射源管理制度

2023年放射源管理制度2023年放射源管理制度1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

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

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

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2023年放射源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持续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二、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卫监督发[2005]48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7号)精神,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见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

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就业前、从业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岗前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剂量监测、防护用品以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管理。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
随着核能技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放射源安全监管愈发重要。

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源的生产、使用和处置不会对人民群众和环境造成安全和卫生风险。

首先,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应确立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放射源管理、安全性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等。

其次,部门应实行有效的监管,监测放射源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及时解决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理。

同时,部门还需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放射源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为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强化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形成监管协同机制。

此外,部门还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总之,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及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保障放射源的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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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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