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报告公布%2034人被采取司法措施doc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燃烧过后现场一片狼藉
事故 现场
现场
事故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 厢式货车非法改装并且违规装载易燃 品
2. 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规 定
非法改装 伪装车辆
非法运输危险化学 品
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 防疲劳驾 驶的规定
二、事故原因
间接原因:
1. 该事故涉及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非法改 装、伪装车辆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问题。
运输企业对运输司机的资质认定不到位、培训机制并 不完善,其次,违法成本太低,“违规上路”的惩罚并没 有和长期营运资质绑定,导致部分司乘人员责任心淡漠、 运营企业存侥幸心理,为事故埋下隐患。
二、事故原因
2. 凌晨之后在高速上行驶的大客车俗称“红眼客 车”。由于夜间能见度低,司机极易疲劳,给客车 运行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福建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的信息显示,涉事车辆 闽BY2508大客车出事前回传的GPS信号中,客车18 日上午8点从福建莆田出发,当天23点左右进入湖 南,2点56分车速降为0。客车途中没有超速,约19 个小时中,只休息了3次,累计64分钟。而按要求, 这趟车即便全在白天行驶,按4小时休息一次的要 求,也应休息4到5次。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控制,
对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伪装
车辆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违规从事 客运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者等20名责任人采 取控制措施,其中10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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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
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一)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唐玉贵,事故货运车辆驾驶人。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杨信林,事故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驾驶贵GP4419号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上下乘客、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之规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省高速交警总队贵黄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的规定,对杨信林依法追究责任。
2018年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段“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享 教学PPT课件

二是旅游包车非法营运乱象突出,存在严重的失管漏控问题。肇事大客车登记所 在地为河南郑州,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初步查明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挂靠无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长期非法营运。
三是安全带使用规定未落实,安全宣传提示有待加强。事发时大客车上的大部分 乘客因未系安全带,导致甩出车外被撞击碾压或被货车上的货物坠压致死。
(2)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对所属平舆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所属营运客车进站、报班、安全例检、线路经营 、安全教育等行为管理缺失;对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所属车辆违法违规情况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未将处理情况报公安交警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 责,对公司监控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对监控人员的培训进行考核,对分公司监控人员的上岗 情况疏于管理。
国网2022年417事故调查报告

国网2022年417事故调查报告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
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诉讼主体繁杂。
目前,机动车交易有的未严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下属单位、出租、采用等方面的管理亦比较规范,因此出现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备案车主、实际车主、借予人或者就是承租人、雇用人等多方人员,且通常除了保险公司参予赔付。
而且如果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丧生,案件当事人牵涉多名继承人。
经统计数据,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超过6人以上的占到24%,而3至5人的约占到70%。
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0__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2⽉7⽇,湖南省安监局对外公布了沪昆⾼速“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安全隐患的商品运输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事故的发⽣。
⽬前,已有13⼈被依法批捕。
2015年9⽉25⽇,沪昆⾼速公路湘潭段发⽣⼀起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死亡、11⼈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事故当⽇,湖南省⽴即成⽴了沪昆⾼速公路湘潭段“9·25”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的经过、原因、⼈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安全隐患(⾮法⽣产、⾮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驶⾄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与对向正常⾏驶的湘E96959⼤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型轿车发⽣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燃烧,造成重⼤⼈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调查认定,4名事故相关驾驶⼈均排除毒驾和酒驾⾏为,但存在运输企业安全⽣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所属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职责不到位等问题。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扑救对策

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行业是高危行业,具 有事故多发、损失巨大、社会影响严重的特点。
• 特征: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 蚀、放射性等性质; (2) 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 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 需要特别防护的。 一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了以上 三个特征,即为危险品。
• ④灭火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尽 量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作为掩蔽体或尽 量采用卧姿等低姿射水。 • ⑤消防车辆不要停靠离爆炸物品太近的水 源。 • ⑥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 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迅速 做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 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灭火人员 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 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扑救对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
学习内容
危化品的发展及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简介及基本处置措施 我市常见危险化学品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的总体要求
50年前全世界的化学品年产量仅有 100万吨,而今天化学品的年产量已超过4亿 吨 目前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就有500~ 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已超过 10万种,而且每年还有1000多种新的化学品 问世。但在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中有相 当一部分为危险化学品,且其中有150~200 种被认为是致癌物。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特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共 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 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40人死亡,事故现场损毁车辆42辆。
g60沪昆高速凯麻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评价

AxleLight 路侧激光交通调查仪是目前较为先进的交通
流数据采集设备ꎬ经车轮组合反射而形成间断波ꎬ可以采集
车辆轴数、轴组距离、车速、车头时距等数据ꎬ并可以同时测
量多个断面的交通流数据ꎬ通过软件快速生成图形、报告、
统计图和曲线等ꎮ
收稿日期:2019 ̄12 ̄12
作者简介:王 凤(1986 ̄ ) ꎬ女ꎬ硕士ꎬ工程师
按事故次数进行排序ꎬ绘制累计频率曲线ꎬ见表 2ꎬ图 3ꎮ
第 46 卷 第 4 期
2020 年2 月
184
山
西
事故桩号终点
事故数 / 起
1705
1704
10
1703
15Biblioteka 170317021702
5
1701
1704
1706
12
1705
1708
1709
30
1708
一起撞行人重大事故ꎬ建议加强高速公路管理ꎬ尤其是全封
闭管理迫在眉睫ꎮ 建议对公路周边村镇居民加强宣传力
度ꎬ严禁行人横穿高速公路ꎮ
2. 3 事故多发路段鉴别
以 1 km 为统计单位ꎬ对调研路段 K1711 ~ K1701 下行
方向 2016 年 1 月 ~ 2018 年 4 月的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ꎬ
1 月 ~ 2018 年 4 月共发生 1 起重大交通事故ꎬ无特大交通
事故ꎮ 具体信息如表 1 所示ꎮ
表 1 重大交通事故信息表
发生时间
2016. 1 ~ 2018. 4
地点桩号
下行 K1705 + 050
事故形态
天气情况
撞行人
雨
根据表 1 可知ꎬ本项目 2016 年 1 月 ~ 2018 年 4 月发生
沪昆高速客车燃爆致人遇难 名责任人被刑拘

沪昆高速客车燃爆致43人遇难10名责任人被刑拘记者从国务院“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获悉,沪昆高速邵怀段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发生后,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湖南、福建、四川公安机关目前已对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伪装车辆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违规从事客运的有关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者等20名责任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其中10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7月19日3时许,沪昆高速湖南省邵阳市境内1309公里处隆回往洞口方向,一辆违法装载疑似酒精易燃品的厢式小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燃烧。
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辆大客车、3辆货车、1辆小客车燃烧,43人死亡、6人受伤。
其中大客车上确认遇难41人,装载疑似乙醇货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共2人遇难。
现场专家称,该货车大梁冲进大客车内40多厘米,事故造成乙醇瞬间燃烧。
有关部门仍在对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鉴定分析。
■调查肇事车经改装伪装运输危化品记者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获悉,“7·19”事故中引爆厢式小货车系非法改装车辆,且非法充装危险品。
非法加装容器破裂事故调查人员在现场介绍,如仅是货车和大客车追尾,本不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但这台经过粗糙改装、伪装的厢式货车在碰撞后,其内部非法加装的容器破裂,6.52吨乙醇瞬间泄漏后爆燃,周边车辆根本来不及反应。
车载乙醇沿道路蔓延烧毁5台车,已致43人死亡。
记者在现场看到,湘A3ZT46号厢式货车的车头挤压并不严重,货箱几乎没有变形。
大火过后,货箱内仅剩一套金属框架和一些金属条状物,货箱地板能看到一个直径约为20厘米的洞。
交警介绍,金属框是非法改装的容器燃烧后留下的,金属条状物是其管道燃烧后剩下的金属内胆。
“这辆车形似普通厢式货车,为逃避检查,车主在货箱内部低成本改装加了个容器。
此外,在侧面加装了一个门进行伪装。
交警即使看到,也无法迅速判断里面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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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致54死事故报告公布 34人被采取司法措施2014年11月30日 1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1月30日电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公布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该起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长沙市市长胡衡华等72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柳铁进等34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 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 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
机动车整备质量2.72吨,最大设计总质量4.495吨;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2013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
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1.06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
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3.5米、1.5米、1.8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
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洞庭渔业”的字样。
(2)驾驶人情况。
刘斌,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
2011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
2011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闽BY2508大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闽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2010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
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贾安奎(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
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2008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日。
彭骏昌(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
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
2008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13〕7号),由于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14年11月3日和2014年10月22日。
(二)事故单位情况。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
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
该公司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总资产5.05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
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
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
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05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
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2.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
该厂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
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3.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
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4.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
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
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
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5.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
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6.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13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
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
2013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7.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
2014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0 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
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一、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2000米,超高值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
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