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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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救助基金(%)¥:元
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00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
中国平安 PING AN
保险·银行·投资
保单号: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被保险机动车
号牌号码
机动车类型
使用性质
发机机号码
识别代码(车架号)
厂牌号码
核载人数

核定载质量
千克
排 量
L
功 率
KW
登记日期
年月
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1000元
邮政编码:服务电话:签单日期: (保险人盖章)
核保: 制单:经办:
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保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输批改手续。
5、被保险人应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
代收车船税
整备质量
纳税人识别号
当年应缴
¥:元
往年补缴
¥:元
滞纳金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1.01•【文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颁布单位:中国保险⾏业协会⽂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颁布⽇期:2007-01-01执⾏⽇期:200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2006年3⽉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30⽇《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17⽇《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 根据2016年2⽉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解读和分析。

一、基本信息1.投保人:填写机动车的车主或拥有人的名称。

2.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名称。

3.保险车辆:填写被保险的机动车的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等信息。

4.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保险期限结束之日为止。

一般而言,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责任限额和免责事由。

1.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这些限额是为了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免责事由:交强险有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或因地震、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等。

三、保障内容交强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方面。

1.人身伤亡:包括受害人因机动车事故遭受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交强险将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2.财产损失:包括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交强险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赔偿处理1.报警处理: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警方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提交材料: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将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事故认定书和审核结果,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支付赔偿款项。

若被保险人需要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将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五、特殊情况处理1.无证驾驶:若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11.1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11.1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浮动因素 A1 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 上两年度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道路交通事故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浮动比率 -10% -20% -30% 0% 10% 30%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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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强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保险产品体系
车险产品体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 (简称商业车险)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汽车保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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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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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强险标志
保险标志背面注明 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 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 名称和理赔电话号码。
投保人的选择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 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
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 交强险内置型保险标志(背面)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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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强险保险期限
• 1.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一年
强制性
保障性
对事故受害者的 基本保障。责任 限额固定且较低, 从而使得大多数 投保人都有购买 能力。
公益性
不追求盈利;突 出保障受害人利 益,兼顾投保人、 被保险人利益; 相应弱化了保险 人的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二、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书籍第4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1⽇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7⽉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章投保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统⼀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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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元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救助基金( %)¥: 元
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小时止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代收车船税
整备质量
纳税人识别号
当年应缴
¥: 元
往年补缴
¥: 元
滞纳金
¥: 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 (¥: 元)
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号)
开具税务机关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维保障您的利益,请在收到本保险单一周内拨打我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95585核实保险单资料。
重要提示
1.请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
保址
联系电话
被保险机动车
车牌号码
机动车种类
实用性质
发动机号码
识别代码(车架号)
厂牌型号
核定载客

核定载质量
千克
排 量
功 率
登 记 日 期
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和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清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清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服务电话:95585 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核保: 制单: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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