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实务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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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
此
发 生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任 的 相 关 人 即 机
。
前 审理 类 似 案 件 主 要 依 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的司 法解释
。
,
与 我 国 法学 界 之 运 行
“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 主 体 承 担 机 动 车
,
作 为司 法解释 最 高人
,
供 用 说 相 同 即 以运 行 支 配 与 运 行 利 益
, 。
一
应该 依 据 对 运 行 控 制 的驾 驭 能 力程 度 或
:
赔偿 责 任 的 主 体
。
因 此 , 确认 承 担 责 任
。
运 行 利 益 的 追 求获 取 程 度
。
的 主 体 就 显 得 极 为复 杂
而
七 十 六 条 强 制地 《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
车保 有人 因 此 让 造 成 损 害 的 人 承 担 损
,
个 文 件 也 是 关 于 机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主
车 损 害 赔偿 责 任 主 体
则
”
,
必 须把握
“
二
原
。
害赔偿 是最 经 济 最 符合 经 济学理 论 的
、
体 的认 定 但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和 司 法 解释
,
,
。
原则
,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没 有
度 地 获得 补偿 对 于 赔 偿 人 内部 的 份额
,
,
系 的 第 三 人 都 可 能 成 为机动 车 侵 权 损 害
规 定 的 情 形 提 出处 理 意 见 。 德 国 从 2 个 方面 来 界 定 保 有 人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如何?有的人说,机动车一方无责当然不用赔;有的人说,非机动车、行人是个弱者,强者要照顾弱者,既使机动车无责,但赔多赔少都要赔;有的人说,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到实务又如何理解这10%呢?笔者日前遇到许多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此理解存在颇有偏差,所以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讨论。
首先,我们要先理解另一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二者区别与联系。
它们是两个不同概念,即有交叉又有不同之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它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做出的分析,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但又不完全依赖于。
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人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引申出来的,但又有其独自特点,其根源于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包含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
可以这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并不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机动车一方无责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文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不等于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其有如下几层含义:第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即机动车一方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但不等于没有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62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医与法自由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王波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统计.2007~2009年,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733、825、112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责任-a-)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繁复杂,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甚多。
本文不以宏篇巨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深入阐述,而仅从实务角度对部分问题进行简明厘清,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审判。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项目A B r i ef A nal ys i s on t he D i f fi cul t Pr at i c e i n A ut om obi l e,T r a f f i c A cc i de nt Li abi l i t yW ang B oA bs t r act:W i t h t he num ber of m ot or vehi c l es ow ned i nc r easi ng sha r pl y i n ou r c ount r y,com pensa t i on di s—put es c aus ed byt raf f i c ac ci de nt s has been t he m ai n t yp es of ci vi l dam age cas es a cce pt ed by Peopl e's C our t.A c—cor r di ng t o s t at i s t i cs,t he num ber of cas es de al i ng w i t h pe r sona l i nj ur y c om pens at i on due t o r oad t raf f i c a cce pt ed by L uzhou L ow e r C our t and I nt er m edi a t e C our t i n2007~2009i S733,825,and1121r e spe ct i vel y.A nd t he e n a c.t i on of t he L aw of Li abi l i t y for Infr i ngem ent pr ovi de s m or e s peci f i c l egal basi s f or Peopl e"s C our t t o t r y cas es of t hi s t ype.B ut i n t he pr at i c e t her e aye st i l l a l ot of di f f i cul t i es j us t becaus e of t he com pl exi t y of a ut om obi l e t r aff i c ac ci dent l i abi l i t y.Thi s paper ai m s at ser vi ng as a spu r and cont r i but i ng t o t he t r i al by i l l us t r at i ng s om e pr obl e m s pr act i cal l y,not t heoret i cal l y.K ey W or ds:r oa d t raf f i c acci dent;cr i t er i on of l i abi l it y;subj ect of c om pe ns at i on;com pensa t i on i t em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牛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一直没有改变。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2005年1月5日发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行政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三、部门规章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5、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7、汽车货物运输规则8、汽车旅客运输规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0、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1、路政管理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公安部及其他部门的答复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5、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6、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7、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8、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9、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0、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1、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六、伤残评定标准及治疗规范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7.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第1号9.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10.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1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20.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3. 护理费(完)24.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怀孕初期会腹痛吗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6.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8. 新交强险方案29.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3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3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32. 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3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3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35.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8.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9.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4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4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42.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4.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46.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47.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52. 路政管理规定5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54.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55.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购买热线:87927015)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规定如下: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5.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搶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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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 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 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路权 所谓路权,是指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其他指示 之时,不同主体之间谁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 机动车行经人 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 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 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路权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法院一般凭票酌情认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 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 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实务
主要内容:
1、损害赔偿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3、损害赔偿项目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 主
二部法律:《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
•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 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20年;
•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 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调整范围: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 内先行赔付,不适用归责原则2、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 4 、免责事由: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 则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人×20年;
•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人×(20年-增加岁数);
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 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 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 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 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道路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 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界定意义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侵权责任法》,非道路上发生类似事故, 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按一般侵权行为 办法处理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 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 性责任保险。
归责原则及调整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的二元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 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 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 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 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 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 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 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 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