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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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事故赔偿责任比例赔付问题的探讨

关于交强险事故赔偿责任比例赔付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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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这 明 显 违 反 了 责 任 自负 原 法律 解释 的原理 则 , 违反 了《 权责任 法 》 也 侵 。
买 交强 险 , 如果 要 求 其 在交 强 险
把交强 险制度理解 为不按 交 内不按事故 责任 比例承担赔偿 责 体系解 释 的原 理 。司法 实务界认 本 只应 承 担 行政 责 任 , 而事 实 上
可 律界 主要 有 两 种 观 点 : 种 观 点 其他组 织 的财产 安全及 其他 合法 害 的发 生 也有 过 错 的 , 以 减轻 一

认 为不应 按责任 比例 承担 赔付 责 权 益 , 高 通 行 效 率 。如果 交 强 侵 权人 的 责 任 , 体 现 了 现 代侵 提 这
任, 另一 种 观 点认 为 应 按 责 任 比 险范 围 内的赔偿 责任 不分 交通事 权 法 的一 般原 则—— 责任 自负原
的 。故笔 者拟从 正反 两面 对交 强 然违背 了道 交法 的立 法 目的 。 车 方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予 以赔
险是 否应按 事故 赔偿 责任 比例赔 付进 行探 讨 。

2 、交 强 险不 按 交 通 事 故 责 付 , 而没 有 规 定 保 险公 司 在交 强
利 于交 强 险制 度 的健 康 发 展 , 有 和鼓励 , 利 于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方 责任 的 交 通 事故 , 不 由保 险公 司 利 于更 好 实 现 交 强 险 的 立 法 目 序与 预防 和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 显 在 交强 险责任 限额 范 围内对机 动 也
任 等三类 。交强 险中被保 险人 的 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 制保险 责任 限 只按交 强险 内责任 比例 承担赔偿 保 险利益是 法律责任 。在交 强险 额 范 围” 何理解 的问题 , 如 而实质 责任 , 使 受 害人 面 对 投保 了交 会 中, 被保 险人 应 承担 的法 律 责 任 上是 歪 曲 了该条 法 律 的 本 意 , 违 强 险 与 没 投 保 交 强 险 的 责 任 人 应为被保 险人在 交通事 故 中按应 背 了法律体 系解释方 法 。运用体 时 , 有 区分 责 任 比例 与不 区分 会 负 的事故赔 偿 责任 比例对 受 害者 系解 释可 以使法 条 与 法 条 之 间 , 责 任 比例两 种 不 同 的赔 偿 结 果 ,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不符合交通规则的意外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对责任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划分,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进行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例如,驾驶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

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一方都有一定的过失,但都不是主要原因,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的责任较轻,但并非全然无过失。

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该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的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划分。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受伤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补偿。

1. 人身伤亡赔偿人身伤亡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费用发票或相关费用明细进行赔偿,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照料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因伤势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残疾而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是指死者的丧葬和善后所产生的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残值、财产损失等。

车辆维修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车辆残值是指车辆在事故后的残值金额。

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例如房屋损失或其他财物损失等。

3. 相关保险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也要考虑有无相关保险的情况。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岳雷雨【摘要】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予以推行的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传递了国家治理道路车辆保险问题的理念和立场.虽然该制度符合世界保险立法潮流,但自该制度运行之后也引发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而导致目前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存在诸多质疑.其中,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颇为典型.因此,欲理解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并确保其制度的良好运转,应当对交强险以及无责赔付展开横向和纵向的梳理,探求其所蕴含的法理基础及其在实践运作中显现的正反经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予以完善.【期刊名称】《中国市场》【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148-149,160)【关键词】"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过错责任;人道主义;公平原则【作者】岳雷雨【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的车被李四追尾,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责赔付的规定,张三需要对李四赔钱。

这看似十分荒缪,无责方为何要向有责方赔钱?然而,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引发了诸多争议,需要结合“交强险”制度及其“无责赔付”的规定予以检视。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德国、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的制度实践。

自此之后,世界许多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通过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或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类似的保险制度。

[1]纵观各国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规定由各州确定责任限额,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德国实行交通事故受害者协会管理三者责任险基金,日本则实行“成本价主义”。

[2]可见,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十分明显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

具体而言,“交强险”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到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合理赔付,已经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产生原因、赔付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二、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受损而导致的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

这种损失并非直接的经济损失,但却是客观存在的。

2. 产生原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其性能、外观及价值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车辆贬值。

这种贬值可能是由于车身结构损伤、零部件更换、维修记录等因素造成的。

三、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现状及问题1. 赔付现状: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则不予赔付或赔付不足。

2. 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赔付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2) 赔付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赔付标准,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在评估车辆贬值损失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赔付结果不公。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消费者在面临车辆贬值损失时,往往因缺乏相关知识和维权意识而无法得到合理的赔付。

四、完善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机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原则、标准及程序,为赔付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统一赔付标准:相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标准和方法,规范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评估行为,确保赔付结果的公正性。

3.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了解车辆贬值损失的权益及维权途径。

4.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赔付结果的准确性。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以及实现合理赔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其专门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下面将一一阐述。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标准主要有三种: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全责:指由一方完全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驾车人将承担全责。

2.主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例如:两车同时变道时相撞,此时如果其中一方车辆没有打方向灯,那么该车辆将承担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指由一方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例如:机动车在过路口时绿灯亮起,但未观察路况直接前进,与未按桥设限速行驶的大型车辆相撞,此时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报警和记录: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交通标志、道路、车辆等信息。

2.保护现场:事故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3.确定责任: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制定对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保险理赔: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理赔,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5.法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残值补偿、物品价值、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用、路产赔偿费等。

3.精神抚慰费: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恐惧、惊吓、精神上的伤害时,可以适量获得精神抚慰费。

4.交通事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四、结语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讨开题报告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讨开题报告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讨开题报告在咱们的生活中,交通事故可谓是无处不在,咱走在大街上,开车的骑车的,甚至就连走路的都得小心翼翼。

你说谁敢保证自己一辈子都不会发生个小擦碰啥的,反正我是不敢轻易说这话的。

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那就是:要是碰上了事故,除了车损人损,精神损失能不能赔偿呢?我想,这问题估计也有不少人心里打鼓。

今天咱就好好聊聊这个话题,听听法律上是怎么说的。

咱们从最简单的地方说起,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就是你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到了情绪上的伤害,比如说焦虑、抑郁、失眠,或者你突然觉得啥事都不想干,生活都失去了意义。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它不像物品的损失有个明确的价格标签。

精神损害这个东西,谁能说得清楚,你明明只是碰了个小刮擦,结果自己心里那个火,那个急,甚至连睡觉都不踏实,这种感受又怎能用“赔偿”这个简单的字眼来形容呢?但这并不是说法律不管这事儿。

在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除了有可能得到身体上的赔偿,精神上的赔偿也并非没有希望。

这就得看出事后,受害人的情绪变化有多严重,精神的痛苦是不是已经影响到了生活的基本功能。

有些人,可能因为车祸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甚至出现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你想,出了个事故,不但伤了身体,心里的那个阴影还得跟着自己一辈子,那还得了?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也不是说不管,只要能证明这种伤害对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赔偿还是有可能的。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它不像赔身体伤害那样,一摔就能看到损伤,精神损害这玩意,真是得人细细琢磨,弄清楚。

一般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遭遇到的精神痛苦,得达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了日常生活。

再就是,要有专业的医生证明你的心理状态确实发生了变化。

你不能随便说自己心里难受,脑袋昏沉,精神崩溃,必须得通过检查、诊断来证明,这才有可能得到赔偿。

所以,有些人一时气愤,想着打官司来赔点精神损害费,结果发现自己在法庭上没什么底气,最后连个赔偿都没拿到,白白浪费了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意义以及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发布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

该文件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一、适用范围;二、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三、交通事故的认定;四、过错的认定;五、损害赔偿的计算;六、保险赔偿;七、诉讼程序;八、其他规定。

其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部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被害人、侵权人以及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和维修费用等。

交通事故的认定部分则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部分则规定了过错的种类和认定标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部分则详细阐述了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保险赔偿部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诉讼程序部分则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时限,其他规定部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二、《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和过错认定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第二,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和时限,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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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思考
作者:刘华东
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律的实施是否实现了当初的立法意图呢?笔者结合安徽省淮北市在该法实施后一段时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就赔偿责任与范围做一浅层次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
一、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可见,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这条规定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所有人已按规定为该机动车投了交强险。

因此保险公司才可能垫付相关的抢救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实际上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被租借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

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等造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来讲,这个规定有实际意义。

如,所有人在明知租借人处于醉酒状态或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机动车租借。

那么,在和所有人的出借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就负有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说来,当由于所有人过错而导致机动车被盗抢,继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呢?
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的判例均认为应当追究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即当被盗抢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之发生和扩大与所有人之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1}。

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做出规定。

有的国内学者——如西北政法大学的李敏老师——认为,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交通事故中有肇事人和受害人,法律本着保护弱者的精神维护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

但是机动车所有人——他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夺或抢劫——同样是受害人。

他的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厚此薄彼的做法难以令人信服。

第二,租借机动车和盗抢机动车两种情形有一本质区别,即所有人的心理状态。

前者所有人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后者是非自愿的。

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强的可责难性。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强人所难。

对于具有相当强的可责难性的租借行为设立过错责任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违背所有人意愿的盗抢情形亦施行过错责任原则则有失公平。

第三,何种事故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第四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使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过错责任。

类推到盗窃、抢夺或抢劫之类的情形中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如究竟是所有人怎样的过错会和盗抢人肇事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鉴于理论上的显失公平和实务中的难以操作,笔者认为不宜追究被盗抢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

另,若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交强险,那么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所有人是否应对受害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有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所有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故所有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可见,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确实是法定义务。

但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却并不是某律师想当然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对于该种违法行为,《交》已规定了法律后果。

任意追加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被盗抢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亦无需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在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建立了全面赔偿与过错相抵的规则体系。

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地方是过错相抵规则是否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全部。

对此,李敏老师认为对于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害部分不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理由有二。

一则,受害人因该规则的适用得不到赔偿有违人情事理和社会正义。

二则,“若所有损失均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可能会导致过错比例比较大的受害人反而去赔偿加害人所支出的医药费的情形出现,从而使受害人在实际上不能获得任何救济,这将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受害人的功能难以实现。

”{2}
笔者实难认同。

首先,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人身损害值得同情不假,但是侵权人只在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赔偿也合理合法。

至于受害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发生和扩大的损害,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才符合过错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才符合所谓的人情事理和社会正义。

其次,过错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按各自对受害人所受损害事实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再大,也至多自己完全承担损害责任而已。

笔者实在想象不出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由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而要赔偿侵权人的医药费。

若真如此,恐怕所谓的“受害人”是真正的侵权人矣。

综上,笔者认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都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实务中也是如此操作的。

注释:
{1}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题及其责任范围[J].宁夏社会科学,2011(4).
{2}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题及其责任范围[J].宁夏社会科学,2011(4).
参考文献:
[1]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题及其责任范围[J].宁夏社会科学,2011(4).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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