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

作者:眉县法院魏舰舟发布时间:2011-08-08 16:43:2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现已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租赁、借用及其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下简称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把机动车借给没有驾证的人;

第二,没有向借用人告知车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经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对第49条的解读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1、机动车租赁、借用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严格地讲,出租人的责任应当大于出借人的责任,因为出租人的出租是基于有偿,而出借人的出借则基于无偿。但《侵权法》不做区份,那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不加区份,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还是要区份的如特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所有人的这种责任承担属于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所有人毕竟不是共同侵权人。这种观点也是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省高院的意见是相一致的。

3、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笔者认为,在出借、出租场合,机动车所有人往往与使用人有关于交通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害人仍可根据49条规定请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其有效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行使请求权。

4、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时的责任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最常见的场所就是修理厂、交警部门。把修理好的机动车或扣押的机动车擅自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先说如何承担责任,《侵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类推适用第49条的规定。责任主体间比较复杂,可能是使用机动车的人,也可能是法人,要具体问题具体份析,区别对待。比如说交警扣车后,在停放车辆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执行职务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交警队,如果是非职务行为,机动车使用人和交警队是共同主体,因为交警队负管理职责,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5、未成年人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借用合用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句话说,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两个问题。根据《侵权法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这里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决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6、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确定

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我们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

7、对于与机动车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的确立

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途中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

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令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份配因素。

8、机动车抵押期间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机动车作为担保时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给抵押权人提供充份的保护,因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该抵押的机动车出卖给他人,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际实现其抵押权,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如果以机动车作为担保财产时,担保权人就要求债务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担保人那里,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实际上类似于质押)。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抵押权人擅自使用该机动车且负有赔偿责任时,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仍为该机动车的当然管理者,当他把机动车作为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时,他就应当预料到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及后果,从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机动车不会被擅自使用。而且抵押作为机动车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机动车所有人从中取得了相应的利益。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9、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如果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此时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该机动车被暂扣并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动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他对该机动车根本无法进行管理支配,而且属于一种不利益状态。因此,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

10、机动车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在停车场或保管站保管期间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是得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到使用该机动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时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没有过错,这种擅自使用与盗窃使用性质相同,当然应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11、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如果职工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机动车执行了职务时产生损害,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尽管该单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却是受益人,无论他是鼓励还是默许职工这样做,但是职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所在单位不提倡,甚至明确禁止或强烈反对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在单位默许、同意甚至鼓励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那么可以认为单位欲从职工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1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不应适用第49条,仍然按一般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对待,因为这里的车辆使用人与出租车所有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关系。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0条(以下简称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条虽规定了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排除了名义车主(出让人)的责任,但是受让人不一定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如果受让人又将机动车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改选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就是按份赔偿的主体,没有过错就是赔偿主体。如果是盗、抢情形,受让人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中间倒了N多次手,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后一个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适用第50条时,如果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责任主体如何确立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受让人一方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受害人各项费用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向最终被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如出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将风险转移至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对此笔者认为出让人的这种出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进而由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时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下简称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包括变相的买卖,如抵债。此类机动车被盗、抢(劫、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笔者认为应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应当判令转

让人、受让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盗抢人逃逸,转让人和受让人仍应根据第5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毕竟盗抢人才是直接致害人,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抢人追偿。

一般来说,只要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基本上没有免责事由。从根源上来说,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简单地说,有损害后果就有连带责任。所以也可以说第51条,实际上就是“结果责任”。

另外,如果出租、出借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租人、出借人,这些机动车所有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侵权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对此笔者认为,仍然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明知是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对有违法行为在先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

四、增加了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以下简称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对是否发生盗抢的事实要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防止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以后,以机动车被盗抢为由而拒赔,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机动车司机与机动车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机动车属于法人的,适用《侵权法》第34条第一款,属于公民个人的,适应《侵权法》第35条。以前把提供劳务的人叫雇员,把接受劳务的一方叫雇主,《侵权责任法》把它叫提供劳务的一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但含义是一致的。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司机在履职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司机视乎不承担责任。但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雇主也可以追偿。比如酒驾,明显属于有重大过错的。所以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的,若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中有相应规的,仍然可以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又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对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在不是同一人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如出租、被盗被抢等。在不同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二元说”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做出认定。 (一)、认定赔偿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二)、赔偿责任主体常见的几种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由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独自承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受雇人员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驾驶人员是事故责任主体,但是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定是驾驶人员,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一: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二:住所地:身份证号:请求事项: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

借用关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

一、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尽管此时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未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权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该机动车发生损害赔偿事故且负有责任时,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为被告。 二、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办法》第31条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雇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的,由借用人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非职务行为的,由司机与借用或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用人是个人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 三、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 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经营活动,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 第三,出借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目录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 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 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 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 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 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 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 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 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 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最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

-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1、职权标准。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 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这17种情况为: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

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c10542667.html,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I 实务要点+ 7类文书模板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 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 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 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 第2条 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 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女口: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 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 2.3 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 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 2.5 2.6 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2.7 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2.8 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 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 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 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 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 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4.3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 4.6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解答的操作要点 5.1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案件,做到合理引导。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 5.2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一

公式中相关术语解释二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篇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20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号XX牌轿车行 驶至XXXXXXXX时,与受害人乙方所有停放于停车线内的号XX 牌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号XX牌汽车受损严重。 本起交通事故经XXXX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甲方轿车驾驶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贰万(小写20000)元整; 五、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六、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项返还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I I

风险提示: I I :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 I I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 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 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 I '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______ 元;住院火食补助费 ________ ; 营养费 _______ 元;交通费 _______ 元;伤残鉴定费 _______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_______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_______ 丿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_________ 元。 以上各项赔付共计 _______ 元。 4、 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 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 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 行起诉的权利。 6、 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但千万不可不加 通常还会因此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正面)

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正面) 备注:1、本协议书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背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引》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 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 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车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车辆驾驶人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乘员应自行组织撤离。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五)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立即共同前往现场附近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 XX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地址和服务电话:

2021版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版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住址:被告 一:住址:被告 二:住址: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

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精)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责,机动车方有损失的情形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简称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行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地责任,另一是行人不承担责任。笔者赞同行人不承担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主张行人应承担责任者认为,机动车方受到损害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方有损害,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应就自已的过错行为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行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 6条规定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 属《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条款,是一般性、原则性规定规定,第 48条规定在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属分则性条款,属特殊性、规则性规定。按照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有规则不适用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 48条应当得到优先适用。而《侵权责任法》第 48条是准用性条款,本身对机动车道路责任的承担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分担的特别法,适当得到最优先的适用。第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范围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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