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闸刑初字第239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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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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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240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240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24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240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240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韩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x伪造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用车合同书,向被害人时xx、冯xx、陈xx虚构海关需要租用大客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事实并谎称其能承接该笔业务。

被告人韩xx以帮助上述三名被害人购买二手大宇牌45座大客车用于上述业务为诱饵,于201X年10月7日、1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支付定金和提车款为名,骗得三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万元后逃逸。

201X年12月28日,被告人韩xx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201X年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其释放后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p;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时x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害人冯xx、陈xx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用车合同书》复印件;上海海关法规处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核查有关情况的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韩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守泽,男,43岁,1964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刁世华,男,50岁,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宇,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及其委托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刁世华、李守泽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停车场内,得知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郭军(男,45岁,另行处理)持有进京用的编号为Y2-01337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车辆通行证后,为了能够从四环路通过,以缩短路程降低运输成本,即向郭军提出复印此证,并答应给予酬谢。

郭军同意后,三人即到呼和浩特市区,将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遮盖后复印两份,并将刁世华所有车辆车号:黑A-17837及李守泽所有车辆车号:黑B53535填入复印的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内予以塑封,给付郭军现金人民币100元。

【精品文档】(201X)汇刑初字第608号word版本 (2页)

【精品文档】(201X)汇刑初字第608号word版本 (2页)

【精品文档】(201X)汇刑初字第60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汇刑初字第60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汇刑初字第60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豆制品厂彩钢棚搭建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X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X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2日,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已判决)将该公司位于本区书院镇上海某豆制品厂的一幢三楼厂房楼顶彩钢棚搭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王某(已判决)承建,王某又将施工项目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施工,由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工人实施搭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同月7日上午,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三楼楼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p; 事发后,相关方与被害人李某某方达成工亡事故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

201X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施某某、王某、王某某、石某、王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和证人施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某豆制品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承包协议书,彩钢棚搭建协议书,上海市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9.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现场照片,李某某工亡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本院(201X)汇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惠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8年(201X)虹刑初字第88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年(201X)虹刑初字第88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年(201X)虹刑初字第88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虹刑初字第880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虹刑初字第880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范××,男。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第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于201X年11月27日晚8时许,在本市东余杭路×弄×号门口处,因琐事与邻居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范××动手殴打被害人李××面部,致李左眼部受伤。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因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等,构成轻伤。

p; 以上事实,被告人范××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李×霞、张××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392号word版本 (5页)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392号word版本 (5页)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392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392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392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盖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被告人李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被告人耿xx,因本案于201X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盖xx、李xx、王xx、张xx、耿xx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p; 201X年12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xx、盖xx、李xx伙同“小陆”、“小飞”、“小桌”等人(均另处)持刀窜至xx路1138号中房大厦21楼E室被害人潘xx的公司实施抢劫。

此前,被告人盖xx已按被告人张xx的要求对该处实施了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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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闸刑初字第239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 201X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3月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
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邹**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2月12日13时20分许,被告
人邹**伙同“小东北”(在逃)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家汇站10号出入口处,趁被害人卢**不备之机,由“小东北”望风,邹**动手窃得卢**随身单肩挎包
内的黑色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银行卡等物),传给“小东北”。

“小东北”携赃逃跑,被告人邹**被卢**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卢**的陈述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被告人邹**的
供述和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根据被告人邹**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2月12日起至201X年5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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