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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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关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派出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能源监管机构核定。

第十条事故调查实施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人以下转移者。
设备事故等级
• 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转移者; •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
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 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 轻伤:按劳动部(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问题解答》执行。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 •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பைடு நூலகம்
人身事件
• 2.1 人身伤亡事故 •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
事故。 • 2.1.1.1 在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
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
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人身事件
• 2.1.1.3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 人身伤亡。
• 2.1.1.4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
设备事故等级
• 2.3.5 五级设备事件 •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
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运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电力行业内的各类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的制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情况,电力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资源调配、通信联络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更新。

2. 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电力企业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电力企业应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通讯设备、救生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等,以应对各类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需求。

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电力企业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调查能力,并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2. 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事故调查应按照科学、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进行。

调查组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证据等,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3.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防范措施等,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4. 事故责任的追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中存在的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追究。

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电力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电力企业应及时公开电力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和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传输、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电力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 应急预案制定。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情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3. 应急物资储备。

电力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

4. 应急通讯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畅通地进行信息传递和指挥调度。

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 事故调查组成立。

一旦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迅速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 调查报告编制。

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资料,编制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估。

3. 整改措施落实。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电力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电力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条例,可以有效提高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环境的危害,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电力企业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处理重大、较大和一般电力设备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事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国务院授权电监会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责令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派出机构对事故发生地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

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发生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电监会或者其指定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对于未造成电力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者电力企业的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度法规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度法规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度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各电力企业应制定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地、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 电力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定期应急演练。

-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电力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2.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各级政府应建立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 调查处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勘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电力企业责任:
- 电力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防范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包括设备检修、人员培训等。

- 电力企业在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对社会的影响。

- 电力企业应配合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4. 监管部门责任:
- 电力监管部门有权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电力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 电力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以上是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法规条款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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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定(讨论稿)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2)2 事故定义和级别 (3)3 事故归类统计 (24)4 事故即时报告 (29)5 事故调查 (30)7 附则 (39)附表:表1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表2 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表 3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 4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 5 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 6 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规定及有关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其调查、落实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报告和调查。

1.4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湖南省、郴州市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责任认定按相关权威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执行。

1.5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直属供电分公司。

其他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2.1人身事故(事件)人身事故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释义】以下除专指特定等级的事故或事件外,事故(事件)统称为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企业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释义】(1)企业职工,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

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按具体用工合同、协议执行。

(2)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被单位派出到用户从事业扩工程勘测、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和受委托运维等工作。

2.1.1.2 企业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2.1.1.3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外企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外企业人员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等。

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2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2.1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不是“本企业负有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人身伤亡的。

2.1.2.2 本企业控股、管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区域外,从事经营性质(含受委托运维)的业务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人员人身伤亡的。

2.1.2.3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派遣工在工作时发生无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4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5 未经领导(包括班组长)批准且以个人、小集体得利为目的的职工“干私活”以及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以外“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6 企业职工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本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1.2.7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或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发生以上情况,如员工使用个人车辆等交通工具进行公出、公务活动,发生事故,比照工伤给予补偿。

2.1.3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类别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多种经营产业、交通、火灾、外包及其他;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类别包括电力生产办公场所、多种经营产业、集体活动、因工外出、交通、火灾、外包及其他。

农电、多种经营产业、交通、火灾、外包人身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结论归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或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2.1.4 人身事故等级分为八个级别。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五级人身事件、六级人身事件、七级人身事件、八级人身事件。

前四个级别事故分别对应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身事件。

2.1.4.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人身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日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

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4.2重大人身事故 (二级人身事件)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4.3较大人身事故 (三级人身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4一般人身事故 (四级人身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4.5五级人身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释义】轻伤:按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2.1.4.6六级人身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2.1.4.7七级人身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2.1.4.8八级人身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2.2电网事故2.2.1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郴电国际电网不具备发生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条件。

2.2.2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造成郴州电网负荷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 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郴州电网负荷指郴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括国家电网郴州供电分公司和郴电国际电网负荷全部电网负荷,以及郴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发、供电企业等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的最大负荷量,主要指电网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包括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事故处理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

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一个城市电网所有供电用户,包括公司系统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供电的所有用户。

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2.2.3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1)造成郴州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2)220千伏变电站(并入国家电网220KV系统后)因安全故障造成全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释义】变电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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