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深公[法]字[2010]38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公[法]字[2010]3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5日深公(治)发〔2002〕46号)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8]1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8]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7fc3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fc.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8)136号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市政府二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缉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依法查缉走私问题(一)我市有权查缉走私的单位是:1、深圳海关;2、市公安局的刑侦支队及各公安分局的刑侦大队;3、深圳市公安边防分局;4、市工商局的经济监察处及各工商分局的经济监察科。
除以上单位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准查缉走私,如发现走私线索应主动移交缉私单位,不得自行查缉后再移交。
(二)各缉私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查缉走私,不得擅自越权越界查私。
海上缉私由海关和公安的边防部门负责,出海的缉私船艇必须是经公安部批准的列编船艇。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陆上走私案件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346号)。
今后凡海关从口岸验放的货物,公安、工商的缉私单位原则上不得查扣,如发现重大走私线索,需报市打私办批准后,会同海关共同查缉。
二、关于联合办案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各缉私职能单位的办案优势,形成缉私合力,进一步提高缉私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总结推广去年以来联合办案的做法。
市、区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要组织协调海关、公安、工商等缉私单位联合查处走私案件。
跨区的联合办案工作由市打私办负责组织协调,非跨区的联合办案工作由各区打私办负责组织协调。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1.引言保安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职业素质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使用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制定和执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保安员服装标志的规范使用保安员服装标志是体现他们身份的重要副产品,其合理、规范的使用是保证保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正确使用,以下规定需严格遵守:2.1 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和制作要求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生产厂家制作。
制作过程应保证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
2.2 服装标志的佩戴要求保安员服装上的标志应佩戴在醒目的区域,并保持整齐、端正。
佩戴时,不能歪斜、污损或损坏。
2.3 服装标志的合理配色服装标志的颜色配搭要考虑整体的视觉效果和专业性,避免过于鲜艳或扎眼的色彩。
3.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保安员工作效率,还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保安员装备使用的管理规定:3.1 装备的选择和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要求,保安队伍应配置适宜的装备。
装备的选择应根据保安员工作职责,结合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确保装备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2 装备的使用规范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正确使用装备,不能私自借用或擅自改动装备。
装备在非工作时间或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3 装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安员应定期检查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装备的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使用寿命和性能。
4.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宣传与培训工作必不可少。
以下措施可用于加强保安员的宣传和培训:4.1 制度宣传保安队伍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讨论等方式,向保安员宣传和解释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让他们明白其背后的重要意义和合理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深府办[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01年8月3日深府办〔2001〕62号)《深圳市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按照《广东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区、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全市联合打假行动,坚决取缔制假售假企业,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经过一年的整治,使我市制假售假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并达到如下目标:(一)影响国计民生的、涉及人体健康的重点产品的假冒伪劣状况得到有效遏制,重点产品的抽查合格率大幅度提高;(二)重点市场的管理者和经销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市场售假情况明显减少,并得到有效监控,消费者和企业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投诉明显减少;(三)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四)广大人民群众及中外工商企业对我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成果满意。
二、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一)重点产品1.烟酒、饮料、食品;2.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3.钢材、电线电缆、涂料、油漆等建筑材料;4.燃气热水器、燃气炉具、钢瓶;5.成品油、拼装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6.移动手机、传呼机、电话机和传真机等电子通讯产品;7.开关、插座和断路保护器等低压电器类产品;8.视盘机、功放及电动工具;9.洗涤用品和化妆用品;10.药品及医疗器械。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77aa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b.png)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安的着装和秩序,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对于保安员服装管理有什么规定呢?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深公(经)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公(经)字〔2008〕65号)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非法用地的;(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一)一级举报。
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二)二级举报。
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三)三级举报。
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四)四级举报。
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泄露举报秘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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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公[法]字[2010]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02.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
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公[法]字[2010]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
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