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为了确保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内容1.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3. 调查组要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证物、证据等相关资料。
4. 调查组要详细记录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领导,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改进措施。
6.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报告中的结论和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7.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定期跟踪和督促改进落实,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责任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2. 调查组的成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3. 公司领导要对调查报告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落实,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五、效果评估公司要对事故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
六、附则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执行。
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在某发电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程序,它涉及到整个公司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司制定和执行这一规程至关重要。
首先,公司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预防是最好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远比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来得更重要。
因此,公司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认识,确保他们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
其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是这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的程序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的责任和程序,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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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归纳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经管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规范规定的A级检修(规范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规范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七条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释。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释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六)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
(七)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
(八)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
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
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5. 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十)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释、热机误操作释、监控过失释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十二)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三)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
(十四)22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十五)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十六)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责任划分第九条事故归属(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定为该企业事故。
(二)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经管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
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经管单位事故。
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三)发电企业经管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经管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
(四)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经管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
(五)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经管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六)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电力生产类工作时,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七)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特定责任释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八)发生以下情形,定为发电企业事故:1. 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 政府机关、上级经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人身伤亡。
(九)因公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释,统计为该单位事故。
第十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涉网事故、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事故涉及发电厂与电网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责任归属。
第四章事故汇报第十二条事故信息报送范围电力事故,或虽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即时报告(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经管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下同)。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经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二)企业发生涉网事故、供热事故、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经管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
若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经管机构报告。
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经管部门。
(三)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件1)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人身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四)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4.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 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所列事故,按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
由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根据调查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二级单位和集团公司配合或协助调查。
(二)发生以下事故,按照下列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公司系统内部先行调查:1.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2.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4.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以申请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一)保护事故现场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