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二)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三)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性的专项工作会议;(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六)完成本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七)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规定并发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该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推选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相关文件和全国律协《关于召开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律发通[2015]34号)精神,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一季度在北京召开。
为做好我省参会代表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文件精神,我省律师代表推选工作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厅和省律协共同组织实施。
省厅、省律协成立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组织推选各项工作。
各地市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推选工作由地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进行。
各地要坚持依法民主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做好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资格初审工作。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研究审查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严格政治条件,严把政治关,确保代表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职业道德优良、社会形象良好。
各地市司法局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推选工作的指导,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稳妥进行。
二、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的名额分配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确定的程序和分配名额,此次推选工作分为酝酿人选、正式推选、人选公示三个阶段,我省要完成28名律师代表和11名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各地市司法局只需要完成酝酿人选工作。
根据全国律协有关人选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平衡问题,注意推选女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基层律师、青年律师的要求。
参照全国律协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我省各地市代表候选人酝酿人选共设53名,名额分配办法采用“基数+比例配额”的方法,各市酝酿人选的名额基数为1个,其余酝酿人选名额按各市的律师数量扣除600人之后,以600:1的统一比例进行分配(小数点之后按照四舍五入来取整数),不足600人的,不再分配名额。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示广东省首批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示广东省首批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示广东省首批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的通知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印发了《广东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省律师协会出台了《广东省九个专业领域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计分标准》,并于2019年下半年在珠海、佛山、茂名市开展广东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
经律师个人申报、律师事务所考核,市律协初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确定广东省首批拟评定专业律师共213名,现按程序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所在市律协反映情况和问题。
对市律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省律协提出复查申请。
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提供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广东省律协许欣旎,************珠海市律协欧健成,************佛山市律协高国颖,*************茂名市律协黄波,************广东省律师协会2020年1月16日广东省首批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排列不分先后)一、珠海市(一)刑事专业刘琛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陈晓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邱伟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吴建勤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二)婚姻家庭法专业陈雅诗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孙敏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三)公司法专业薛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杨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詹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陈冰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陈雅诗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刘铁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沈继光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王继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文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丁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黄达兴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吕宁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戚文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奕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青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刘骥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李练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韩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刘付宁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林建辉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良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文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丁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黄达兴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吕宁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戚文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奕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陈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五)建筑房地产专业冯伶俐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朱夏凌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谢春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薛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杨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张涛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刘付宁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詹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刘琛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六)知识产权专业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韩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七)劳动法专业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吴建勤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志青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陈晓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邱伟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张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八)涉外法律服务专业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刘骥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李练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陈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张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专业谢春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王继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二、佛山市(一)刑事专业曹建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蒋月仙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欧阳锦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韩丽茹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黄国根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刘敏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何洪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李双成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贺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戴李高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谢秋生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陈松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周东赤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麦甫常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欧阳武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二)婚姻家庭法专业蔺存宝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三)公司法专业刘晓晖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何万龙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黄国根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郑宇佳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吴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曹建宇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叶剑军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李舒啸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李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何洪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陈辉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程宗利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林兰燕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吴善鹏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宋渝峰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丁学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贺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周凤琴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何宽军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李凡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蔡凌波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秦豫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杨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罗世华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刘晓晖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杨小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黄莹屏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蔡凌波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沈庆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伍志琴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林国梁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丁学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秦豫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周淑贞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袁峰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李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五)建筑房地产专业钟坚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纪建斌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杨小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吴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袁峰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杜鸣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六)知识产权专业张晓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易树钊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七)劳动法专业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李舒啸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李双成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钱秀平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八)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曹永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专业钟坚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曹建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蔺存宝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何万龙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张晓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曹建宇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何宽军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三、茂名市(一)刑事专业杨文良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杨金星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杨龙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梁柱云广东柱云律师事务所卢荣锋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二)婚姻家庭法专业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三)公司法专业陈星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卢荣锋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五)建筑房地产专业彭华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庞奇凤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六)行政法专业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关建明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庞奇凤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六)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方的委托的;(四)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和交往的;(六)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七)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协会奖惩制度范本

协会奖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协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及普通会员。
第三条奖惩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激励。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方式:1. 口头表扬;2. 证书或奖杯;3. 物质奖励;4. 晋升或提职;5. 的其他奖励方式。
第五条奖励条件:1.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工作表现突出;2. 对协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3. 严格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无违规行为;4. 帮助协会解决重大问题,取得显著成效;5. 获得外部表彰或荣誉,为协会争光;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程序:1. 推荐或自荐:成员可以向协会提出奖励申请,或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推荐;2. 审核:协会奖惩委员会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和方式;3. 公示:将奖励决定在协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4. 颁发:在协会会议上颁发奖励,并进行公开表扬。
第三章惩罚第七条惩罚方式:1. 口头警告;2. 书面检讨;3. 停职或降职;4.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5. 取消协会内职务;6. 的其他惩罚方式。
第八条惩罚条件:1. 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情节较轻;2. 工作消极,未能完成任务,影响协会工作;3. 泄露协会机密,损害协会利益;4. 参与违法活动,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5. 其他应当给予惩罚的行为。
第九条惩罚程序:1. 调查:协会奖惩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 审核:协会奖惩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惩罚方式和程度;3. 公示:将惩罚决定在协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4. 执行:执行惩罚决定。
第四章申诉第十条成员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协会奖惩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协会奖惩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核,如有误,及时纠正;如无误,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协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
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由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参照上述一的办法执行。
(二)省内各市之间、市与省直所之间律师转所的,如果律师从会费收缴标准较低的地区转所到会费收缴标准较高的地区(以《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为准),其会费差额应向省律协缴纳;相反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结束——。
协会会员积分标准

协会会员的积分标准
协会会员的积分标准通常会根据不同的协会和组织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个积分标准示例:
1.参加协会会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根据会议签到
表情况,每次计5分,此分值不设上限。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专题论坛、峰会、考察交流、座谈
会、研讨会、培训讲座、线上征询意见反馈、问卷调查等,线上活动每次计2分,线下活动每次计3分,此分值不设上限。
3.承办、协办协会活动,如轮值会长、沙龙活动等,每次计10分,
此分值不设上限。
4.以出资、借调人员、提供会议场地等形式赞助支持协会工作的,
配合协会开展会员活动或考察交流接待的,每次计5分,满分20分。
5.积极宣传,推动协会会员队伍壮大的,每介绍一个单位入会计5
分,此项分值不设上限。
6.响应协会号召助残乐业等主题募捐活动,捐款捐物按每1000元等
值1分计算,满分20分。
7.踊跃为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投稿,对投稿单位计0.5分,成功
釆用的计1分,每次不重复计分,满分10分。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积分标准应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849e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1.png)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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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表彰奖励方式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全省或会员所在的市属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或先进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省律师协会嘉奖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个人会员授予奖状或奖牌,团体会员授予奖状、奖牌或锦旗;市律师协会嘉奖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省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市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六条通报表扬可不定期进行,嘉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授予荣誉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表彰奖励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第一项,并同时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成功办理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本地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的;(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四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市或本地区范围内较突出的;(五)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理论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七)积极参与所在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为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省内影响较大的;(二)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采纳六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三)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四)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五)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六)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七)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九条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二)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四)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较大理论成果,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五)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一)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三)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四)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五)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嘉奖:(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要求;(二)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四)能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本市(本地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本市(本地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近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三条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近两年内受过四次以上(含四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四条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实守信,在本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五条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项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本省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二)三年内受过上级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四章评审工作机构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的奖励审批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省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二十条省、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可吸纳2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分别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秘书处高日常办公室,省律师协会日常办公室设在会员部,市律师协会视具体情况设置。
第二十四条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开展评审活动;(二)收集申报材料;(三)统计、总结评审情况;(四)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五章申报与推荐第二十五条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申请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二)相关证明材料;(三)《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
第二十六条律师个人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属地的市律师协会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将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市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省律师协会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报省律师协会评审;省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